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467545418/2021-00044 | 分類: | 其他\其他 通知 | ||
發布機構: | 南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文號: | 通金管〔2021〕15號 | ||
成文日期: | 2021-03-11 | 發布日期: | 2021-03-11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稱: | 關于印發《南通市住房公積金 信訪管理辦法》的通知 |
關于印發《南通市住房公積金
信訪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部門:
為保障信訪人合法權益,維護住房公積金信訪投訴秩序,規范住房公積金信訪投訴管理,經研究,制訂《南通市住房公積金信訪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嚴格按照實施。
南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1年3月11日
南通市住房公積金信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住房公積金信訪投訴秩序,規范住房公積金信訪投訴管理工作,構建和諧社會,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及信訪工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訪,是指職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統稱信訪人)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有關部門反映住房公積金有關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由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按規定處理的活動。
第三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住房公積金信訪管理工作。
第四條 南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及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應該加強各轄區內的住房公積金信訪管理工作。
第五條 凡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的事項均屬信訪管理范圍,單位和個人對住房公積金違法、違規行為都有檢舉、控告的權利。
第六條 信訪管理工作應遵循的原則: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及時受理,文明接待;查核事實,分清責任;正確疏導,秉公辦理;提高效能,限時辦結。
第二章 健全信訪工作的內部協調機制
第七條 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結合公積金中心工作職能,建立設置合理、制度規范、流程清晰、責任明確的公積金中心信訪工作機制,成立信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信訪辦),掛靠歸集科。
公積金中心信訪辦是南通市住房公積金信訪管理的牽頭部門,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信訪事項的指導、協調、管理、監督檢查和考核工作;各職能科室負責職能范圍內的信訪事項,各分支機構負責處理本轄區內的信訪事項。
信訪辦對接辦的信訪事項按照“輕重緩急”原則辦理。健全“信訪辦統一扎口,職能科室和分支機構具體辦理,紀檢監察效能督查”工作體系。職能科室和分支機構是信訪工作責任主體,主要負責人是信訪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每個職能科室和分支機構明確1名同志擔任信訪工作聯絡員,負責本科室、本轄區內住房公積金信訪工作的受理登記、溝通聯系、協調處理和上傳下達。監察室監督信訪辦理全過程。重大信訪事項由監察室負責督辦。
第三章 信訪事項的受理登記
第八條 信訪投訴事項按來源渠道分為:
(一)反映單位或職工違反住房公積金相關政策、制度、規定的信訪事項;
(二)反映相關工作人員履職情況的信訪事項;
(三)住房公積金監管部門以及人大、政協、市委辦、市政府辦等上級部門批轉督辦的信訪事項;
(四)信訪局或其他部門轉辦的信訪事項;
(五)其他涉及住房公積金的信訪事項。
第九條 公積金中心信訪辦及各職能科室和分支機構作為信訪受理部門,應指定受理人員負責信訪接待工作,及時做好受理登記,并通過中心OA系統信訪平臺做好信訪材料的上傳和匯報。
第十條 信訪應當提交書面證據材料。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除公積金中心掌握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住房公積金信息資料外,信訪人還應提供申述材料、本人身份證明和信訪事項的相關證明材料(如投訴單位未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的,必須提供證明勞動關系的《勞動合同》、證明工資關系的資料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等有關材料),證明材料由單位掌握的,單位應負舉證責任。
第十一條 信訪人以匿名電話或匿名信方式舉報單位整體未開戶或單位集體欠繳住房公積金的,經核實確認后,受理人員應予受理登記。
第十二條 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由信訪人填寫《住房公積金信訪事項受理登記表》,或由受理人員填寫經信訪人簽字確認,以確保信訪投訴內容的真實性。
對各類來電、來信、網上事項,受理人員填寫受理登記表。
對各類批辦、轉辦事項,受理人員應根據收件內容及時填寫受理登記表。
第十三條 公積金中心對下列信訪事項不予受理:
(一)信訪人不能提供確切材料的;
(二)信訪人舉報情況經確認不實的;
(三)在信訪投訴事項辦理過程中重復信訪的。
第十四條 如信訪人提供信訪投訴材料不齊全,受理人員應一次性告知信訪人應準備材料的詳細內容、種類,待其補全相關材料后再予以受理登記。
第四章 信訪事項的辦理與督辦
第十五條 拓寬信訪訴求渠道,建立和完善中心OA系統公積金信訪工作平臺,提升信訪工作信息化水平。
信訪事項受理后,信訪辦應對信訪內容(含住房公積金網上投訴以及各類批辦、轉辦事項)進行分類整理并提出擬辦意見,經信訪工作主管領導批示后轉交相關職能部門辦理。
第十六條 信訪事項應按照歸口辦理的原則進行處理。中心各科室和分支機構要嚴格按照信訪工作要求,及時辦理涉及本科室、本轄區的信訪事項。
需多個科室共同辦理的投訴咨詢建議事項,由信訪辦牽頭協調有關科室辦理回復。
需轉至各相關分支機構辦理的事項,由相關職能科室先期與各分支機構溝通了解情況,提出擬辦意見,信訪辦負責跟蹤回復;
涉及系統內黨員領導干部個人違法違紀的舉報轉至監察室處理;
對不屬于本中心職能范圍的投訴咨詢事項,由信訪辦向投訴咨詢人說明情況,并引導其向相關職能部門或單位提出。
第十七條 相關職能科室或分支機構經過調查取證,形成結論清晰的辦理意見,填寫《住房公積金信訪投訴事項辦理意見表》,經部門主管領導審閱同意后及時向受理部門(受理人員)予以反饋。其中,發現經辦人員有應作為而故意不作為情形的,相關職能科室或分支機構應采取有效措施要求予以改正;不聽勸改的,按有關行政規定處理。
對信訪人現場走訪提出的信訪投訴事項能夠當場辦結的,相關職能科室或分支機構應現場填寫辦理意見表并經信訪人簽字確認。
第十八條 信訪投訴事項處理完畢,應將相關信訪材料和處理結果,通過中心OA系統信訪平臺上傳、匯報信訪工作主管領導。
第十九條 信訪人要求反饋處理情況的,受理部門應當在處理完畢后及時答復信訪人。對各類批辦、轉辦事項,受理部門應當在處理完畢后及時發出公函予以答復。切實做到信訪問題“事事有交代、案案有結果”。
第二十條 監察室通過中心OA系統信訪平臺監察信訪事項全流程。對承辦信訪投訴事項的部門或人員應進行檢查和督辦,對批轉各分支機構辦理的信訪投訴事項應進行跟蹤檢查和督辦。
第二十一條 建立信訪分析預警機制,由信訪辦會同監察室定期(每季度)分析群眾來信來訪,及時發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采取措施,提前謀劃。
第二十二條 建立重大信訪、群體信訪報告制度。各地來信、來訪特別是重要來信、群體來訪的案件,要及時將信息上報信訪辦。
第二十三條 加大對部、省、市交辦和領導接待批辦案件的督辦力度,確保群眾反映的問題能夠得到妥善處理。
第五章 信訪事項的管理責任
第二十四條 公積金中心應向社會公布本機構的地址、郵政編碼、電子信箱、電話。
第二十五條 公積金中心對各類舉報事項,信訪受理、承辦的部門和人員,負有保護當事人權益責任,并為信訪當事人保密。
第二十六條 構建中心OA系統信訪平臺的受理、轉辦與回復工作機制,明確規定辦理要求和期限。
中心網站和12329熱線的咨詢投訴事項辦理必須做到“限時辦結、件件回復”。
對于省、市12345及市長信箱轉交的事項,按照相應規定的時間辦結并反饋。
中心本級的一般咨詢投訴事項應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并給予回復;
問題比較復雜的,應在7個工作日內辦結并給予回復;
問題情節復雜、需多個單位參與辦理的,時限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超過30日,辦結時需同時說明延時原因。
第二十七條 重大或群體信訪投訴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需與調查對象協調和實地調查取證的,可以向批辦的主管領導書面申請適當延長處理期限,但累計不得超過90日,并告知信訪人延長理由。
第二十八條 涉及各分支機構的信訪事項由信訪辦跟蹤督促相關分支機構盡快處理反饋。
分派至各職能科室的投訴咨詢建議事項,責任科室按規定辦結后及時向中心信訪辦反饋辦理情況并銷案。
各職能科室和分支機構要按時統計匯總信訪工作數據,尤其是市、縣已信訪終結的信訪事項和群體上訪、事項復雜的信訪事項,及時報送信訪辦。
組織做好重要信訪信息的報送工作,做到要素齊全、概述準確、簡潔明了、措施明確。
第二十九條 信訪管理人員不得擅自扣壓、毀損當事人的信訪投訴材料;不得故意拖延受理和處理時間;不得惡意泄露舉報人情況。
第三十條 信訪工作列入年度目標考核;嚴格執行信訪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將各級領導抓信訪工作的實績納入考核內容,對決策失誤、工作失職、事先未報告、未按規定到場處置以及處理不當,造成群眾重復信訪、越級信訪、非正常上訪和群體性事件的,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信訪辦要將辦結的信訪投訴事項資料進行分類整理,立卷歸檔;要對處理結果進行匯總,作為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二條 各分支機構對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批轉辦理的信訪投訴事項,在辦結后應將辦理結果及時報備,并應將本轄區內的信訪投訴管理工作年度總結上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關于印發<南通市住房公積金信訪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通金管[2014]22號)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