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14207264/2024-08342 | 分類: | 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安全生產監管 通知 | ||
發布機構: | 南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號: | 通政辦發〔2024〕19號 | ||
成文日期: | 2024-06-24 | 發布日期: | 2024-06-24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稱: | 市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加強鎮(街道、園區)消防安全監管能力建設指導意見的通知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直屬園區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關于加強鎮(街道、園區)消防安全監管能力建設的指導意見》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6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加強鎮(街道、園區)消防安全監管能力建設的指導意見
為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進一步提高鎮(街道、園區)消防安全監管能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蘇省消防條例》《國家消防救援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消防〔2023〕119號)《南通市機構改革方案》(蘇辦〔2024〕7號)《關于印發加強鄉鎮(街道)安全生產和消防監管能力建設意見的通知》(蘇安辦〔2023〕11號)和《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鎮(街道)基層領域消防工作的意見》(通政辦發〔2022〕118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健全組織機構。整合鎮(街道、園區)承擔安全生產、消防安全職責的機構、人員和力量,規范建設鎮(街道、園區)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原則上鎮(街道、園區)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黨政領導兼任機構負責人。建強鎮(街道、園區)消防安全監管力量,明確1名行政或事業編制人員專職負責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牽頭負責消防工作的相當職級職務民警、縣級消防救援部門正式工作人員或鎮(街道、園區)專職消防隊隊長任機構相應崗位負責人;縣級消防救援部門明確1名干部掛鉤聯系鎮(街道、園區)。
二、明確工作職責。鎮(街道、園區)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綜合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統籌協調轄區內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鎮(街道、園區)消防安全監管力量協助縣級消防救援部門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分級分類監管原則,對轄區內單位、場所(除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以外的)易發現、易處置的問題隱患開展日常檢查;按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織開展群眾疏散、初期救援等先期處置工作;配合上級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排查;在日常檢查中,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及時上報;協助滅火救援和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縣級消防救援部門承擔城鄉綜合性消防救援工作;承擔火災預防、消防監督執法、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指導鎮(街道、園區)開展消防安全檢查。鎮(街道、園區)專職消防隊依法承擔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熟悉演練、防火巡查、宣傳教育等工作。公安派出所對江蘇省公安廳《關于印發<關于加強和規范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蘇公廳〔2020〕382號)中確定的日常消防監督檢查范圍內的單位和三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實施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宣傳教育;對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村(居)民委員會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實施監督檢查、開展宣傳教育。
三、建強人員配備。各鎮(街道、園區)要根據經濟規模、產業結構特點、工業企業數量和消防風險狀況等因素,通過統籌調配在編人員或社會化用工等方式,配備具備專業技術能力的人員從事消防安全監管工作,一般鎮(街道、園區)配備不少于3人,經濟發達鎮或監管任務較重的鎮(街道、園區)配備不少于5人,其中在編人員不少于1人,政府購買服務人員不少于2人(含通政辦發〔2022〕118號文件要求的原消委辦配備的工作人員)。此外,縣級消防救援部門和公安派出所各派駐不少于1名工作人員。
四、加強依法治理。根據《行政處罰法》《江蘇省消防條例》等規定,按照省委和省政府統一部署,經縣級黨委政府同意,縣級消防救援部門依照《南通市行政執法委托規定》相關程序,根據“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監督”的原則,將基層迫切需要且有能力承接、依法可以承接的縣級消防安全執法事項,委托給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并組織好對鄉鎮(街道、園區)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和指導,加強規范化、專業化建設,提高執法效能,形成工作閉環。
五、加快數字賦能。積極應用數字化手段提升火災防控效能,構建“線上+線下”的消防安全監管模式。加快推進“智慧消防”和物聯感知體系建設,匯聚數據資源,廣泛應用視頻監控、大數據分析、人工智能等技術,提升風險防控、監測預警能力和監管執法準確性。各地要深度運用全省社會面小場所安全治理系統和消防工作平臺,指導鎮(街道、園區)社會面小場所安全巡查員(網格員、協管員等)開展日常安全巡查、督促隱患整改等工作。
六、強化保障激勵。要保障鎮(街道、園區)消防安全監管執法人員的辦公場所,確保具備日常辦公、指揮調度、值班值守、調查詢問、物證保存、裝備存放、檔案管理、生活保障等功能。將鎮(街道、園區)消防安全工作納入高質量考核體系,作為鎮(街道、園區)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履職考核、評先評優的重要內容。健全工作機制,落實網格化、信息化、智慧型管控手段,提升消防治理數字化水平。建立督查考核制度,落實鼓勵激勵和容錯糾錯機制,暢通監管執法人員申訴渠道,推動擔當作為。
附件:鎮(街道、園區)消防安全日常監督檢查范圍
附件
鎮(街道、園區)消防安全日常監督檢查范圍
一、小商店:建筑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數)且經營可燃商品的商店。
二、小市場:建筑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數)且經營可燃商品的市場。
三、小餐飲:就餐位在30座以下(含本數)或就餐營業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下(不含本數)的餐飲場所。
四、非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五、小生產加工企業:固定資產(建筑、設備、原材料等)價值在200萬以下(含本數)的企業。
六、小易燃易爆單位: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且儲存量在1噸以下(含本數)的單位。
七、小汽車庫停車場:車位在10輛以下(含本數)的汽車庫和車位在30輛以下(含本數)的停車場。
八、小倉儲場所
(一)總儲量在100噸以下(含本數)的糧庫;
(二)總儲量在50噸以下(含本數)的棉庫;
(三)總儲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含本數)的木材堆場;
(四)總儲存價值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可燃物品倉庫、堆場、中轉庫(站);
(五)不燃難燃物品倉庫、堆場、中轉站(庫)。
九、快遞場所:鎮(街道、園區)、村(居)級寄遞服務站(服務中心)及其他快遞末端網點。
十、無物業服務的居民住宅區
十一、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規模達到上述標準的個體工商戶
十二、其他不在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派出所監管范圍內的單位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