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14207264/2022-03412 | 分類: | 綜合政務\政務公開 通知 | ||
發布機構: | 南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號: | 通政發〔2022〕16號 | ||
成文日期: | 2022-03-31 | 發布日期: | 2022-04-14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稱: | 市政府關于印發《南通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事決策規則》的通知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直屬園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南通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事決策規則》已經市十六屆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南通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事決策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市政府常務會議議事效率和決策水平,促進行政決策機制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規范化,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南通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是市政府重要議事決策制度。市政府常務會議貫徹市委決策部署,研究決定政府工作重大問題,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長負責制的原則依法行使職權。
第三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和依法決策,研究決定事項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符合本市實際。按照充分準備、有序組織、保證質量的原則,力求做到規范、務實和高效。
第二章 會議組成
第四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以及市政府其他黨組成員組成,由市長或市長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研究室專職副主任,市紀委監委有關負責同志,市發改委、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主要負責同志列席會議。議題涉及的部門(單位)、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屬園區管委會主要負責同志根據需要列席。市政府常務會議可邀請市人大、市政協有關領導同志列席,必要時可邀請市中級法院、檢察院、人民團體等有關方面的負責同志,以及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市民代表列席。
第五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組成人員到會方可舉行。原則上每兩周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由市長決定臨時召開。
第三章 議事決策范圍
第六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的議事決策范圍包括:
(一)傳達學習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要會議、有關文件精神,研究部署貫徹落實意見。
(二)討論通過向省政府請示或報告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通過需向市委請示、報告,提請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向市政協常委會通報的重要事項。
(四)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主要有: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及其重大調整,財政預算安排及其重大調整以及重大財政資金安排,重大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和重大國有資產處置事項,城鄉總體規劃、重要專項規劃及其調整,城鄉近期建設規劃、年度建設計劃及其重大調整,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資源配置和社會分配調節,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事項,以及以市政府名義組織、舉辦的重大活動方案,政府自身建設方面的重大事項,對政府系統單位、行政領導的獎懲事項;其他重大事項。
(五)討論通過地方性法規草案,市政府制定的規章、規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措施,以市政府名義簽訂的重要協議。
(六)聽取政府重要工作情況匯報。
(七)討論決定請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項。
(八)通報和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不審議以下事項:
(一)依法、依職權應當由各部門(單位)、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屬園區管委會決定的事項。
(二)依照職責分工屬分管副市長職權范圍內可以自行決定處理的事項,或市長、分管副市長可以直接審批的事項。
(三)已明確授權由專項工作議事協調機構協調決定的事項。
(四)意見分歧較大、未經充分協調和論證、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事項。
(五)未經市長同意而臨時動議的事項。
(六)其他不屬于市政府常務會議議事決策范圍的事項。
第四章 議題申報
第八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實行議題申報制度,須按以下程序申報:
(一)申報。擬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應當在深入調查研究、認真制定方案、組織專家評審、廣泛聽取意見、主動協調會商和反復修改完善的基礎上形成。議題成熟后,主辦部門(單位)應按要求填寫《市政府常務會議議題申報表》,并附有關材料報市政府辦公室有關處室。原則上應于會議召開5個工作日前提交。
(二)審核。由市政府有關副秘書長對部門(單位)申報議題進行審核,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簽字確認。
(三)匯總。由市政府督查室對各條線議題進行篩選、排出備選議題,經市政府辦公室主任、秘書長初審后報市長確定。
(四)審簽。由市政府督查室排出常務會議議題,呈市長審簽。
未按程序報批的,原則上不得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
第九條 除法規規章由市司法局按照有關規定提交外,其他各類議題在上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前,主辦部門(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完成以下準備工作:
(一)涉及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以及專業性、政策性較強的重大決策事項,主辦部門(單位)應當邀請有關領域專家或者委托專業咨詢機構對決策事項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進行論證,并形成書面論證報告。
(二)對可能涉及社會穩定、生態、經濟等方面風險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主辦部門(單位)應當進行風險評估,并形成風險評估報告。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較高,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取公眾意見的重大決策事項,主辦部門(單位)應當通過新聞媒體、網絡等渠道公開征集群眾建議,或者以聽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
(四)重大行政決策方案,應當征求有關部門(單位)、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屬園區管委會意見。
(五)主辦部門(單位)應當依據公眾建議、專家論證報告、風險評估報告、各有關方面建議意見、合法性審查意見等完善重大決策方案,并在起草議題說明時對征求意見等情況作出說明。未予采納的意見,應當說明理由。
(六)需向上級機關請示的重要議題,應當提前向上級機關匯報銜接,上級機關有明確意見后方可提交。
第十條 擬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主辦部門(單位)應當報送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提請討論的正式文本。
(二)議題有關情況的說明,主要包括:提請討論事項的必要性和該事項的形成經過;主要法律、政策依據和合理性、可行性;對擬出臺政策措施的解讀以及可能產生影響的分析評估;征求意見情況;風險評估情況、專家論證情況等。議題說明要表述準確、重點突出、文字精煉,原則上不超過1500字。
(三)議題有關附件,主要有:合法性審查意見和專家論證報告,征求有關部門(單位)、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屬園區管委會意見及公開征求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意見情況的說明,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其他對決策有重要參考價值的資料。
市政府辦公室根據議題類型及事項具體情況,對議題材料進行審查。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及時通知主辦部門(單位)補充材料或者退回重新報送。
第十一條 收到市政府領導交辦或部門(單位)提交的議題,有關副秘書長要充分研究,并牽頭對議題涉及問題進行充分協調,對有較大意見分歧的,經分管副市長協調,基本達成一致意見后,提請市長研究同意,方可提交上會。
未及時申報的或程序不完備的議題一般不提交當次常務會議討論。如確需臨時增加議題,由分管副市長提出,報請市長確定。
第五章 會議組織
第十二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政府秘書長負責組織,市政府督查室負責具體會務。
第十三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議題確定后,主辦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市政府辦公室統一格式要求印制有關材料,并于會前2個工作日送至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應當于會前1個工作日將有關材料送市領導。
第十四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有關議題時,由主辦部門(單位)作主要匯報,其他有關列席部門(單位)作補充匯報或者參與審議,分管副市長表明主要決策建議。匯報人發言應當簡明扼要。補充匯報或者參與審議的列席人員,可就有關問題發表意見或者進行簡要說明。
第十五條 分管副市長或者主辦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因故不能參加市政府常務會議,其議題一般不列入當次常務會議討論。分管副市長因特殊原因無法到會,議題又有時限要求須在規定時間作出決定的,經市長同意可委托有關副秘書長或者以其他方式提出明確意見。
第十六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要充分發揚民主。尤其是重大決策性事項,出席人員與列席人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由市長集中討論意見、形成決策。對程序性議題,原則上在聽取主辦部門(單位)主匯報、分管副市長補充意見后,其他出席和列席人員如果沒有不同意見,即可由市長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政府督查室負責記錄,記錄必須完整、嚴謹、準確、規范。
第十八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由市政府督查室起草,按程序審核,經市長簽發后印發執行。
第十九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材料,包括會議通知、議題材料、會議記錄、會議紀要等,應當按有關規定管理和存檔。
第二十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事項,適宜主動公開的,應當及時通過新聞媒體、政府網站、政府公報等渠道予以公開和報道。新聞稿發布前須經市政府秘書長審核,必要時報市長審定。
第六章 會議紀律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組成人員因故不能到會的,須向市長請假。對提交討論的議題如有意見或者建議,可以書面形式提出。
第二十二條 各地各部門(單位)列席人員,原則上應當為主要負責同志。主要負責同志因故不能列席會議的,須向市政府督查室提交書面請假單并標注請假理由,經市長同意后,方可安排其他負責同志代會;未經同意,不得缺席或委托他人代會。
第二十三條 列席人員必須按通知時間提前15分鐘在會場外指定地點候會。要嚴格遵守會議紀律,關閉手機等通訊工具,保持會場內外良好秩序,不得隨意走動、交談。會議期間一般不安排與會議無關的工作,與議題無關人員不得擅自進入會場。
第二十四條 與會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紀律,未經同意,不得泄露會議內容和討論情況。注意保管文件材料,標有“內部材料”或者有密級的文件,不得帶出會場,由工作人員在會后收回。
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事項以會議紀要為準,各有關地區和部門(單位)必須堅決執行,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常務會議決策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第七章 決定事項的執行、督查與反饋
第二十六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議定事項,由有關地區和部門(單位)負責落實;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有關副秘書長要加大組織推進和跟蹤督查力度,確保政令暢通。除會議有明確時限要求外,有關地區和部門(單位)一般應當在會后半個月內辦理完畢,并向市政府督查室反饋辦理落實情況;特殊情況需延期辦理的,應當提前說明。
第二十七條 有關地區和部門(單位)在執行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過程中發現新的情況需要再次審議的,須向市長和有關副市長報告;經市長同意后,可在市政府常務會議上再次審議。
第二十八條 市政府督查室負責對會議決定事項進行分解交辦和催辦督辦,并將有關落實情況報市長、副市長和秘書長。因工作性質等原因,落實周期較長的,有關地區和部門(單位)必須及時報告工作進展情況,并按月專報一次推進情況,直至工作全部落實。因客觀原因不能落實或者不能按期落實的事項,有關地區和部門(單位)應當及時將原因上報市政府督查室。對推諉、拖延、敷衍以及逾期不反饋辦理情況和結果的,由市政府督查室進行催辦督辦、通報批評。問題嚴重、影響惡劣的,提請市紀委監委依法依規進行追究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則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南通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28日發布的《南通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事決策規則》(通政發〔2017〕1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