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關于市區部分道路及橋梁地名命名更名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根據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江蘇省地名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經市地名辦公室、市地名委員會和地名專家組審查、論證,并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征求意見,市政府現對市區已建和在建的38條道路、1座大橋予以命名,對已建的1條道路予以更名(詳見附表)。
市地名管理部門和市建設、公安、交通等相關部門要及時做好標準路牌、門牌和交通指示牌的設置工作。各地、各部門和單位在內外交往和各類宣傳中,均應使用公布后的標準地名。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