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467545418/2025-00005 | 分類: | 其他\其他 通知 | ||
發布機構: | 南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文號: | 通金管規〔2024〕2號 | ||
成文日期: | 2024-09-30 | 發布日期: | 2024-09-30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稱: | 南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執法規范 |
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執法行為,促進依法行使職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江蘇省行政程序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南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對本市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依法對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取證、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實施行政處罰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中心行政執法人員在依法履行行政執法職責時應遵守本規范。
第三條 遵循屬地管理、權責統一的原則,中心下屬分支機構崇川區辦事處、開發區辦事處、通州灣辦事處、通州管理部、海安管理部、如皋管理部、如東管理部、海門管理部、啟東管理部,具體辦理本機構轄區內繳存單位及職工有關的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工作。
第四條 案件辦理中,執法人員均應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嚴格執行回避制度,對于當事人申請回避的,由分支機構負責人審查后決定是否更換執法人員。回避決定作出前,執法人員不停止相應工作。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人員應依照有關規定參加執法培訓和考核,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執法證》,方可上崗執法。各分支機構執法人員在案件調查取證、聽取陳述申辯、參加聽證、送達執法文書等直接面對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的活動中,不少于2人,并應當主動出示執法證件。
第六條 各分支機構應對下列途徑發現的案件予以登記: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訴、舉報的;
(二)依職權監督檢查發現的;
(三)其他機關移送或上級機關交辦的;
(四)依法通過其他途徑發現的。
第七條 各分支機構對職工投訴的案件,應及時登記并填寫《案件來源登記表》,并一次性告知投訴應提供的信息及材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舉報的,依職權監督檢查發現的及其他機關移送或上級機關交辦的案件,應及時登記并填寫《案件來源登記表》并留存相關信息及材料。
第八條 案件登記時應收集的信息及材料:
(一)申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證件號碼、聯系方式、地址等;
(二)單位的基本信息,包括單位全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住所地、單位法定代表人、有關負責人及聯系方式等;
(三)投訴、舉報或監督檢查等發現的事實及理由;
(四)投訴、舉報或監督檢查等發現的事項相關的證據材料,包括身份證、勞動關系證明(勞動合同或生效法律文書或有單位簽章的證明材料等)、工資性收入證明(當地司法部門或勞動部門認定的工資、社保繳費清單、個稅清單、單位出具的工資情況等)及其他相關證據材料,前述材料應提供原件,并提交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
(五)法律、法規或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責令限期繳存住房公積金案件,按照應調盡調的原則優先進行調解。
第十條 各分支機構應對登記案件及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作出下列處理:
(一)基本證據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自收到投訴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申請人應當在相應期限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視為撤回投訴申請。
(二)基本證據材料齊全或經補正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受理,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
(三)經補正基本證據材料仍不齊全或仍不符合要求的,自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第十一條 分支機構應當面確認投訴人的申請事項。職工不能到現場申請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
第十二條 對符合受理標準的案件應按以下程序予以處理:
(一)予以受理的案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單位發送《單位舉證通知書》,依法保障單位自查、舉證的權利。
(二)經初步核查,填寫《立案/不予立案審批表》,記錄單位基本情況、核查情況、辦案機構意見。單位不存在違法行為的,書面通知投訴人。
第十三條 各分支機構執法人員在實施現場取證、調閱資料、詢問相關人員、舉行聽證等執法行為時,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心行政執法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案件調查完畢,處罰類案件執法人員應制作《案件調查終結報告》,記錄案件來源、調查過程、查明的事實和證據等。
第十五條 責令限期繳存住房公積金案件,執法人員對勞動關系的認定,以職工提供的勞動關系證明材料和向單位調查核實的情況綜合核定。勞動關系證明材料主要包括:
(一)勞動合同;
(二)確認勞動關系的生效法律文書;
(三)其他能證明勞動關系的材料。
第十六條 責令限期繳存住房公積金案件,執法人員對住房公積金補繳期限的認定,以職工勞動關系起止年月和少繳住房公積金期限綜合核定:
(一)單位對職工的工作年限無異議,或職工提供司法部門、勞動部門認定的工作年限證據的,可以依據以上證據材料核定補繳期限。
(二)職工提供了有效勞動關系證明,包括但不限于有效的勞動合同、社保證明、勞動工資等,單位無異議或單位有異議但沒有提供有效證據,可依據職工提供的有效證據核定補繳期限。
(三)單位對職工工作年限有異議,并提供了有效證據且雙方無法達成一致的,或單位拒不提供證據,且根據職工提供的勞動關系證明難以確定職工工作年限的,應告知當事人提請有權機關確認后再予以認定。
第十七條 責令限期繳存住房公積金案件,執法人員對繳存基數按照以下標準認定:
(一)當事人雙方對職工工資收入無異議,或當事人雙方就職工工資收入達成一致且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可以當事人雙方簽字認可的職工工資收入核定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二)當事人雙方對職工工資收入有異議的,可以依照司法部門或者勞動部門生效法律文書中認定的職工工資收入核定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三)如無法提供生效法律文書認定職工工資,而當事人雙方或一方對職工工資發放情況有異議的,可依據當地社保機構出具、記載的該職工個人歷年社保繳費基數核定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四)當事人雙方對職工工資收入有異議,且都無法提供有效工資證明或無法查詢到該職工的社保繳費基數的,可依據南通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核定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第十八條 執法人員視案情及辦案流程規定,制作相關法律文書,并依法按照文書規定時限送達給單位。
(一)處罰類案件:《限期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通知書》或《限期設立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通知書》。
(二)責令限期繳存住房公積金案件:《擬責令繳存住房公積金告知書》及《住房公積金補繳金額核算表》。
第十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案件處理:
(一)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報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二)責令繳存決定或者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處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或者尚未形成處理結果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投訴、舉報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暫時無法調查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需要中止案件調查的情形。
案件中止調查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中止調查情況及中止原因。中止期間不計入案件辦理時限。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應當及時恢復調查。
第二十條 限期未整改的處罰類案件:
(一)向單位發送《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行政處罰的主要內容、理由和依據及單位依法享有的權利。
(二)單位在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后,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單位陳述、申辯的,應當進行審查;單位要求聽證的,中心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組織聽證并制作筆錄。
(三)根據不同情況,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理決定。予以處罰的,制作并向單位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并告知單位依法享有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
對處罰金額4萬元以上的案件,應提交中心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處罰類案件應自立案之日起90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復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經中心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案情特別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中心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是否再次延期,決定再次延期的,再次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60日。
第二十一條 責令限期繳存住房公積金案件
(一)單位在收到《擬責令繳存住房公積金告知書》后,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單位陳述、申辯的,應當審查。
(二)告知期滿,單位未辦理補繳手續也未提出陳述、申辯的,或陳述、申辯理由不成立的,向單位發送《責令限期繳存住房公積金決定書》,并告知單位依法享有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
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責令限期繳存住房公積金案件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責繳決定。因案件重大或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中心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
第二十二條 單位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責令限期繳存住房公積金決定書》后,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中心應當依法提交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答辯書及相關證據材料,并根據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結果進入相應的法定程序。
單位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責令限期繳存住房公積金決定書》后,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也未提起行政訴訟,且未繳納罰款或履行補繳義務的,自法定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三條 行政執法案件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繳納罰款或履行補繳義務。催告書送達10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應當制作《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 送達行政執法文書,應當根據不同情況記錄或留存材料。
(一)直接送達。行政執法人員將執法文書直接送達至受送達人的,應當留存受送達人或代收人簽名或蓋章的送達回證。
(二)郵寄送達。通過郵政企業郵寄送達的,應當留存郵寄憑證,以郵寄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或通過中國郵政網站等查詢到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三)留置送達。采用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留置送達。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受送達人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
(四)公告送達。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在中心門戶網站予以公告,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第二十五條 案件處理過程中,單位糾正違法行為或執行完畢的,分支機構終止案件辦理,填寫結案登記表歸檔。
第二十六條 本規范由南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31日。2020年9月17日印發的《關于規范南通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操作規程的意見》(通金管〔2020〕53號)和2021年4月7日印發的《關于印發<關于規范南通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操作規程的意見>補充意見的通知》(通金管〔2021〕31號)同時廢止,以前相關規定與本規范不一致的按本規范執行。
南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