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014207264/2024-12494 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通知
        發布機構: 南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文號: 通政辦函〔2024〕7號
        成文日期: 2024-09-14 發布日期: 2024-09-14 有效性: 有效
        名稱: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南通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2024年修訂版)的通知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南通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2024年修訂版)的通知
        來源: 南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布時間:2024-09-14 累計次數: 字體:[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直屬園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南通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2024年修訂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9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

        南通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2024年修訂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預案體系

        1.5 工作原則

        2 組織體系與職責

        2.1 組織體系

        2.2 部門職責

        2.3 縣(市、區)政府(市直屬園區管委會)職責

        2.4 企業事業單位、媒體職責及公眾義務

        3 監測預警

        3.1 監測預測

        3.2 預警分級

        3.3 預警發布

        3.4 預警調整

        3.5 預警解除

        4 應急響應

        4.1 響應分級

        4.2 響應程序

        4.3 響應措施

        5 應急豁免

        6 應急終止

        6.1 終止條件

        6.2 善后處置

        7 應急保障

        7.1 資金保障

        7.2 通信保障

        7.3 物資裝備保障

        7.4 應急科技保障

        7.5 人力資源保障

        7.6 措施落實保障

        8 預案管理

        8.1 宣傳培訓

        8.2 預案演練

        8.3 修訂更新

        9 附則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氣應對機制,加強區域應急聯動,做好全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工作,及時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切實保障環境安全和公眾健康,依據有關規定,編制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優化重污染天氣應對機制的指導意見》《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2020年修訂版)〉的函》《長三角區域生態環境保護協作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長三角區域重污染天氣預警應急聯動方案〉的通知》《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江蘇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江蘇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省大氣污染防治聯席會議辦公室關于印發江蘇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通知》《市政府關于印發南通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20年修訂版)的通知》《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南通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的通知》等。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南通市行政區域內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

        對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氣,實施差異化應對。因細顆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氣,嚴格按照本預案執行;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氣,及時向社會發布健康提示信息,加強對揮發性有機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監管;因沙塵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氣,及時向社會發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導公眾采取健康防護措施,視情采取加強揚塵源管控等措施。

        1.4 預案體系

        南通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體系包括本預案、市有關部門重污染天氣應急保障方案、各縣(市、區,包括市直屬園區,下同)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重污染天氣應急保障方案、重大活動重污染天氣應急保障方案、機動車重污染天氣限行預案等。

        1.5 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區域統籌、屬地為主,科學預警、及時響應,績效分級、差異管控,部門聯動、社會參與。

        2 組織體系與職責

        2.1 組織體系

        發生或可能發生重污染天氣時,由市政府分管生態環境工作的副市長統一領導、指揮應急處置工作。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貫徹落實上級部門決策部署,組織開展全市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工作,指導督促各參與單位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措施,做好新聞發布和輿情處置工作。

        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參與單位包括市委宣傳部、市監察委員會、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教育局、市科學技術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林業局、市海洋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局(市鐵路辦)、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應急管理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氣象局、市體育局、南通海事局、南通通信行業管理辦公室、南通供電公司及各縣(市、區)政府(市直屬園區管委會)等。

        2.2 部門職責

        (1)市委宣傳部

        負責重污染天氣應對宣傳報道及輿情引導處置工作,協調各級新聞媒體,做好重污染天氣應對的宣傳引導、信息發布和新聞報道等工作。

        (2)市監察委員會

        根據相關問題線索,對各單位履職情況依規依紀依法開展調查,對重污染天氣防控工作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約談、問責。

        (3)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牽頭制定全市重點燃煤企業清單并及時更新,會同市生態環境局制定不同預警響應級別下的能源保障方案。應急預案啟動實施期間,負責指導、督促各縣(市、區)開展煤質監督、能源保障等工作。

        (4)市教育局

        組織開展針對學生的重污染天氣健康防護知識宣傳和應急演練,重污染天氣發生時做好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健康防護工作。

        (5)市科學技術局

        負責重污染天氣應對科技支撐工作,加快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等先進適用科技成果的轉化運用。

        (6)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配合市生態環境局指導各縣(市、區)做好工業企業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編制修訂工作,督促相關地區依據預警等級協調工業企業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

        (7)市公安局

        會同市應急管理局落實禁限放煙花爆竹措施。負責在全市范圍內做好對渣土車、砂石車等車輛違反規定上路行駛的執法工作。配合市生態環境局組織開展機動車路檢路查。做好重污染天氣發生時的社會治安工作。

        (8)市財政局

        負責重污染天氣市級應對工作經費保障,強化預算績效管理。

        (9)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林業局、市海洋局)

        負責指導落實政府儲備土地的控塵措施,加強對土地整治項目涉及地塊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指導和督促各縣(市、區)落實林業機械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措施。

        (10)市生態環境局

        負責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統籌協調。組織開展全市環境空氣質量監測,會同市氣象局建立重污染天氣預警會商制度,做好重污染天氣預警及信息發布工作。重污染天氣期間,會同市有關部門組織各地嚴格落實應急響應措施。指導和督促各地加強工業企業環境監管和秸稈禁燒工作。

        (11)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負責制定重污染天氣建筑工地揚塵控制、市政公用和園林綠化工程應急工作方案。指導各縣(市、區)建設主管部門強化對建筑施工揚塵、外墻涂刷施工作業、市政公用和園林綠化工程的監管。

        (12)市城市管理局

        負責制定重污染天氣市區道路和施工工地揚塵控制應急工作方案。指導、督促各地加強工地、道路和渣土運輸處置揚塵防治監管,開展揚塵、露天焚燒(垃圾、樹葉)、露天燒烤、餐飲油煙等執法檢查,會同市公安局對市區渣土車等易揚塵車輛違反規定上路行駛情況進行檢查。

        (13)市交通運輸局(市鐵路辦)

        負責指導和督促各縣(市、區)落實交通運輸行業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強化對公共交通保障、交通工程施工揚塵、港口與船舶大氣污染的監管。協調南通海事局做好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監管。協助公安部門做好重污染天氣期間道路交通管控。

        (14)市水利局

        負責水利工程施工場地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督促各揚塵防治單位切實履行工作職責,保證揚塵防治經費及措施落實到位。

        (15)市農業農村局

        負責指導、督促各縣(市、區)在重污染天氣期間,落實農業領域相關應急管控措施,開展秸稈綜合利用工作,參與秸稈禁燒督查。

        (16)市商務局

        配合市有關部門做好機動車燃油的供應管理、油品升級和油氣回收等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工作。

        (17)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

        負責指導和督促各級廣播電視播出機構開展預警信息和管控措施的宣傳發布工作,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曝光力度。

        (18)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負責制定重污染天氣公眾健康防護及醫療保障工作方案。做好重污染天氣相關疾病患者的醫療救治工作,組織開展重污染天氣健康防護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適時開展重污染天氣相關的健康影響與疾病負擔研究。

        (19)市應急管理局

        負責指導、督促企業依法做好危化品生產、儲存、使用過程中的安全生產工作,做好監管范圍內重點污染企業限產、停產時的安全生產工作。協同市公安局指導督促各縣(市、區)落實禁限放煙花爆竹措施。

        (20)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強化商品煤、成品油、車用尿素及涉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的油墨、涂料、清洗劑、膠粘劑等產品的質量監管。

        (21)市氣象局

        負責空氣污染氣象條件監測預報、評估及信息發布工作。會同市生態環境局開展重污染天氣預報和空氣質量分析會商。組織、指導各縣(市、區)適時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22)市體育局

        負責制定重大群眾性戶外體育賽事重污染天氣應急分預案,細化分解任務措施,預警發布時按分預案組織實施。做好應急期間群眾減少戶外活動的宣傳。

        (23)南通海事局

        指導、督促長江船舶合規使用燃油,加強在航運輸船舶封艙管理檢查。落實船舶排放控制區要求,靠泊船舶具備岸電使用條件的應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岸電。進入排放控制區的船舶,應嚴格執行排放控制區要求。

        (24)南通通信行業管理辦公室

        重污染天氣發生期間,協調全市基礎電信運營企業、鐵塔公司做好公用通信網應急通信保障工作。

        (25)南通供電公司

        根據市有關部門要求,負責對接省電力公司協調本市電力生產企業發電機組調停工作計劃,做好電力調度工作,優先使用煤耗低、煤質好的發電機組,適時對煤耗高、效率低、治污設施不完善或運行不正常的發電機組實施限產、停產。

        2.3 縣(市、區)政府(市直屬園區管委會)職責

        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屬園區管委會)負責本級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明確應急組織體系和各參與單位職責,組織修訂完善本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落實所需經費保障,貫徹上級部門重污染天氣應對要求和具體措施。適時開展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績效分級評估工作,按規定時間更新應急減排清單。做好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應急減排清單、舉報電話、網絡舉報途徑等的公開工作,積極引導公眾監督。

        2.4 企事業單位、媒體職責及公眾義務

        (1)企事業單位職責。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應強化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運維、管理工作,主動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大氣污染物排放;應急減排清單內的工業企業,應制定應急保障方案,并報當地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備案,同時向社會公開;應急響應期間采取減排、限排、提高大氣污染物處理效率等應急措施。應對重污染天氣期間,應嚴格落實安全生產相關要求,需要安全監管部門審批的,須經批準后實施。

        (2)媒體職責。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互聯網新聞服務單位、電信運營企業應制定相關工作制度及實施方案,統一、及時發布預警信息,及時向社會提供健康防護和出行建議。

        (3)公眾義務。收到預警信息后,公眾應自覺參與應急行動,積極落實禁燒禁放、車輛限行等要求,壓降生活源大氣污染物排放量。兒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統、心腦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應主動采取健康防護措施,避免戶外運動。

        3 監測預警

        3.1 監測預測

        加強市生態環境局和氣象局信息資源共享,開展環境空氣質量和氣象條件日常監測,做好數據收集處理、綜合分析、預測預報工作。進一步完善日常會商研判機制,當預測未來可能出現重污染天氣時,應及時發起會商。應急響應期間,密切跟蹤空氣質量和氣象條件的變化情況,及時提出發布、調整、解除預警建議,為應急預警及響應工作提供依據。

        3.2 預警分級

        結合污染程度、影響范圍和發展趨勢等因素,將預警劃分為3個等級,由輕到重依次為黃色預警、橙色預警、紅色預警。重污染天氣預警統一采用空氣質量指數(AQI)為分級指標,日AQI可按連續24小時(跨自然日)計算。

        (1)黃色預警:經預測,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續48小時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或接到生態環境部發布的長三角區域重污染天氣黃色預警。

        (2)橙色預警:經預測,日AQI>200持續48小時或日AQI>150持續72小時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或接到生態環境部發布的長三角區域重污染天氣橙色預警。

        (3)紅色預警:經預測,日AQI>200持續72小時且日AQI>300持續24小時及以上;或接到生態環境部發布的長三角區域重污染天氣紅色預警。

        當生態環境部統一調整重污染天氣預警啟動標準時,按照新啟動標準執行。

        各縣(市、區)政府(市直屬園區管委會)可充分結合空氣質量狀況、氣候氣象特征、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等情況,采用更嚴格的預警啟動條件,優化調整啟動門檻,以便及時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

        3.3 預警發布

        (1)發布條件

        當預測到我市空氣質量將達到黃色及以上級別預警條件,或接到上級部門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后,市生態環境局在3小時內發布相應級別的預警,并可根據實際情況,經市政府領導同意,啟動更高級別的預警。

        (2)發布審簽

        預警信息實行嚴格的審簽制度。黃色預警由市生態環境局分管副局長批準后實施;橙色預警由市生態環境局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實施;紅色預警由市生態環境局主要負責人審核,報請市政府領導批準后實施。

        (3)發布方式

        預警信息應明確污染范圍、污染程度、首要污染物、預警級別、啟動時間、應急響應地區等內容。

        預警啟動后,市生態環境局應立即通知應急響應地區政府(管委會)和各應急處置參與單位,并通過電視、廣播、報刊、網絡等多種渠道發布預警信息,引導公眾加強自身健康防護。

        3.4 預警調整

        預警信息須保持滾動播報,并根據最新預測結果及時調整預警等級。

        當空氣質量預測結果或監測數據達到更高預警等級條件時,應及時調整到相應級別的預警。高等級預警啟動后,低等級預警自動解除。

        當預測未來空氣質量改善,且將持續36小時及以上時,可以降低預警等級,并提前發布信息。

        3.5 預警解除

        當我市空氣質量改善至黃色預警啟動標準以下,且將持續36小時及以上時,生態環境部門會同氣象部門提出預警解除建議,由市生態環境局報請本次重污染天氣過程中最高等級預警批準人批準解除預警。

        4 應急響應

        4.1 響應分級

        根據預警發布等級,實行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發布黃色預警時,啟動Ⅲ級應急響應措施。發布橙色預警時,啟動Ⅱ級應急響應措施。發布紅色預警時,啟動Ⅰ級應急響應措施。

        4.2 響應程序

        預警信息發布后,各縣(市、區)政府(市直屬園區管委會)應及時組織落實本地應急響應措施,各應急處置參與單位應按照各自職責落實響應措施,并指導各地做好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市生態環境局加強與市氣象局會商,分析環境空氣質量變化情況,做好監測預測工作;根據實際情況組織相關部門、專家對各地應急響應執行情況、實施效果及重污染天氣發展趨勢開展分析研判,并及時完善應急響應措施。必要時,氣象部門根據天氣條件適時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4.3 響應措施

        各縣(市、區)政府(市直屬園區管委會)在修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時,可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制定嚴于本預案要求的重污染天氣應對措施。其中,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顆粒物(PM)和揮發性有機物(VOCs)在黃色預警、橙色預警、紅色預警應急響應期間的減排比例,應分別不低于全社會排放量的10%、20%、30%,并充分考慮污染削峰降級難度,適當提高減排比例。

        各縣(市、區)政府(市直屬園區管委會)應按照《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2020年修訂版)》要求,定期開展重點行業績效分級評價,及時更新應急減排清單,按照A、B、C、D不同等級和引領性、非引領性企業標準,落實重污染天氣差異化管控。規范企業績效分級管理流程,確保績效分級結果公開、公平、公正。

        各級應急響應措施主要包括健康防護措施、倡議性減排措施和強制性減排措施,必要的生產生活活動或執行應急搶險、重大安保等任務時可不執行相關響應措施。

        4.3.1 Ⅲ級應急響應措施

        預警信息發布后,有關部門、單位和企業應立即進入應急響應狀態,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應急響應措施。

        (1)健康防護措施

        兒童、孕婦、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腦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等易感人群盡量留在室內,減少開窗通風時間。(責任部門:市生態環境局)

        中小學和幼兒園停止室外體育課及戶外活動。(責任部門:市教育局)

        一般人群應避免戶外活動,戶外工作者應采取防護措施。(責任部門:市生態環境局)

        (2)倡議性減排措施

        綠色生活,節能減排,空調運行期間保持門窗關閉,夏季適當調高、冬季適當調低空調溫度。駐車三分鐘以上時及時熄滅發動機,控制車輛原地怠速運行時間。(責任部門:市生態環境局)

        綠色出行,盡量采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新能源汽車等方式出行。(責任部門:市交通運輸局)

        綠色消費,盡量減少溶劑型涂料、油墨、膠黏劑、清洗劑及其他溶劑型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原輔材料及產品的使用。(責任部門:市生態環境局、市工信局)

        重點燃煤企業使用硫分低于0.6%、灰分低于15%的優質煤炭,降低大氣污染物排放。(責任部門:市發改委)

        根據市有關部門要求,積極對接省電力公司協調本市電力生產企業發電機組調停工作計劃,做好電力調度工作,確保優先使用煤耗低、煤質好的發電機組。(責任部門:南通供電公司)

        結合實際情況,組織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責任部門:市氣象局)

        (3)強制性減排措施

        加大對工業企業、燃煤鍋爐、機動車排放、施工場地等重點大氣污染源的執法檢查頻次,確保污染防治設施高效運轉。(責任部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

        ①工業減排措施

        納入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的工業企業,在確保安全生產的前提下,嚴格落實黃色預警(Ⅲ級)應急響應措施,有計劃地實施限產或停產,限產優先采用部分生產線停產的方式實現。(責任部門:市生態環境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工業企業停止各類開停車作業與檢修放空作業,船舶修造企業暫停露天噴涂作業。(責任部門:市生態環境局)

        ②揚塵減排措施

        停止爆破、破碎、建筑物露天拆除、無封閉混凝土攪拌、噴涂粉刷、護坡噴漿等作業。(責任部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

        暫停施工工地的土方開挖、路面開挖洗刨、道路瀝青攤鋪、土方運輸(使用清潔能源車輛或達國六及以上排放標準的渣土車,且封閉式運輸土方的除外)、樓層垃圾清掃作業以及粉碎、切割、鋸刨等機械作業。(責任部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

        增加施工工地灑水頻次,每日上午、下午各不少于2次;加大施工工地進出口沖洗力度;對裸露地面、物料堆場以及停工工地等加強覆蓋。(責任部門: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

        易產生揚塵污染的散貨物料碼頭、堆場和攪拌站停止作業,并做好場地灑水抑塵工作。(責任部門:市交通運輸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生態環境局)

        加大道路機械化清掃(沖洗)保潔頻次和作業范圍,氣溫在4攝氏度以上時,主次干道及重點區域每日不少于2次機掃、2次灑水(或沖洗)。(責任部門:市城市管理局)

        ③機動車減排措施

        市公安局、市生態環境局聯合設立路檢巡查點,重點查處道路冒黑煙、藍煙等異常工況車輛。(責任部門:市生態環境局、市公安局)

        ④其他措施

        停止道路瀝青鋪設、市政設施和道路橋梁防腐維護、交通標識刷漆、室外噴涂粉刷、房屋修繕、大型商業建筑裝修、外立面改造等涉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施工作業。(責任部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

        城市建成區儲油庫、加油站8:00至18:00停止汽油裝卸作業。(責任部門:市商務局、市交通運輸局)

        嚴格落實農作物秸稈及雜物禁燒措施。(責任部門:市生態環境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城市管理局)

        禁止露天燒烤。(責任部門:市城市管理局)

        禁止煙花爆竹燃放。(責任部門:市公安局)

        4.3.2 Ⅱ級應急響應措施

        在落實Ⅲ級響應措施的基礎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護措施

        暫停露天體育活動及其他群體性露天活動。(責任部門:市體育局)

        學校和幼兒園停止戶外活動。(責任部門:市教育局)

        戶外工作者應加強防護并縮短戶外作業時間。(責任部門:市生態環境局)

        (2)倡議性減排措施

        交通管理部門強化公共交通運輸能力保障,合理調整城市公共交通營運頻次及時間,優先使用新能源等公共交通工具,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擔率。(責任部門:市交通運輸局)

        企業事業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實施錯峰上下班、調休、遠程辦公等彈性工作機制。(責任部門:市生態環境局)

        (3)強制性減排措施

        ①工業減排措施

        納入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的工業企業,在確保安全生產的前提下,嚴格落實橙色預警(Ⅱ級)應急響應措施,有計劃地實施限產或停產,限產優先采用部分生產線停產的方式實現。(責任部門:市生態環境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重點燃煤企業使用硫分低于0.6%、灰分低于15%的優質煤炭,降低大氣污染物排放。(責任部門:市發改委)

        根據市有關部門要求,對接省電力公司協調本市電力生產企業發電機組調停工作計劃,做好電力調度工作,確保優先使用煤耗低、煤質好的發電機組。(責任部門:南通供電公司)

        船舶修造、汽車維修企業暫停噴涂作業。(責任部門:市生態環境局)

        ②揚塵管控措施

        除民生保障項目以外,其他露天拆除、道路瀝青攤鋪、施工工地等作業暫停(因安全或工藝要求需混凝土連續澆筑的可正常進行)。〔責任部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各縣(市、區)政府(市直屬園區管委會)〕

        產生揚塵污染的散貨物料碼頭、堆場和攪拌站停止作業,加強場地灑水降塵工作。(責任部門:市交通運輸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生態環境局)

        ③機動車減排措施

        鋼鐵、建材、焦化、水泥、鑄造、有色、電力、化工等重點用車企業不得允許運輸車輛進出廠(出于安全生產運行需要,使用清潔能源車輛或達到國六及以上排放標準車輛進出廠的除外)。(責任部門: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運輸局)

        煤炭、焦炭、渣土、砂石和土方等散裝物料運輸車輛停止作業(不含預拌商品混凝土和砂漿、鋼材等)。(責任部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

        施工工地、工業企業廠區和工業園區內停止使用國二及以下排放標準的燃油機械(應急搶險用除外),其他燃油工程機械、港作機械、農業機械(農作物搶收搶種和保障生產生活必需的情況除外)、林業機械、園林機械停用50%。(責任部門: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水利局、市生態環境局)

        港口集疏運車輛禁止出入港區(使用清潔能源車輛或達到國六及以上排放標準的車輛,為民生保障物資、外貿貨物、出入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運服務的情況除外)。(責任部門:市交通運輸局)

        市公安局、市生態環境局聯合設立路檢巡查點,重點查處道路冒黑煙、藍煙等異常工況車輛。(責任部門:市生態環境局、市公安局)

        船舶在港口碼頭停靠期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要求,優先使用岸電。(責任部門:市交通運輸局、南通海事局)

        結合實際情況,組織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責任部門:市氣象局)

        4.3.3 Ⅰ級應急響應措施

        在落實Ⅱ級響應措施的基礎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護措施

        中小學和幼兒園必要時可以臨時停課,通過網絡授課等形式組織學生居家學習。(責任部門:市教育局)

        停止所有大型戶外活動。(責任部門:市體育局)

        戶外工作者臨時停止戶外作業。(責任部門:市生態環境局)

        (2)強制性減排措施

        ①工業減排措施

        納入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的工業企業,在確保安全生產的前提下,嚴格落實紅色預警(Ⅰ級)應急響應措施,有計劃地實施限產或停產,限產優先采用部分生產線停產的方式實現。(責任部門:市生態環境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船舶修造、家具制造、汽車制造、印刷包裝、汽車維修等行業暫停使用涂料、油墨。(責任部門:市生態環境局)

        ②揚塵減排措施

        暫停露天拆除、施工工地作業(因安全或工藝要求需混凝土連續澆筑的可正常進行)、道路瀝青攤鋪等作業。〔責任部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各縣(市、區)政府(市直屬園區管委會)〕

        ③機動車減排措施

        鋼鐵、焦化、水泥、鑄造、有色、電力、化工等重點用車企業不得允許運輸車輛進出廠。(責任部門: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運輸局)

        燃油工程機械、港作機械、農業機械(農作物搶收搶種和保障生產生活必需的情況除外)、林業機械、園林機械全部停用(應急搶險用除外)。(責任部門: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水利局)

        城市建成區內柴油貨車禁行,過境柴油貨車繞行疏導。(責任部門:市公安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運輸局)

        禁止以船體外板為液貨艙周界(包括單舷單底、雙舷單底、單舷雙底)的載運散裝液體危險貨物船舶停泊作業。(責任部門:市交通運輸局、南通海事局)

        5 應急豁免

        污染治理水平國內領先,以及保障城市正常運行和居民基本生活,符合《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2020年修訂版)》《江蘇省秋冬季錯峰生產及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停限產豁免管理辦法(試行)》等文件規定的企業,可評定為豁免企業,自主采取應急減排措施。工業企業豁免名單由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施工工地豁免名單由城市管理、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共同確定。豁免企業名單向社會公開并接受監督。保障城市正常運行和居民基本生活的單位名單由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確定。應急豁免期間,如發現有悖于豁免要求的行為,取消豁免資格,半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情節嚴重的,相關行為按規定納入信用管理。

        6 應急終止

        6.1 終止條件

        解除預警信息發布后,全市終止應急響應。

        6.2 善后處置

        各應急處置參與單位在應急終止后24小時內將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工作總結報送市生態環境局。

        7 應急保障

        7.1 資金保障

        市財政部門要統籌安排重污染天氣應對資金,在現有專項資金中優先保障重污染天氣預警和應急工作所需經費,為重污染天氣預案修訂、績效分級、監測預警、應急處置、應急基礎設施建設及運行維護、宣傳培訓等各項工作提供財力保障。

        7.2 通信保障

        各地及有關部門應健全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通信保障體系,建立并完善應急指揮和預警系統,配備必要的有線、無線通信器材,確保應急指令暢通。

        7.3 物資裝備保障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根據職能分工,提前配備應急儀器、車輛和防護器材等硬件裝備,確保各類裝備種類齊全、數量充足、狀態良好,保障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順利開展。

        7.4 應急科技保障

        市生態環境局要加快建立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體系及應急指揮系統,充分借助無線、衛星通信系統等技術手段,加強對重污染天氣的監測分析和指揮協調能力。

        7.5 人力資源保障

        各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參與單位應加強應急管理、行政執法、監測預警、醫護應急、行業專家等人才隊伍建設,提高應對重污染天氣的組織、協調、實施和監管能力,保證預警和響應工作落實。

        7.6 措施落實保障

        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職缺位等導致應急措施未有效落實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責任。企事業單位存在未落實應急減排措施、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生產記錄造假等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參與績效評級的企業和納入豁免清單的企業、工程等,未達到相應要求的,按規定降級處理。

        8 預案管理

        8.1 宣傳培訓

        各級人民政府應強化輿論引導,利用網絡及新聞媒體宣傳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法律法規和預防常識,及時準確發布重污染天氣有關信息。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氣應急管理培訓制度,定期開展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宣傳和教育工作,引導公眾自覺參與應急行動,遵守機動車限行、禁燃禁燒等規定,主動做到低碳生活、綠色消費,降低生活源大氣污染物排放。

        8.2 預案演練

        提高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結合實際情況,組織重污染天氣應急演練,重點檢驗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發布、應急響應措施落實執行等情況,切實提高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

        8.3 修訂更新

        市生態環境局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大氣環境安全管理動態,或者其他應當修訂的情況,及時組織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修訂、更新工作。

        各縣(市、區)政府(市直屬園區管委會)可參照本預案,制定本地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各地生態環境部門牽頭制定本地區重點大氣污染源名單,各地能源部門牽頭制定本地區重點燃煤企業名單,各地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制定本地區工業企業應急減排清單,各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牽頭制定本地區施工工地應急減排清單。每季度末,修訂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并報送市生態環境局。

        9 附 則

        本預案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21年印發的《南通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2021年修訂版)》(通政辦函〔2021〕11號)同時廢止。

        通政辦函〔2024〕7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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