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規〔2025〕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直屬園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南通市城市河道管理辦法》已經2025年2月14日十六屆市政府第5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5日
南通市城市河道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河道管理,保障城市防洪安全,美化城市水環境,提高生態環境質量,發揮城市河道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江蘇省河道管理條例》《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江蘇省水域保護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南通市區(崇川區、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蘇錫通科技產業園區,下同)內的河道及沿河各類建筑物的規劃、整治、保護、利用等相關管理活動,通州區、海門區、通州灣示范區參照執行。
涉及長江防洪工程,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城市河道內的航道,同時適用航道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
第三條 城市河道管理全面實行河長制,堅持統一規劃、綜合整治、嚴格保護、合理利用,統籌推進水資源保護、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充分發揮河道防洪、抗旱、航運、旅游、生態和景觀功能。
第四條 各區政府(管委會)應當加強對城市河道管理工作的領導,城市河道管理所需資金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并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依法多渠道籌集。
第五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城市河道的主管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河道的統一監督和管理;城市河道管理機構受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負責城市河道的日常管理。
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應急管理、數據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河道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城市河道及沿河各類建筑物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下級管理服從上級管理的原則。對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河道,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照職責權限的規定,根據河道的統一規劃和管理技術要求實施管理。
城市河道分為市管河道和區管河道。市管河道為:九圩港、通揚運河、通呂運河、通啟運河、新江海河、團結河、通甲河等河道市區段;前進河、華豐河、褲子港、營船港、英雄豎河、運料河、任港河、海港引河、興石河、界港河、天生港、幸福河(幸福豎河)、南川河、城山河、郭里頭河、姚港河、永紅河、中心港、蘆涇港、東港河。其余河道均為區管河道。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城市河道安全、保護水環境、依法參加防汛搶險的義務,并有權依法對違反本辦法的相關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和舉報。
對管理和保護河道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優先推薦參評國家和省、市表彰獎勵。
第八條 城市河道規劃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詳細規劃以及流域、區域、防洪、水系規劃等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修改城市河道規劃,應當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九條 城市河道規劃應當符合國家、省規定的防洪、排澇、通航標準及其他技術規定,確保河道基本水面率不降低。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或者修改規劃涉及城市河道的,應當按照規劃審批權限,事先征求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 城市河道規劃應當劃定河道保護和控制的地域界線,規定界線范圍內的保護要求和控制指標,并附有明確的地理坐標和界址地形圖。
城市河道的整治、保護、利用以及涉及城市河道的各類工程,應當嚴格按照前款規定的范圍和要求實施。
第十一條 市管河道整治年度計劃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河道規劃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區管河道整治年度計劃由區政府(管委會)組織編制,下年度計劃須于當年8月底前報請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后,再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區政府(管委會)根據年度計劃,組織項目前期工作、編制項目設計概預算,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批準后組織實施。
城市河道整治年度計劃應當明確防洪排澇、河道清淤、濱水空間改造等目標,落實責任單位及分工;對嚴重影響水質、防洪安全和環境景觀的河道,應當采取應急措施,優先安排整治。
第十二條 城市河道整治應當按照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城市水系規劃,執行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滿足河道的功能性要求,注重保護、恢復河道及周邊的生態環境和人文景觀。整治選用材料和作業機械應保證河床穩定,并符合環保要求。
第十三條 城市河道整治計劃用地和規劃建設的堤防用地范圍內的土地,經自然資源和規劃及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按規定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劃定為規劃保留區,并予以公告。
規劃保留區內一般不得建設與防洪無關的工程設施。特殊情況下確需建設的,應當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四條 城市河道整治需要占用土地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劃定紅線,河道管理機構辦理用地手續,所在區負責征地、拆遷等前期工作;因河道整治所增加的土地屬國家所有,優先用于河道整治。
第十五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整治城市河道涉及航道的,應當兼顧航運需要,符合通航標準和航運技術規范,并事先征求同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航道整治、航道設置、航道技術等級調整,應當符合防洪安全標準,并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城市河道整治涉及漁業水域的,應當兼顧漁業發展的需要,并事先征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六條 為了保障城市河道工程安全和防汛搶險的需要,城市河道及沿河各類建筑物管理范圍確定如下:
(一)城市河道管理范圍
市管河道管理范圍:從設計河口線向外8米以內的兩岸青坎、坡面及河槽為其管理范圍。區管河道管理范圍:從設計河口線向外5米以內的兩岸青坎、坡面及河槽為其管理范圍。今后新公布的城市河道的管理范圍,參照本款有關規定執行。
(二)沿河各類建筑物管理范圍
1.大型涵閘、抽水站:上下游河道、堤防各500米;左右側各100米。
2.中型涵閘、抽水站:上下游河道、堤防各200米;左右側各50米。
3.小型閘站工程管理范圍納入河湖和堤防統一劃定。
已劃定的城市河道及沿河各類建筑物管理范圍與本辦法不一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重新核定,按照規定要求履行調整程序后予以調整;未劃分明確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劃定,按規定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新建工程在批準設計時,應同時明確規定管理范圍。
城市河道及沿河各類建筑物管理范圍劃定后,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標志。
第十七條 城市河道管理范圍內土地確權由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辦理。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督。
第十八條 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圍內,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傾倒、排放、堆放、填埋礦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漿、垃圾等廢棄物;
(二)傾倒、排放油類、酸液、堿液等有毒有害物質;
(三)損壞堤防、護岸、閘壩等各類水工程建筑物及防汛、水文、通訊、供電、觀測、自動控制等設施;
(四)在行洪、排澇、輸水河道內設置影響行水的建筑物、構筑物、障礙物或者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稈作物;
(五)在堤防和護堤地建房、墾種、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
(六)其他侵占河道、危害防洪安全、影響河勢穩定和破壞河道水環境的活動。
第十九條 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圍內堆放物料、爆破、鉆探、挖筑、取土、開采地下資源、考古發掘、進行生產經營等活動,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涉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城市河道管理范圍內水域、陸域,跨越河道空間或者穿越堤防、灘地、河床的,其工程建設方案以及工程位置和界限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項目施工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位置和界限進行;建設項目竣工后,必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檢驗合格后方可啟用。
第二十一條 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占用范圍內的河道整治一并納入建設項目計劃,并與建設項目同步審查、實施和驗收。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項目施工時應當落實防汛安全措施,施工圍堰或者臨時阻水堤壩影響防汛安全時,必須按照防汛指揮機構的緊急處理決定限期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緊急補救措施,施工結束后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水行政主管部門有權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 臨河、穿河、跨河建(構)筑物等嚴重壅水、阻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或者管理運行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改建或者拆除。嚴重影響防洪安全的,必須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緊急處理決定。
第二十四條 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應當符合河道采砂規劃,保證河勢穩定、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港口安全,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按照批準的地點、期限、總量、方式和深度進行;涉及航道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五條 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圍內,開展水上旅游、水上運動、水上經營等開發利用活動,應當符合河道保護規劃和水功能區劃確定的管理要求,不得影響防洪安全、污染水質、損害城市河道及沿河各類建筑物,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活動審批時,應當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 經批準占用城市河道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占用范圍內河道堤防的維護責任,不得影響河道正常引排、通航以及防汛安全。
第二十七條 建設項目占用城市河道,需要興建等效替代河道工程的,應當在不降低原有河道匯水、排水、蓄水等標準的基礎上,在原匯水、排水區域內或者根據實際情況建設。
第二十八條 城市河道管理范圍內造林綠化,應當符合城市河道規劃、水土保持和水功能區劃的要求,不得影響防洪安全和破壞水生態環境。
第二十九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上一級水功能區劃,擬訂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河道的水功能區劃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入河排污口審批管理,未達到水質目標的水功能區,除城鎮污水處理廠入河排污口外,要嚴格控制新設、改設或擴大排污口。對可能影響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勢穩定的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核,要征求有管理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三十一條 市本級管養職權包括:市建河道配套建筑物、市管河道擋浪墻、石駁的管養和維護,通呂運河、九圩港、海港引河三條市管河道的保潔;區級管養職權包括:區域內河道綠化的管養和維護,除通呂運河、九圩港、海港引河外區域內河道的保潔,區建河道配套建筑物、區管河道的管養和維護。本辦法施行前已建河道配套建筑物管理權限不再變動。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查處。
第三十三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5年4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4月5日。原《南通市城市河道管理辦法》(通政規〔2021〕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