
通政發〔2014〕10號 2014年3月14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蘇通科技產業園區管委會,南通濱海園區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經研究,現將《南通市化工產業環保準入指導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南通市化工產業環保準入指導意見
為規范化工產業健康有序發展,促進化工產業集聚程度更高、產業鏈更加完善、生態環境更加友好,實現化工產業轉型升級,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按照陸海統籌優江拓海、產業關聯提檔升級、控制增量盤活存量、分類控制差別管理、尊重民意以人為本的原則,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區域準入要求
(一)堅持“優江拓海”,統籌沿江沿海開發, 嚴格按照《市政府關于印發南通市重點產業布局指導意見的通知》(通政發〔2013〕13號)進行化工園區和產業布局。產業園區和重大建設項目布局應當加強水資源論證。
(二)化工園區應當依法進行規劃環評。規劃變更應當及時履行規劃環評手續。已經批準的規劃在實施范圍、適用期限、規模、結構和布局等方面進行重大調整或者修訂的,應當重新開展規劃環評或者進行補充規劃環評,并報有權部門審查,未履行規劃環評變更手續的,不予受理和審批原批準規劃范圍外的建設項目。
(三)化工項目必須進入通過規劃(區域)環評且環保基礎設施完善的化工園區。化工園區外化工重點監測點企業,允許改、擴建項目,但原則上不得新增化工生產品種,不得增加排污總量。
(四)不得在具有集中式飲用水取水口上下游5公里、兩側1.5公里內新建涉及危險化學品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化工項目。
(五)化工園區衛生防護距離內敏感目標不在規定時間內搬遷到位的,不得引進新的化工項目。現有化工生產企業僅允許進行不增加排放總量、不增加環境風險的技術改造。
二、行業準入要求
(六)新建化工項目(含搬遷)一次性固定資產投資額(主要是工程投資和設備投資,不含土地費用)必須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分期投產和驗收的項目單次固定資產投資額必須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對部分所需投資規模不大,在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屬鼓勵類以及化工新材料、高端精細化工、能源和生物化工等項目,以及采取化學方法進行資源綜合利用項目,投資規模限制可適當放寬,但不得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不含土地費用),此類項目需經化工專家論證,由投資管理部門牽頭環保、安監等部門聯合認定,其中危險固廢等資源綜合利用項目應立足服務本市范圍。
(七)積極支持國家產業政策鼓勵類項目和高產出、高附加值、低污染、低消耗的化工項目。新建化工項目須達到國內清潔生產先進水平或行業先進水平,生產過程連續化、密閉化、自動化、智能化。
(八)支持現有化工企業進行循環化、清潔化、無害化改造。鼓勵化工企業進行兼并、重組及產業鏈延伸,組建品種齊全、規模大、研發力量強、具備競爭力優勢的大型生產企業和集團。
(九)禁止建設屬于國家、省和我市禁止類、淘汰類生產工藝、產品的項目。
(十)禁止建設危及生態環境及人類健康安全,生產、使用及排放致癌、致畸、致突變物質和惡臭氣體的化工項目(詳見《南通市化學品生產負面清單與控制對策(第一批,試行)》)。
(十一)從嚴控制農藥、傳統醫藥、染料化工項目審批,原則上不再新上醫藥中間體、農藥中間體、染料中間體項目(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關鍵中間體及高產出、低污染項目除外,分別由科技部門和環保部門認定)。沿江化工園區不再新增農藥、染料化工企業。原料藥項目排污系數要低于《化學合成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發酵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相關要求,并按照削減10%以上的要求進行控制。
三、總量準入要求
(十二)項目建設排放總量嚴格按照《江蘇省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平衡方案審核管理辦法(試行)》執行,且指標原則上在化工行業內平衡(市級重大項目及產業補鏈項目除外)。
(十三)對排污總量已超過控制指標或已無環境容量的區域,暫停審批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化工項目。對確需建設的,按主要污染物總量1∶2替代。
(十四)沿江化工園區新建化工項目COD、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強度應低于沿江平均水平,并按照削減10%以上的要求進行控制。沿江化工園區從嚴控制化學品倉儲等高VOC排放項目。
(十五)沿江化工園區實行企業總數控制,新上化工企業實行開一關一 (南通市范圍內搬遷入園項目除外,但不得增加排污總量) 。
(十六)建立項目污染排放總量與稅收、財政貢獻度聯動掛鉤制度,對排放污染物在我市而稅收貢獻等在外地的化工項目一律從嚴控制。
四、民意準入要求
(十七)嚴格按照《關于切實加強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公眾參與的意見》(蘇環規〔2012〕4號)實行公眾參與。環境敏感項目調查對象應包含可能受到建設項目影響區域、流域的政府,人大、政協的代表或委員。污染影響可能涉及相鄰縣(市、區)域的,應征求相鄰區域政府意見。
(十八)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環評機構應當秉承公開、平等、廣泛和便利的原則開展公眾參與,認真考慮公眾意見,并對公眾參與的程序合法性、形式有效性、對象代表性、結果真實性及時效性負責。市級審批或核準的化工項目必須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環保部門或海洋與漁業局對其公眾參與調查問卷進行核查,并出具核查證明文件。
(十九)環境敏感的化工項目須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屬于中、高風險項目,環保部門暫停審批其環境影響報告,待調整實施方案、降低風險等級后再行審批。對社會穩定風險等級評估結果屬于低風險的敏感項目,要做好公眾意見解釋工作,妥善處理群眾合理訴求,注重隱患排查和有效控制。
五、污防準入要求
(二十)建設單位必須配套合適的生產廢水預處理措施和設施,尤其應關注特征污染因子的治理對策,污水處理工藝設計必須考慮生產過程使用或產生的高毒害或生物抑制性強、難降解有機物的處理單元。高氨氮、高鹽份、高濃度等廢水應配套單獨的預處理措施。污水排放必須滿足《化學工業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32/939—2006)、《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CJ343-2010)等有關標準要求。
(二十一)建設單位必須采取有效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工藝廢水管線應采取地上明管或架空敷設,不得埋入地下,污染區防控區地面應進行防滲處理,不得污染地下水。
(二十二)建設單位必須高度重視生產、儲運及污水處理過程中的有組織、無組織廢氣治理,尤其是惡臭廢氣的污染防治,應優先考慮低溫冷凝等適用技術回收物料,采用氣相平衡管或其他可靠的集氣措施對廢氣進行有效收集和有針對性地焚燒、吸收、吸附處理,確保排氣筒與廠界達到國家規定的控制標準要求。
(二十三)固體廢棄物處置必須符合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的要求,危險廢棄物必須設置符合國家要求的臨時貯存設施,原則上應由園區集中處置,轉運時必須遵守國家相關規定,并進行嚴格監控。嚴格控制企業自建危險固廢焚燒爐。
(二十四)企業應嚴格按照國家標準和規范編制事故應急預案,并與區域環境風險應急預案實現聯動,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開展事故應急演練。按規定參加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二十五)化工項目按《江蘇省建設項目環境監理工作方案》要求開展環境監理。
六、其他
(二十六)本《意見》適用于南通市轄區內新、改、擴建和遷建化工項目。
(二十七)沿江化工園區指南通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如皋市沿江經濟開發區、海門靈甸工業集中區、啟東濱江精細化工園等。
(二十八)環境敏感的化工項目指涉及劇毒易燃易爆化學品、污染物排放量大、主流媒體或社會群體關注度高、直接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廣、同類項目在其他地區引起過社會穩定問題等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化工項目。
(二十九)本《意見》中涉及的國家政策標準和行業政策標準若進行了修訂,則按照修訂后的新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