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標準的通知》,對相關提取業務標準的政策解讀如下:
一、符合條件提取的住房公積金,除職工死亡提取、法院判決提取、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取外,一律劃轉至提取申請人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約定的本人銀行賬戶。
(一)職工申請辦理提取業務時,除出具提取所需材料外,可持商業銀行(分別為興業、華夏、南京、郵儲、招商、工商、中國、浦發、江蘇、農業、建設、交通、中信、廣發、南通農商、海安農商、如皋農商、如東農商、海門農商、蘇州銀行等)的一類借記卡到各分支機構(或登錄“南通公積金”網廳、手機APP、微信等)辦理公積金賬戶與銀行卡的綁定業務,提取審批完成后柜面人員在系統內進行直連轉賬支付操作,實時轉賬至職工本人商業銀行的一類借記卡(死亡提取例外)。每筆業務生成唯一的業務流水號,系統自動生成業務憑證。
(二)職工死亡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應劃轉至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與中心約定的銀行賬戶。涉及多個繼承人的,劃轉至由繼承人指定的其中一人的銀行賬戶。取消原《關于明確住房公積金提取相關問題的通知》(通金管[2015]241號)之第二條“關于死亡職工提取”的相關規定,即取消“死亡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可轉賬至該職工所在單位賬戶,由單位負責處理”的提取方式。
(三)法院判決執行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劃轉至債權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債權人無住房公積金賬戶的,開戶后再劃轉。取消原提取現金、匯繳入賬的提取操作方式,變更為“余額轉移”的操作方式。該“余額轉移”操作方式由中心各分支機構的2名柜面人員合作完成,不需要受委托銀行的參與。柜面人員可登錄信息系統“轉移管理”-“職工余額轉移”業務模塊,分“初審錄入”、“審批記賬”2個環節辦理該項業務。
(四)償還商業貸款、公轉商貸款提取的住房公積金,采用先償還貸款后辦理提取的方式。職工申請辦理業務時,除出具償還商業貸款、公轉商貸款提取所需材料外,還需提供償還商業貸款的流水憑證(與商業銀行聯網的,只需提供身份證即可)到柜面申請,經審批后柜面人員在系統內進行直連轉賬支付操作,實時轉賬至職工本人銀行的一類借記卡。
二,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住房貸款的,采用報賬制,提取金額不得大于償還貸款本息額。首次提取申請時間應在貸款發放之日起滿12個月(含)后申請提取,之后每次提取申請時間應間隔12個月。
三、購買同一套住房,職工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提取申請時間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不動產權證書登記之日為準。購買新建自住住房的,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不動產權證書登記之日起一年內可以提取;購買再交易自住住房的,自不動產權證書登記之日起一年內可以提取。
四、繳存職工在非戶籍地非繳存地購房的,不予提取。目前,繳存職工(含本人、配偶、未婚子女或未婚提取申請人的父母)在戶籍地或繳存地購房的,可以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