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政辦發〔2014〕21號 2014年1月27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蘇通科技產業園區管委會,南通濱海園區管委會,市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省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相關文件精神,根據《省環保廳關于進一步下放建設項目環評審批權限的通知》(蘇環發〔2013〕7號)及《市政府關于下放企業投資項目投資管理權限的通知》(通政發〔2013〕66號)、《市區環保管理體制調整工作專題會議紀要》(第41號),經市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調整下放建設項目環評審批權限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關于下放企業投資項目投資管理權限的通知》(通政發〔2013〕66號)規定的投資管理權限已下放至各縣(市)、區發改、經信部門的建設項目,環評審批權限同步下放。已由市發改、經信部門備案項目的環評審批,按下放后的權限辦理。
二、《省環保廳關于進一步下放建設項目環評審批權限的通知》(蘇環發〔2013〕7號)規定的直接下放至縣(市)環保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其環評由各縣(市)負責審批;審批權限下放至市環保部門,但投資備案權限在各縣(市)、區的建設項目,原則上項目環評也由各縣(市)、區環保部門負責審批(第17、18類除外)。
三、崇川區、港閘區、通州區建設項目環評原則上享受縣級審批權限。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蘇通科技產業園區、南通濱海園區建設項目環評原則上享受市級審批權限,具體由市環保部門與各園區辦理委托手續。
四、已經市環保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其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變動的,環評變更審批或后評估權限按照下放后的權限辦理。
五、本通知規定調整下放環評審批權限的項目及市環保部門已批復、尚未核準試生產或驗收的項目,其試生產核準、“三同時”驗收權限一并調整。
六、國家環保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規定》(第5號令)規定的化工、造紙、電鍍、印染、釀造、味精、檸檬酸、酶制劑、酵母等污染較重的建設項目及跨縣(市)、區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仍由市以上環保部門審批。法律、法規關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管理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七、各縣(市)、區要認真做好環評審批權限的承接,加強人員配備,抓好業務培訓,優化審批程序,提高審批效能,并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市環保部門要加強業務指導和監督,不定期檢查環境敏感項目及市級重大項目的環評審批情況,發現違規審批等問題及時責令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