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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主題:
關于征求《南通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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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時間:
2024年12月03日 - 2025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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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單位:
南通市司法局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5年1月5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
一、在本頁面直接提出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南通市崇川區崇文路1號啟瑞廣場主樓22層南通市司法局立法和備案審查處(郵政編碼:226007),并請在信封上注明“《南通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字樣。
三、電子郵箱:lfc.sfj@nantong.gov.cn。
四、電話/傳真:(0513)59001593。
南通市司法局
2024年12月3日
南通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源頭減量
第四章分類投放
第五章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為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人居環境,保障公眾健康,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相關規劃建設、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第三條(分類標準)本市推行生活垃圾分類制度。生活垃圾分為下列四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紙類、塑料、金屬、玻璃、織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家庭源危險廢物,包括燈管、家用化學品和電池等;
(三)廚余垃圾,是指易腐爛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廚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具體目錄,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工作原則和總體要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堅持政府推動、屬地負責、全民參與、城鄉統籌、簡便易行的原則,加快建立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統,實現生活垃圾分類制度有效覆蓋。
第五條(政府相關職責)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屬園區管委會)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協調機制和綜合評價制度,加強和統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能力建設,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所需經費應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指導、監督檢查等工作,指導居(村)民委員會組織動員轄區內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指導下協助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動員居(村)民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推動將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第六條(部門職責)相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查處;
(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三)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設施、終端處理設施等場所的污染物排放,以及有害垃圾貯存、運輸、處置過程中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審批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等設施建設用地保障工作;
(五)商務部門負責結合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工作建立生活源回收利用資源體系,推進再生資源回收行業規范化、標準化管理,研究制定低值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政策制度。
教育、衛生健康、文化廣電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國資管理、機關事務管理、郵政管理等部門是生活垃圾分類的重點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列入行業管理的重要內容。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財政、交通運輸、農業農村、行政審批、供銷合作總社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工作。
相關行業協會應當發揮引導示范作用,將生活垃圾分類納入行業自律內容。
第七條(單位和個人責任)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積極踐行綠色低碳生活,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應當帶頭執行生活垃圾分類制度規定,加強內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充分發揮示范引領作用。
第八條(宣傳教育)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屬園區管委會)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宣傳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公益宣傳和輿論引導,營造全社會共同參與垃圾分類的良好氛圍。公共場地的戶外廣告應當有生活垃圾分類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內容。
教育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作為學校教育和社會實踐內容。
鼓勵社會組織和志愿者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宣傳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引導、示范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規劃引領)市、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等部門,組織編制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劃應當明確生活垃圾分類處理體系,確定生活垃圾轉運和處置設施的總體布局,統籌生活垃圾處理流量、流向。
第十條(配套建設)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涉及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場所或者設施的,按照規定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所需資金納入建設工程概算。
行政審批部門將配套建設的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納入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內容,對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豁免條件的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免于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行政審批部門在項目審查及驗收時,應當征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一條(用地保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屬園區管委會)應當統籌安排建設城鄉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確定設施選址,保障設施用地,統籌組織建設生活垃圾轉運站、焚燒發電廠、廚余垃圾處理廠等生活垃圾分類轉運、處置設施,設置大件垃圾拆解、可回收物分揀等場所。
第十二條(設施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設備,應當按照相關規范和標準進行設置。
已建的居住區,包括住宅小區、街巷、集中或者零散居住區和農村居民點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的首次設置,應當公開征求居住區居民意見,確有必要的,可以依法利用居住區綠地等公共場地設置。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首次設置的可以給予補貼。
第十三條(設施運行保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確需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應當依法經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商生態環境部門同意后核準,并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按照先建設后拆除的原則進行重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
第三章 源頭減量
第十四條(機制建設)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屬園區管委會)應當建立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落實生活垃圾源頭減量措施。
第十五條(包裝物減量)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廢棄物的產生;對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應當按照規定予以回收。
電子商務、快遞、外賣等行業應當優先采用可重復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裝物,優化物品包裝,減少包裝物的使用,并積極回收利用包裝物。
鼓勵和引導消費者節約使用和重復利用包裝物,減少使用一次性包裝物。
第十六條(一次性用品減量)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應當使用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推行無紙化辦公,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
政府采購應當按照規定優先采購綜合利用產品和可重復使用產品。
鼓勵其他企業、社會組織實行綠色辦公,節約使用和重復利用辦公用品。
第十七條(餐飲住宿減量)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在餐飲服務場所醒目位置設置節約用餐標識,引導消費者理性消費、適度點餐。賓館酒店、民宿等旅游、住宿服務提供者不得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
第十八條(凈菜上市)鼓勵果蔬生產基地、超市、農貿市場等積極推行凈菜上市、潔凈農副產品進城。
第四章 分類投放
第十九條(分類投放義務)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將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投放。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分類投放: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設施設備內,或者交予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單位;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設施設備內,或者交予專門的回收經營單位;
(三)廚余垃圾投放至廚余垃圾收集設施設備內;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設施設備內。
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廢舊家具、家電等大件垃圾,定期投放至指定的大件垃圾收集場所,或者預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單位上門回收。鼓勵廢舊家具、家電等再生資源循環利用。
禁止將建筑垃圾、園林綠化垃圾、工業固體廢物、農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等投放至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設備內。
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第二十條(管理責任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以下簡稱管理責任人)。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居住區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實行業主自行管理的,業主、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二)農村居民點,村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三)道路、橋梁、隧道、地下通道、公共廣場、公共綠地、公共廁所等公共場地,以及開發區(園區)、風景名勝區的公共場地,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地鐵、機場、車站、碼頭、停車場、公交始末站點,文化、體育、娛樂、游覽等公共場所,以及商店、超市、集貿市場、展覽展銷場館、金融服務網點、賓館酒店等經營場所,經營者、管理者為管理責任人;
(五)建設項目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六)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辦公、生產經營場所,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七)大型群眾性活動,其承辦組織者、場地經營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仍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
第二十一條(管理責任人職責)管理責任人應當承擔以下職責:
(一)負責組織、管理所在區域的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公示生活垃圾的投放地點、投放方式、投放規范等分類投放要求;
(二)按照規定設置、維護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設施設備,保持完好、整潔;
(三)在責任范圍內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指導單位和個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四)對不規范投放生活垃圾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并督促改正;
(五)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分別交由符合相應要求的單位進行收集運輸,并協助做好相應記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定時定點投放)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屬園區管委會)可以根據本地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際情況,決定實行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的區域。
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屬園區管委會)可以通過獎勵、補貼等方式,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履行居住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
第五章 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二十三條(收集、運輸、處置單位的確定)已經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可以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具備條件的單位從事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置。
第二十四條(分類收集運輸規定)對已經分類的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分類收集、運輸:
(一)對可回收物實行預約或者定期收集,運輸至可回收物分揀中心或者再生資源回收利用;
(二)對有害垃圾實行預約或者定期收集,運輸至依法設置的貯存、暫存場所或者處置設施點;
(三)對廚余垃圾實行每日定時定點收集,使用專用車輛采用密閉方式運輸至轉運站或者處置設施點;
(四)對其他垃圾實行每日定時定點收集,運輸至轉運站或者處置設施點。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鼓勵引導)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屬園區管委會)可以通過投資補助、購買服務、特許經營等方式,鼓勵引導、統籌協調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回收利用。鼓勵和支持科技創新,推動源頭減量、分類投放、無害化處置以及再生資源利用等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引進、研發與應用,推動生活垃圾分類和再生資源回收體系融合,推動生活垃圾分類資源化處置產出產品入市流通使用。
第二十六條(激勵機制)本市有關單位在組織文明單位、文明村鎮、文明社區等創建活動時,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情況納入評選標準。
第二十七條(過程監管)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屬園區管委會)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綜合評估制度,綜合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采集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等信息,實現生活垃圾分類全過程監管。
市人民政府采用社會監督、第三方評估等方式監督檢查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屬園區管委會)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勸阻舉報)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和舉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反饋,并對舉報人、投訴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法律責任)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年月日起施行。
《南通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起草說明
為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人居環境,保障公眾健康,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南通市城市管理局起草了《南通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現將起草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起草背景
近年來,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垃圾分類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我市積極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置工作,生活垃圾終端集中處理設施建成和投運的數量逐步增加,處理能力不斷提升,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已具備實施條件。目前,省內南京、蘇州、徐州、揚州、泰州、鹽城等城市,都在近幾年先后出臺了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地方性法規,為我市立法提供了參考和借鑒。根據我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政府規章,從更高層面推進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迫在眉睫。
二、起草過程和依據
為做好起草和審查工作,市城管局、市司法局聯合成立了工作專班,并聘請第三方立法團隊協助,完成了資料收集、調研等前期準備工作,在充分關注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際情況和外地先進做法的基礎上,總結實踐經驗,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最終形成了《辦法》。
《辦法》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2015住建部)》《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上位法。同時參考了《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蘇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無錫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等的規定。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31條。
第一章(第一至八條),總則,說明制定《辦法》的目的依據、適用范圍、分類標準,明確了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以及相關部門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的工作原則和總體要求,規定了相關單位和個人的義務和責任。
第二章(第九至十三條),規劃與建設,明確了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等部門,組織編制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從配套建設、用地保障、設施設置、設施運行保障四個方面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進行規劃。
第三章(第十四至十八條),源頭減量,明確規定應當建立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落實生活垃圾源頭減量措施,對商品包裝物、一次性用品、餐飲住宿進行減量;倡導凈菜上市及循環利用。
第四章(第十九至二十二條),分類投放,規定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投放義務人,應當在指定地點按照規定將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投放。明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以及管理責任人、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五章(第二十三至二十四條),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規定已經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規定如何對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進行分類收集、運輸;明確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以及處置設施運行等各環節的具體要求,實現全過程全鏈條管理。
第六章(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監督管理,明確規定政府可以通過投資補助、購買服務、特許經營等方式,鼓勵引導、統籌協調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回收利用;還對建立激勵機制、進行全過程監管和社會監督作了具體規定。
第七章(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條),法律責任,按照上位法已有規定不做重復規定的原則,《辦法》不新增行政處罰條款;明確規定城市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法律責任。
第八章(第三十一條),附則,確定《辦法》施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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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前端分類的同時,也要同步后端分類。不能前端分的清清楚楚,結果垃圾車一來,全都倒在一起,前功盡棄。 | 吳鵬斐 | 2024-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