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辦規〔2024〕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直屬園區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南通市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伍管理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1月22日
南通市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伍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伍建設管理,增強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能力,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應對處置各類災害事故,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蘇省消防條例》《江蘇省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伍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伍的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伍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因地制宜、規范運行,堅持職業化方向、戰斗力標準,嚴格教育、嚴格訓練、嚴格管理、嚴格要求,做到對黨忠誠、紀律嚴明、赴湯蹈火、竭誠為民。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屬園區管委會)應當依法建設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伍,將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伍建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關規劃。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加強城市滅火救援力量建設,推動鄉鎮政府專職消防隊建設,健全鄉鎮農村滅火救援力量體系。
第五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加強協調配合,齊抓共管,合力做好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伍建設保障工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建隊規劃、人員招錄、管理訓練和調度指揮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政府專職消防員依法依規參加社會保險工作,財政部門負責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研究制定隊伍經費保障政策,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受理審核烈士評定申請、落實撫恤待遇等。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政策要求,支持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伍建設發展。
第六條 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撲救火災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二)參與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
(三)參與群眾危難救助工作;
(四)參與火災隱患排查工作;
(五)開展防火巡查、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六)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站點布局、建設方案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鄉鎮消防隊》《化工消防救援站建設規范》等國家和省有關標準組織建設,由縣級消防救援機構報市級消防救援機構審核,經縣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實施。
第八條 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建成投入執勤前,由縣級消防救援機構報市級消防救援機構驗收,由市級消防救援機構報省級消防救援機構備案。驗收合格的,統一納入市級消防救援機構管理。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將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建設情況每年向同級應急管理部門通報。
第九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實行員額管理制度,由市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統一組織招聘,實行統一招錄、統一培訓、統一管理。市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會同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應急管理等部門,根據上級有關文件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政府專職消防員員額管理辦法。
第十條 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應當與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實行統一指揮、統一紀律、統一訓練、統一榮譽。
市、縣(市、區)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成立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管理辦公室,明確專人負責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伍建設管理工作,定期對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日常管理、執勤訓練、滅火以及應急救援等工作進行檢查考核并實施獎懲。
市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政府專職消防員經常性思想政治教育,開展政府專職消防員入職培訓、晉升培訓、專業技能培訓以及其他培訓,定期組織政府專職消防員到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跟班輪訓,建立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伍與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聯勤聯訓、共訓共練機制。
第十一條 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參加消防應急救援工作,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建立應急協調聯動機制。
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納入本地區119消防指揮調度系統。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接到報警或者地方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的調派指令后,應當立即出動,迅速、安全趕赴現場并按照規定進行處置。
消防救援機構可以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調度規則跨區域調動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
第十二條 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的相關經費納入縣(市、區)級或者市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管理,接受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通過消防救援機構部門預算經費建設、購置的由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使用的基礎設施、車輛裝備等各類資產,由消防救援機構按照中央行政單位資產管理規定統一登記管理,按程序做好資產配置、處置等工作。
第十三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由消防救援機構依法與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的工資待遇應當與其崗位等級、專業技術能力和職業風險等相適應,并建立動態調整機制。政府專職消防員人均工資標準不低于上年度當地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建立與24小時駐勤備戰、準軍事化管理等消防救援職業特點相匹配的薪酬制度,落實適應高負荷、高壓力、高風險特點的職業保障措施,具體辦法由市消防救援機構會同財政、機構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為政府專職消防員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按照省市有關政策規定為符合條件的政府專職消防員發放住房補貼,有條件的消防救援機構可以建立年金;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滅火救援和訓練演練工作需要購買人身意外傷害、補充醫療保險等商業保險。落實崗前、在崗、離崗、應急職業健康檢查制度,建立職業健康檔案。
第十六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因工受傷、致殘或死亡的,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落實各項工傷待遇;符合烈士申報條件的按程序申報。
第十七條 鼓勵各地建立公益性基金,有條件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組織建立滅火救援基金、消防關愛基金等,對因工傷殘、犧牲和被評為烈士的政府專職消防員或遺屬給予經濟補助。
第十八條 為符合相應條件的政府專職消防員優先辦理落戶和保障性住房。政府專職消防員交通出行、看病就醫、參觀游覽、子女入學入托等優待標準參照《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隊伍職業榮譽和社會保障機制的意見》(通政辦發〔2019〕29號)執行。
第十九條 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的消防救援車輛外觀制式執行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相關規定,有關稅費按國家規定予以減免。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應與消防救援機構建立工作機制,將消防救援車船按特種車船登記和管理,確保執行任務時,享受與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船同等優先通行權,免繳通行費、停泊費。
市消防救援機構應制定車輛裝備使用制度,加強監督、指導和培訓教育,維護管理秩序。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有關規章制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