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信息公開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住房公積金信息公開工作,保障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知情權和監督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住建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關于健全住房公積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南通市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南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政府信息,是指市公積金中心在履行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形成、獲得或掌握的以紙質、電子以及其他載體反映的內容。
第三條住房公積金政府信息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應當遵循合法、全面、真實、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市公積金中心成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明確聯絡人,日常工作由綜合科負責。具體職責包括:
(一)負責市公積金中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實施;
(二)受理和處理向市公積金中心提出的信息公開的事宜;
(三)保管、維護和更新或者督促市公積金中心有關部門保管、維護、更新市公積金中心的政府信息;
(四)組織編制市公積金中心的信息公開指南、信息公開目錄和市公積金中心信息公開工作年度計劃和報告;
(五)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市公積金中心成立保密審查工作領導小組,對擬公開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第六條市公積金中心政府信息公開經費納入年度預算,保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七條市公積金中心各部門對本部門制作、形成、獲得或掌握的應當予以公開的政府信息,按照規定程序予以公開。
第八條對下列信息,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
(一)管理規范和發展計劃方面:
1.市公積金中心發展規劃、計劃、重大決策及執行情況;
2.市公積金中心制訂的規范性文件;
3.政府重點工作及完成情況。
(二)機構設置、職責權限和人事方面:
1.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組成人員、主要職責、辦事機構聯系方式及有關決策情況;
2.市公積金中心領導姓名、職務及分工;
3.市公積金中心工作機構及其主要職責、辦事指南、服務承諾;
4.市公積金中心公開選拔干部的條件、程序、結果等情況;
5.市公積金中心地址、電話、郵箱、辦公時間和其他聯絡方式。
(三)與公眾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方面:
1.影響群眾切身利益和突發公共事件的預報、發生及其處理情況;
2.市公積金中心出臺的繳存、提取、貸款有關重大政策、便民利民措施及執行情況;
3.依照區分處理的原則,積極穩妥推進市人大代表建議和市政協提案辦理結果公開工作。
(四)公共資金使用和監督方面:
1.市公積金中心年度財政預算、決算、審計及整改情況;
2.住房公積金的歸集、分配、使用情況;
3.市公積金中心政府采購項目預算、采購過程、采購結果和中標情況。
(五)住建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關于健全住房公積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號)中《住房公積金信息披露指引》規定需要披露的其他有關信息。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下列信息,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的;
(三)涉及個人隱私的;
(四)正在調查、處理尚未形成定論的,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與行政執法有關,公開后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政府信息,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公開的,可以公開。
第十條屬于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于信息形成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公開。法律、法規對住房公積金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住房公積金信息披露指引》規定披露的有關信息形成年度報告,于每年3月底前披露。
第十一條對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根據需要,通過政府公布、新聞發布會、住房公積金門戶網站、報刊、廣播、電視、12329客服熱線以及新媒體等其他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開。加強專業性較強的政策信息的解讀,健全輿情收集、研判和回應機制。
第十二條市公積金中心除應當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屬于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十三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向政府機關提出申請。采用上述方式確有困難的,可以采用口頭形式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市公積金中心在收到申請后應當及時登記,并根據下列情形給予答復或者提供信息:
(一)屬于已主動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得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主動公開范圍但未主動公開的,應當及時向申請人提供所需政府信息;
(三)屬于依申請公開范圍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四)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五)不屬于市公積金中心掌握的政府信息,應當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信息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機關的名稱或聯系方式;
(六)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七)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第十五條對要求公開政府信息的申請,可以當場答復或提供的,應當當場答復或提供政府信息;不能當場答復或提供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獲提供政府信息。
因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或提供政府信息,經市公積金中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人同意,可以將答復或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適當延長,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律事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終止,障礙消除后期限恢復計算。期限的終止和恢復,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申請人在申請中選擇以郵寄、遞送、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獲取政府信息復制件的,市公積金中心應當以該申請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術原因無法滿足的,可以選擇以符合該政府信息特點的形式提供。
第十七條對應當予以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心應當無償提供。市公積金中心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應當加蓋中心印章。
第十八條市公積金中心建立政府信息公開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明確責任主體和責任人的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住房公積金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住房公積金信息內容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公開不應當公開的信息的;
(五)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市公積金中心綜合科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南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5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