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是指中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在公開信息前,對擬公開的信息是否涉密進行審核,并作出是否公開、如何公開的工作。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遵循依法審查、“誰公開、誰審查,誰審查、誰負責,先審查、后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中心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住房公積金信息,均列入保密審查范圍。
第五條 公開的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對于主要內容需要公眾廣泛知曉和參與,但是部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要將保密內容予以刪除,經法定程序解密后再予以公開。
第六條 中心各部門在形成政府信息時,要明確該信息是否涉密,原則上主動公開范圍內不涉密的信息均可公開。
第七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信息,通過政府網站、中心網站、新聞媒體、政務公開欄和新聞發布會等形式發布;發布前,按照中心發文流程層層做好保密審核把關。綜合科負責公開信息的具體上報工作。
第八條 對于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綜合科在收到申請后,經中心領導審核同意后,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第九條 中心信息公開保密審查依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信息發布前應由信息提供部門負責人提出是否公開意見,報綜合科審核;
(二)綜合科負責人審核后的信息,報分管領導審核;
(三)經分管領導審核后的信息,送主管領導處審定。
(四)在保密審查過程中不能確定是否涉及國家秘密時,應由中心保密審查工作領導小組集體討論確定。
(五)對保密審查不能公開的政府信息,說明理由,留存保密審查記錄備查。
第十條 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應與對該信息的其他審核工作同步進行,審查時間不應影響信息公開的時限要求。
第十一條 中心保密審查領導小組負責對本中心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泄密或因保密審查不當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影響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部門及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