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直屬園區管委會,市有關部門和單位:
《南通市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1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南通市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事故分級
1.5 工作原則
1.6 應急預案體系
2 組織體系
2.1 指揮機構
2.2 成員單位
2.3 現場指揮部
2.4 工作組
2.5 生產經營單位職責
3 預防、監測與預警
3.1 預防
3.2 監測
3.3 預警
4 應急響應
4.1 應急響應流程
4.2 信息報告
4.3 先期處置
4.4 啟動響應
4.5 處置措施
4.6 信息發布
4.7 應急結束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置
5.2 事故調查
5.3 總結評估
6 應急保障措施
6.1 應急隊伍保障
6.2 物資裝備保障
6.3 技術支持保障
6.4 通信與信息保障
6.5 交通運輸保障
6.6 醫療衛生保障
6.7 資金保障
6.8 宣傳、培訓和演練
7 附則
7.1 預案管理
7.2 獎勵與責任追究
7.3 預案實施時間
8 附件
8.1 南通市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應對組織體系結構圖
8.2 南通市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響應流程圖
8.3 南通市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應對政企銜接框圖
8.4 南通市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政企銜接框圖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規范全市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程序,提高事故應急處置能力,及時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性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江蘇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江蘇省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南通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20年修訂版)》和《南通市有關部門和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編制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南通市行政區域內下列生產安全事故的應對工作:
(1)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
(2)超出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處置能力,或跨縣(市、區)行政區域的生產安全事故。
有關行業領域已制定市級生產安全事故專項應急預案的,按其預案實施。
1.4 事故分級
生產安全事故分為以下等級:
特別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1.5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弘揚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思想,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市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負責相關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
(3)屬地為主,條塊結合。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應急處置以事發地黨委政府為主。市有關部門與地方黨委政府密切配合,發揮指導和協調作用。
(4)分類管理,協同配合。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業(領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其他相關部門積極配合、協同應對。
(5)科學決策,依法處置。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實行科學決策。采用先進的救援裝備和技術,提高應急救援能力,依法規范應急救援工作。
(6)預防為主,平戰結合。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事故應急與預防工作相結合,加強預防、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做好常態下的風險評估、物資儲備、隊伍建設、裝備完善、預案演練等應急準備工作。
1.6 應急預案體系
全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體系由包括本預案在內的涉及生產安全事故的市級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基層組織和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及為應急預案提供支撐的工作手冊和事件行動方案組成。
本預案應急工作手冊是預案涉及的有關部門和單位對自身承擔職責任務進一步分解細化的工作安排,是本部門和單位應對生產安全事故的操作指南。
事件行動方案是參與生產安全事故應對的現場指揮機構、救援隊伍、專家隊伍等按照應急預案、工作手冊或上級指揮機構要求,為執行具體任務并結合實際情況而制定的工作安排。
2 組織體系
南通市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應對組織體系結構圖見附件8.1。
2.1 指揮機構
在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成立南通市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作為南通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指揮機構,總指揮與副總指揮由市人民政府指定。市指揮部主要職責有: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決策部署,領導、組織、指揮和協調全市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掌握事態發展,負責應急救援重大事項的決策,決定啟動和終止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響應;及時向省政府報告應急處置情況,必要時請求協調支援;設立現場指揮部,指定現場總指揮,必要時協調駐通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2.2 成員單位
在市指揮部的統一組織下,有關成員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生產安全事故應對工作。
(1)市委宣傳部: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新聞發布、報道工作意見,組織指導新聞發布、報道工作,協調解決新聞報道中出現的問題,收集、跟蹤境內外輿情,及時協調有關方面開展對外解疑釋惑、澄清事實、批駁謠言的工作;負責做好記者的采訪協調工作。
(2)市委網信辦:負責生產安全事故網絡輿情的監測、引導和調控管控工作。
(3)南通軍分區:根據地方政府需求,協調現役專業力量支援協助生產安全事故救援。
(4)武警南通支隊:在市委、市政府的統一指揮下參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救援;同時,協同公安機關擔負事故現場及周邊地區的安全警戒,維護社會秩序。
(5)市發改委(市糧食和儲備局):依照法律規定組織石油、天然氣管道事故應急處置與救援。負責市級應急救災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根據動用指令按程序組織調出。
(6)市教育局:指導協調全市各級各類學校做好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7)市工信局:負責民爆物品、船舶修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負責協調全市相關應急物資生產企業加大生產,增加庫存,確保供應。指導工業和重點行業安全生產管理。
(8)市民宗局:負責指導、協調各類宗教活動場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9)市公安局:負責組織協調道路交通、煙花爆竹燃放等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負責事故現場的安全警戒、交通管制及周邊地區的社會秩序維護。
(10)市民政局:負責指導各類社會福利機構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負責生產安全事故遇難人員遺體處置工作。
(11)市司法局:指導法律服務機構提供法律服務。
(12)市財政局:按照規定落實政府安全生產投入,保障有關部門和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經費,為應對生產安全事故工作提供資金支持。
(13)市人社局:指導監督與生產安全事故有關的工傷保險政策落實。配合有關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14)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組織協調提供相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測繪地理信息。
(15)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協調事故現場環境應急監測、預警和評估工作,組織制定環境應急處置方案,參與環境損害責任調查。負責輻射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16)市住建局:負責組織協調建筑施工和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階段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協調提供房屋建筑領域的施工機械等救援設備。
(17)市市政和園林局:負責組織協調城市道路(橋梁)、城市供水、城市排水、城市燃氣、城市照明、城市綠化、城市公園等市政公用和城市園林綠化以及城市地下管網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協調提供市政設施工程建設領域的施工機械等救援設備。
(18)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民用機場、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港口和職責范圍內公路、鐵路、水運建設工程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組織協調除長江和海域以外市內其他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水上搜救工作。負責組織提供應急救援所需的水陸交通運輸保障,負責內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管制工作。
(19)市水利局:負責水利工程建設和運行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援過程中水資源調配。
(20)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組織協調農機、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21)市商務局:負責組織協調商貿服務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協調生產安全事故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22)市文廣旅局:負責組織協調旅游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負責處置文化市場生產安全突發事件。負責指導廣播電視行業及新媒體機構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新聞報道。
(23)市衛健委:負責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醫療救援和衛生防疫工作,并為地方衛生醫療機構提供技術支持。
(24)市應急管理局:組織協調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冶金等工貿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相關物資的調撥。
(25)市國資委:督促所監管企業做好事故應急管理工作,參與所監管企業的事故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置工作。
(26)市市場監管局:負責組織協調特種設備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事故現場施救所需的技術支持和保障。負責監督搶救傷員所需藥品、醫療器械的質量。
(27)市信訪局:負責做好受災群眾、遇難(失聯)人員親屬信訪接待和安撫疏導等善后工作。
(28)市人防辦:負責組織協調人防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29)市總工會:參加生產安全事故中職工傷亡的調查處理,依法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30)市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及時向受害者及受影響群眾提供人道救助,參與災后重建與救濟工作。
(31)市消防救援支隊:組織做好火災撲救和其他重大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32)市氣象局:負責天氣監測、預測、預報,及時提供氣象信息服務,協助做好因氣象災害引發的事故災害調查,并開展評估及氣象分析等工作。
(33)南通海事局:承擔南通市水上搜救中心辦公室職責,負責組織協調長江南通段和國家劃定搜尋救助海域的水上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水上搜救、水上交通管制和事故調查等工作。
(34)市通信行業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公眾通信網安全等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指揮、協調基礎電信運營企業、鐵塔公司為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做好公眾通信網的應急通信保障組織工作。
(35)南通供電公司:負責組織協調全市應急救援所需的電力保障。
(36)南通銀保監分局: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參保單位及個人及時做好理賠工作。
根據應對工作需要增加的其他成員單位,按照部門職能參與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各成員單位應當建立應急聯動工作機制,明確聯系人及聯系方式,保證聯絡通暢,并加強與其他應急機構的銜接配合。
2.3 現場指揮部
市指揮部負責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場指揮,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指定負責同志擔任現場總指揮。現場指揮部主要負責組織指揮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研判事故發展趨勢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組織制定并實施應急救援方案,設立應急救援工作組,決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態的應急處置措施。協調、指揮有關單位和人員參加現場應急救援。及時報告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進展情況,根據事故現場情況提出處置建議和支援請求。
2.4 工作組
現場指揮部可根據需要設立綜合協調組、事故救援組、交通管制組、醫療衛生組、環境監測組、處置保障組、新聞發布組、專家組、善后處置組等應急救援工作組,并指定各組牽頭部門。根據事故現場實際,工作組設置和參加單位可適當調整。各應急救援工作組及其職責如下:
(1)綜合協調組:根據事故類別確定牽頭部門,市發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應急管理局、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等部門和單位參加。
主要職責:承擔綜合協調,指令接收轉發,信息收集上報,調配應急力量和資源等工作;協調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與事故救援工作;協調專業搶險救援隊伍和專家的調集;承辦現場指揮部各類會議,督促落實議定事項;做好應急救援工作文件、影像資料的搜集、整理、保管和歸檔等工作。
(2)事故救援組:市消防救援支隊、南通軍分區、武警南通支隊、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等部門和單位參加。
主要職責:實施事故處置、人員搜救、工程搶險和事故現場清理等工作;控制危險源,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發生;為事故調查收集有關資料。
(3)交通管制組: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等部門和單位參加。
主要職責:負責組織事故可能危及區域有關人員的緊急疏散、撤離、事故現場保護和警戒、維護現場秩序等工作。根據實際情況實行交通管制和疏導,開辟應急通道,保障應急處置人員、車輛和物資裝備應急通行需要;組織協調盡快恢復被毀交通路線。
(4)醫療衛生組:市衛健委、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市場監管局、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等部門和單位參加。
主要職責:調度全市醫療隊伍,設立臨時醫療點,必要時根據全省統一部署協調外部醫療機構,為救援人員、事故受傷人員提供醫療保障服務;做好現場救援區域的防疫消毒;向受傷人員和受災群眾提供心理衛生咨詢和幫助。
(5)環境監測組:市生態環境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衛健委、市氣象局、南通海事局等部門和單位參加。
主要職責:對涉事區域進行環境監測工作,提出控制污染擴散建議,防止發生環境污染次生災害。
(6)處置保障組: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發改委、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住建局、市市政和園林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國資委、市市場監管局、市紅十字會、市通信行業管理辦公室、南通供電公司等部門和單位參加。
主要職責:根據事故處置工作需求,及時提供物資、裝備、食品、交通、供電、供水、供氣和通信等方面的后勤服務和資源保障。
(7)新聞發布組: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市文廣旅局、市應急管理局、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等部門和單位參加。
主要職責:統籌協調媒體現場管理,做好事件輿論引導、互聯網監控和管理工作,審核把關發布內容,組織協調新聞發布工作;做好集體采訪組織活動;做好境內外媒體溝通協調和組織聯絡工作;向市指揮部和事故相關單位、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通報輿情進展,提出應對建議。
(8)專家組:根據事故類別和處置需要,抽調相關行業專家組成專家組。
主要職責:對事故發展趨勢、搶險救援方案等提出建議,為應急救援行動的決策提供技術支持。
(9)善后處置組: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生態環境局、市商務局、市應急管理局、市信訪局、市總工會、南通銀保監分局等部門和單位參加。
主要職責:做好受災群眾、遇難(失聯)人員親屬信息登記、食宿接待和安撫疏導等善后工作;做好遇難者遺體的保存、處理和殯葬服務等善后工作;做好遇難、受災人員和受損企業的經濟補償等善后工作;做好災后恢復重建等工作。
2.5 生產經營單位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責任制,采取預防和預警措施,健全應急機制,編制應急預案,配備應急人員和物資,做好事故應對工作。其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事故發生時,立即采取先期處置,并配合做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善后和事故調查工作。
3 預防、監測與預警
3.1 預防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針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制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公布;對檢查監測發現的事故隱患及時整改消除;加強應急救援力量建設,定期檢測、維護應急報警裝置和救援設備、設施,使其處于良好狀態,確保正常使用。
市有關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構建安全生產隱患排查與風險管控雙重預防機制,針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制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現或確認的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掛牌督辦,落實整改措施、期限和責任人。
3.2 監測
市有關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有關部門應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重大危險源的辨識、監測與監控,利用全省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系統,對重大危險源、重大隱患進行分級,開展在線監控、預警,及時匯總分析事故隱患和預警信息,必要時組織相關部門、專業人員進行會商評估,存在重大隱患的應立即采取相應處置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
3.3 預警
3.3.1 確定預警級別
按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事故預警級別從高到低劃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3.3.2 發布預警信息
一級、二級預警信息應由本級政府主要負責人、本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主要負責人或受本級政府委托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發;三級、四級預警信息應由受本級政府委托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簽發。未經批準和委托,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
發布可能引起公眾恐慌、影響社會穩定的預警信息,需經市人民政府批準。
承擔預警信息發布職能的有關部門和單位將審核批準的預警信息通過本級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發布。預警信息內容包括:預警區域或場所、險情類別、預警級別、預警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災情概要、有關預防預警措施,以及工作要求和發布機關等。
3.3.3 預警預防行動
預警信息發布后,受影響地區的人民政府(管委會)及有關部門應按照預警級別和實際情況,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組織加強對事故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人員對生產安全事故預警信息進行分析評估。
(2)督促生產經營單位立即采取停產和撤出人員等措施。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并進行妥善安置。
(3)通知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集結待命狀態,并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與應急處置的各項準備;相關部門立即開展應急監測分析,隨時掌握并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4)針對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5)調集應急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確保應急保障工作及時到位。
(6)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隱患,預防事故發生、減輕事故損害。
(7)其他必要措施。
3.3.4 預警信息的調整、解除
預警信息實行動態管理。發布預警信息的部門和單位應加強對預警信息的動態管理,根據事態發展變化,適時調整預警級別、更新預警信息內容,并重新發布、報告和通報有關情況。
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發布預警信息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宣布終止預警,并解除已經采取的有關措施。
4 應急響應
4.1 應急響應流程
南通市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響應流程圖見附件8.2。
4.2 信息報告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相關部門接報后應及時向本級黨委政府報告。
事發地縣(市、區)黨委(黨工委)和人民政府(管委會)是向市委、市政府報告生產安全事故信息的責任主體,市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向市委、市政府報告發生在本部門、本系統的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并同時通報市應急管理局。各級黨委辦公室、政府辦公室負責扎口做好信息報送工作。各地、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速報事實、重報態度、慎報原因、續報進展、終報結果”的要求履行好信息報告職責。
公安、消防、衛健等部門應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接到生產安全事故警情或人員傷亡信息后,要互通信息,及時上報本級黨委政府并向本級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通報。
市有關部門和單位向省相關部門報告的生產安全事故信息,正式上報前必須經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按程序審核確認后上報,涉及多部門的,要及時互通情況、認真核實,確保信息數據準確、口徑一致。
信息初報的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故類別、簡要經過、影響范圍和損害程度的初步估計、現場救援情況、事故已采取的措施等。
當情況發生變化時,需及時進行信息續報。信息續報的內容包括:人員傷亡、事故影響最新情況、事件重大變化情況、采取應對措施的效果、檢測評估最新情況、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
生產安全事故中傷亡、失蹤、被困人員涉及港澳臺僑、外籍人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相關部門、涉外機構通報。
4.3 先期處置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事發單位應當立即啟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事故情況:
(1)組織搶救遇險人員,協助救助傷員,根據事故危害程度,組織現場人員撤離或者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及時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單位和人員;
(2)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
(3)維護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根據需要請求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參加救援,并向參加救援的隊伍提供相關技術資料、信息和處置方法;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急救援措施。
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立即疏散受到威脅的人員,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單位和人員;組織應急救援隊伍進行應急處置,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態發展或者災情蔓延,研判事故發展趨勢以及可能造成的傷害,并向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報告;隔離事故現場,劃定警戒區域,實施交通管制,維護事故現場秩序;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避免或者減少事故對環境造成的危害;依法調用和征用應急資源;及時發布有關事故情況和應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4.4 啟動響應
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超出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急處置能力的生產安全事故、跨縣(市、區)行政區域的生產安全事故,由市指揮部依據本預案啟動應急響應。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啟動應急響應后,市指揮部及相關部門應當服從統一指揮,全力做好救援工作。
4.5 處置措施
在市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現場指揮部、各成員單位、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按照統一指揮、各司其職、協同配合、科學處置的要求,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1)制定方案。根據事故類型,研判現場信息,制定應急處置方案。
(2)搜救、疏散人員。立即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組織開展人員搜救工作,疏散、撤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受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
(3)搶險救援。組織開展事故處置、工程搶險、道路交通設施搶修和事故現場清理等工作;迅速控制危險源,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
(4)現場管制。劃定警戒區域,在警戒區域邊界設置警示標志,將警戒區域內與事故應急處置無關的人員撤離至安全區。對通往事故現場的道路實行交通管制,嚴禁無關車輛進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證道路暢通;合理設置出入口,控制、記錄進入事故救援核心區的人員。
(5)醫療救護。組織開展現場緊急醫療救護,及時轉移危重傷員。根據需要向上級衛生健康部門請求派出有關專家和專業醫療隊伍進行指導和支援。
(6)環境監測。開展事故現場及周邊可能受影響區域的環境監測,綜合分析和評價監測數據,預測事故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采取控制污染擴散的措施,提出現場救援工作建議。
4.6 信息發布
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市人民政府在省委宣傳部的指導和事發地黨委宣傳部門協調組織下,第一時間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發布權威簡要信息、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范措施等,并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信息發布工作。較大或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由市、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按相關規定做好信息發布工作。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7 應急結束
相關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應急處置工作完成,市指揮部宣布應急結束,組織應急隊伍和工作人員有序撤離。同時采取或者繼續實施必要措施,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故,通知相關方面解除應急措施,逐步恢復生產生活秩序。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置
在市指揮部的領導下,生產安全事故的善后處置工作由市相關部門負責指導協調,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事發單位及其主管部門配合。
善后處置主要包括人員安置、補償,保險理賠,征用物資補償,污染物消除等事項。市、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盡快消除事故影響,依據相關法律政策做好遇難者及其家屬的善后處理及受傷人員的醫療救助等;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人員及受影響群眾,對應急救援中傷亡的人員及時給予救治和撫恤,做好事故傷亡人員家屬的安撫工作;督促轄區內保險公司積極做好理賠服務工作;及時歸還調用和征用的財產,財產被毀損、滅失、消耗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做好環境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工作。
5.2 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進行。
5.3 總結評估
生產安全事故處置工作結束后,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應急救援工作進行評估,分析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建議。
6 應急保障措施
6.1 應急隊伍保障
全市應急隊伍由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解放軍駐通部隊、武警部隊和民兵組織應急救援隊伍、專業救援隊伍和社會救援力量等組成。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掌握轄區內應急救援隊伍資源信息情況,并督促檢查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準備情況。
各級、各行業安全生產主管部門負責檢查并掌握相關行業領域應急救援力量的建設和準備情況。
生產經營單位根據行業屬性、所處環境、自身規模,在整合應急資源基礎上開展應急救援力量建設,服從統一指揮,參與事故救援工作。
6.2 物資裝備保障
市有關部門應當掌握本行業(領域)的救援裝備、物資情況,根據部門職責,配備救援和搶險物資裝備。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物資、應急處置裝備和生活必需品等儲備制度,保障應急救援需要。
生產經營單位根據安全生產實際情況,儲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及時更新和補充。
各應急救援隊伍應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儲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
6.3 技術支持保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有關部門應建立應急信息數據庫,充分發揮大專院校、科研院所應急救援專業技術的研發能力,研發或引進應急救援新技術和新裝備,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
6.4 通信與信息保障
通信管理、廣電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督促相關企業建立健全應急通信、廣播保障工作體系,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于公用通信網的應急通信系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通信主管部門組織協調基礎電信運營企業、鐵塔公司做好現場公用通信網絡保障工作。
6.5 交通運輸保障
公安、交通運輸、海事、鐵路、機場等部門加強應急處置交通運輸保障能力建設,建立健全交通運輸應急聯動機制和應急通行機制,確保緊急情況下的綜合運輸能力和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依托解放軍駐通部隊、武警部隊、民兵、海上搜救、民航等資源,健全水陸空緊急運輸服務隊伍體系。
6.6 醫療衛生保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絡建設,掌握本行政區域內醫療衛生資源信息,配備相應的醫療救治藥物、技術、設備和人員,提高醫療衛生機構對事故傷員的救治能力。市、縣兩級專業心理危機干預隊伍、紅十字會等群眾性救援組織和隊伍應積極配合專業醫療衛生隊伍,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6.7 資金保障
應急救援隊伍根據救援命令參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所耗費用,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無力承擔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費用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確保專款專用。
6.8 宣傳、培訓和演練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和有關部門應組織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事故預防自救、互救常識的宣傳和培訓,提高全民的安全防范意識和應急避險能力。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至少每2年組織1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組織1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并將演練情況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法律法規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執行。
7 附則
7.1 預案管理
市應急管理局負責本預案的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7.2 獎勵與責任追究
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對失職、瀆職的有關人員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