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政辦發〔2013〕163號 2013年8月26日
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加強對政府制度建設的管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更好地服務我市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依據《江蘇省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省政府令第54號)要求,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做好我市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圍
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門、市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實行垂直管理的市級行政部門,2011年12月31日前制發的規范性文件(具有政策性內容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對人權利義務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所有規定、辦法、實施細則、意見、通知等)。
二、清理要求
開展規范性文件清理,要認真執行《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和《江蘇省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的要求,努力做到規范性文件的立、改、廢與經濟社會發展進程相適應,使制度建設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推進南通經濟社會全面發展。對清理范圍內的文件要按照《市政府關于開展規范性文件評估工作的指導意見》(通政發〔2012〕93號)文件要求進行評估,根據實際情況,分別作出繼續有效、廢止、修訂或者其他處理意見,并向社會公布目錄;未列入繼續有效目錄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本次清理的重點是:
(一)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方針政策相悖,特別是與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不一致、不協調、不銜接和相抵觸,或者文件制定的主要依據已被依法廢止或修改的;
(二)明顯不適應現實需要,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特別是加重企業負擔、不利于實體經濟發展,以及影響環境和資源保護的;
(三)規范性文件之間相互矛盾和沖突,影響執行效力的;
(四)階段性工作已經完成,調整對象已發生重大變化或不存在的。
三、清理主體
規范性文件清理按照“誰制定誰負責,誰實施誰清理”的原則實施。具體分工如下:
(一)市政府(含市政府辦公室,下同)的規范性文件,在市政府法制辦統一組織下,由負責實施的牽頭部門提出評估意見和初步清理意見,經市政府法制辦審定后,報市政府決定;
(二)市政府各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實行垂直管理的市級行政部門(以下簡稱清理責任部門)負責清理以本部門名義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多個機關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主辦部門負責評估和清理,并征求其他制定機關的意見。清理結果報市政府法制辦。
四、實施步驟
(一)調查研究和征求意見階段(2013年9月底前)。
1.各清理責任部門根據清理工作要求進行安排部署,明確清理工作機構和人員,落實工作責任和任務。
2.各清理責任部門梳理本級行政機關制定的現行規范性文件目錄,并調研論證、評估和征求意見。
3.市有關部門對現行市政府規范性文件,主要是對通政發〔2011〕91號文件公布為繼續有效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以及2010年和201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進行研究和評估,提出繼續有效、宣布廢止或者予以修訂的意見和理由,認真填報有關統計表報市政府法制辦。
(二)審查審核階段(2013年10月)。
1.市政府法制辦對各部門提出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見進行研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提出繼續有效、修訂、廢止的意見,于10月20日前將清理意見報市政府研究確定。
2.各清理責任部門研究本部門規范性文件清理意見,確定清理結果。
(三)公布清理結果和總結階段(2013年11月)。
1.各清理責任部門對清理工作進行總結,形成清理工作書面總結材料,于11月1日前將繼續有效、修訂、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有關審查表、清理工作總結一并報市政府法制辦。
2.市政府組織對各部門清理工作情況進行檢查或抽查,市政府法制辦對清理工作進行全面總結,形成書面材料報市政府。
3.市政府將繼續有效、修訂、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在政府門戶網和政府公報上向社會公布;部門制發的繼續有效、修訂、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報市政府法制辦備案匯總后,在部門網站和政府公報上向社會公布。
五、組織領導
(一)切實加強領導。市各部門要充分認識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義,把清理工作作為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重點抓好落實,明確相應的工作機構,制定工作方案,建立評估清理工作責任制,按照清理要求,有計劃、有步驟、保質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務。市政府法制辦具體負責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清理、組織協調和監督指導等工作。
(二)注重工作方法。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充分發揮社會各方面的作用,引導公眾參與,市政府法制辦將公布聯系電話、電子郵箱,以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意見和建議。市各部門也應加強調查研究,通過召開專家論證會、執法一線人員和行政管理相對人座談會等多種形式,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見,有針對性地提出處理建議。各部門在清理工作中遇到的相關疑難問題,要及時向市政府法制辦反映,以便綜合研究解決,保證全市清理工作的順利進行。市政府法制辦法規處聯系電話:85099083.
(三)建立長效工作機制。在全面清理的基礎上,各部門要切實加強規范性文件管理,積極探索和完善規范性文件制定社會風險評估、實施情況后評估制度、異議處理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建立“立、改、廢”有機結合的長效工作機制,確保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