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政辦發〔2014〕104號 2014年8月19日
崇川區、港閘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市交通運輸局、市公安局、市物價局、南通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南通市市區出租汽車更新的實施意見》已經2014年8月13日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于南通市市區出租汽車更新的實施意見
(市交通運輸局 市公安局 市物價局 南通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4年8月1日)
市區出租汽車自2008年更新以來,出租汽車行業在方便群眾出行、促進社會經濟發展、提升城市文明形象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隨著該批車輛報廢年限日漸臨近,車輛安全技術性能下降、車容車貌差、維修成本加大等問題比較突出,社會各界和出租汽車駕駛員要求更新車輛的呼聲強烈。為促進市區出租汽車行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根據《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和國務院、省政府相關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新一輪市區出租汽車更新提出如下意見:
一、政策措施
按照“自主自愿、政策扶持、規范操作、強化管理”的原則,對更新的車輛,采取延長現有經營權使用期的政策措施。
(一)更新范圍:凡2012年登記在冊的市區(含崇川區、港閘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下同)出租汽車均可參加更新。
(二)到期更新:凡車輛在經營權期限屆滿當月更新的,給予延長72個月的經營權使用期。
(三)提前更新:凡車輛在經營權期限到期月之前更新的,原經營權剩余使用期繼續有效,同時享有到期更新給予延長的72個月的經營權使用期,但總的經營權使用期不超過84個月(即:原經營權剩余使用期+72個月≤84個月)。
(四)放棄更新:凡車輛到報廢期或經營期限屆滿不愿更新的,自然退出市場。
本次出租汽車更新從2014年9月份啟動。凡自愿更新的,由所在企業向交通運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經營行為、服務質量、安全行車、社會責任等合格的,予以更新;不合格的,不予更新。更新后的車輛的經營權使用期從新車上牌當月起算。
二、更新車輛的技術標準及附屬設施規范
(一)技術標準
更新車輛的車型應符合安全、環保、節能、減排的有關技術規范要求,適應城市客運發展的需要。鼓勵使用出廠設置即為雙燃料的清潔能源汽車。企業、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各出租汽車企業要在充分征求廣大駕駛員意見的基礎上,科學合理地選擇新車型,并報市交通運輸局,由市交通運輸局會同有關部門認可后實施,原則上要求每個出租汽車企業的車型相對統一。車輛的購置、保險辦理等相關工作要陽光操作,透明公開、接受監督。
(二)附屬設施規范
更新車輛必須具備下列設施設備,符合交通運輸部關于南通市出租汽車服務管理信息系統試點工程相關技術標準和營運規范的基本要求:
1.安裝符合要求的IC卡稅控計價器;
2.安裝統一樣式的頂燈;
3.安裝符合要求的服務卡設備和裝置;
4.安裝具備聯管聯控要求的車載GPS等信息化管理設施;
5.安裝符合要求的防劫裝置;
6.統一車身顏色,車輛數達到200輛及以上的企業可以選擇自己企業的品牌顏色;
7.統一位置張貼明碼標價、噴繪企業名稱、叫車電話、投訴電話;
8.統一使用白色布座椅套。
三、管理要求和分工
出租汽車是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要抓緊制定配套管理辦法,建立準入、退出長效管理機制,形成以服務質量為主要條件的資源配置方式;要完善出租汽車發展規劃,確定合理運力規模,促進市區出租汽車有序發展。本次更新報廢的車輛按規定不得繼續營運,相關部門要協同做好監管工作。具體分工如下:
(一)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加強對出租汽車市場監管,對出租汽車企業、從業人員實施動態管理和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制度,定期進行服務質量信譽考核,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結果作為出租汽車經營的重要依據。
(二)物價部門負責加強對出租車客運價格和企業收費的監督管理。
(三)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做好計價器的檢定工作,加強監督管理,確保計價器處于完好狀態,維護消費者權益。
(四)公安部門負責強化對從業人員交通法律法規和安全行車的教育,加強對出租汽車行業社會治安的綜合管理,維護從業人員和乘客的生命財產安全。
(五)出租汽車企業要加強對從業人員的管理和考核,強化內部管理和服務,完善管理制度,開展各種形式的培訓教育,不斷提高從業人員規范經營意識和文明服務水平。出租汽車從業人員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規范經營、文明服務。
附件:南通市市區出租汽車更新專用車型基本技術標準
南通市市區出租汽車更新專用車型基本技術標準
1、技術范圍
技術范圍包括出租汽車的整車、動力、安全、環保、舒適等性能,以及配套設施專用裝置的技術條件。
2、一般技術條件
2.1整車應符合GB7258-2012、GB18565-2001的要求,車輛技術等級按JT/T198-2004評定,應達到二級(含二級)以上。
2.2用于出租汽車的車輛應是國家批準的整車生產商制造并出廠檢驗合格的國家產品。
3、整車技術條件
3.1車身
3.1.1硬頂、三廂、四個側門、五個座位。
3.1.2行李廂容積
燃油車行李廂有效容積≥0.4m3(400L),汽油/燃氣車行李廂有效容積≥0.27m3(270L),與乘客區之間應密封隔離。
3.1.3外觀
美觀大方,車身統一使用金屬漆,顏色應與車輛合格證一致且符合《實施意見》要求。車身頂部標志燈及安裝應符合行業管理部門要求。
3.2主要尺寸參數
汽油車軸距≥2650mm,柴油(燃氣)車軸距≥2470mm,汽油/燃氣車軸距≥2600mm。
3.3使用燃氣燃料的車輛,專用裝置的安裝應符合GB/19239-2013要求,設施的技術要求應符合QC/T247-2002的規定。
4、車輛性能
4.1發動機
4.1.1電子控制、多點噴射式汽油發動機,自然吸氣柴油發動機或燃氣發動機。
4.1.2功率
汽油車發動機最大輸出功率≥74kW,柴油車發動機最大輸出功率≥45kW,汽油/燃氣車發動機最大輸出功率≥70kW。
4.2安全性能
4.2.1具有制動防抱死系統(ABS)。
4.2.2具有轉向助力系統。
4.2.3具有駕駛員安全氣囊。
4.2.4具備前排兩根、后排三根安全帶。
4.3環保性能
4.3.1發動機污染物排放符合GB18352.3-2005國Ⅳ排放標準要求。
4.3.2車廂內裝飾材料和座椅所散發的有害氣體對車廂內空氣的污染值應低于國家標準規定。
4.4舒適性能
4.4.1空調
采用環保空調,具備冷暖功能。
4.4.2音響
具備不少于4個喇叭的音響系統,帶有CD播放、收音播放功能。
4.4.3后排頭枕
后排座應具有不少于兩個頭枕。
4.5車內專用裝置
4.5.1專用儀表板應可安裝內嵌式計價器,且便于計量檢定、鉛封及維修調試,方便駕駛員操作和乘客察看。
4.5.2有停運標志的空車牌及服務卡座,空車牌及服務卡座的安裝符合行業管理部門要求。
4.5.3計價器(含打印機):具備IC卡、稅控、防脈沖干擾、票據打印等功能。
4.5.4預留計價器、GPS、IC消費卡、頂燈、攝像頭、錄音設備、服務評價器等信息化管理設施專用線束(接口)。
4.5.5左后車門具備防止內部開啟裝置。
4.5.6具有車內開啟行李廂控制裝置,行李廂內具備照明設備。
4.5.7車輛內部裝飾應使用環保、耐用、易清潔的材料。
4.5.8裝有防劫持設施,且符合公安部門要求的統一樣式。
4.5.9安裝規定的其他技術裝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