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直屬園區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南通興東國際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管理規定》已經2024年12月14日市十六屆人民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南通興東國際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南通興東國際機場(以下簡稱興東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保障民用航空器運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民用機場管理條例》《江蘇省民用航空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興東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的有關管理以及相關活動。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對興東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相關工作責任制,協調解決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中的重大問題。
興東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涉及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包括市直屬園區管委會,下同)應當會同機場管理機構研究處理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的相關問題。
興東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涉及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相關工作。
涉及跨市行政區域需要協調的興東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問題,由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協調。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興東機場凈空保護的有關管理與服務工作。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興東機場電磁環境保護的有關管理與服務工作。
發展和改革、公安、司法行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農業農村、文化廣電和旅游、應急管理、行政審批、體育、氣象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興東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的相關管理與服務工作。
第五條 機場管理機構負責興東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日常管理和組織協調,協助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做好相關工作,并接受市人民政府的監督。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圖、機場障礙物限制面圖和機場障礙物圖-A型,并及時報送市、相關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機場總體規劃調整或者基礎數據發生變化時,前款有關圖應當相應調整。
第六條 興東機場凈空保護區域范圍是以興東機場基準點為圓心、水平半徑55公里的空間區域,包括凈空巡視檢查區域和凈空關注區域。
第七條 禁止在興東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修建不符合機場凈空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
(二)修建可能向空中排放大量煙霧、粉塵、火焰、廢氣而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設施;
(三)修建靶場、強烈爆炸物倉庫等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設施;
(四)排放大量煙霧、粉塵、火焰、廢氣等影響飛行安全的物質;
(五)露天焚燒秸稈、垃圾等,或者燃放煙花、焰火;
(六)放飛影響飛行安全的鳥類,或者升放無人駕駛的自由氣球、系留氣球、無人機、孔明燈、風箏和其他升空物體;
(七)設置影響機場目視助航設施使用或者飛行員視線的燈光、激光、標志或者物體;
(八)種植影響飛行安全或者影響機場助航設施使用的植物;
(九)在機場圍界外五米范圍內,搭建建筑物、種植樹木,或者從事挖掘、堆積物體等影響機場運營安全的活動;
(十)設置易吸引鳥類及其他動物的露天垃圾場、屠宰場、養殖場等場所;
(十一)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影響機場凈空保護的行為。
在興東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外從事前款所列行為的,不得影響機場凈空保護。
第八條 興東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的障礙物,其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按照《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障礙燈和標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狀態。
興東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外,對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者設施,其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飛行障礙燈標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狀態。
第九條 興東機場改建、擴建公告發布前,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存在的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建(構)筑物、樹木、燈光和其他障礙物體,由機場管理機構會同相關部門在規定期限內清除。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興東機場建設項目單位給予補償或者依法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興東機場改建、擴建公告發布后,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依法劃定的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違法修建、種植或者設置影響飛行安全的建(構)筑物、樹林、燈光和其他障礙物體的,由通州區人民政府依法處理。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修建、種植或者設置該障礙物體的單位和個人承擔。
第十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在審批興東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的建設項目前,應當按照要求征求民航管理機構凈空審核意見,并嚴格按照凈空審核意見,審批建設項目建設高度。以下情形應當進行凈空審核:
(一)距跑道中心線兩側各1.5公里、跑道兩端外各4公里區域內的建設項目,擬建建(構)筑物最高點絕對標高高于4.8米的;
(二)距跑道中心線兩側各1.5公里、跑道兩端外各4公里區域范圍外的建設項目,擬建建(構)筑物最高點絕對標高高于興東機場凈空參考高度圖限高要求的;
(三)除以上情形外,可能產生光污染、對空光源、對空流場及大量煙霧等情形,或者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擬建建(構)筑物可能影響機場電磁環境的情形。
興東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未納入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審批的通訊鐵塔、廣告牌等設施,應當符合機場凈空保護要求。
第十一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協調有關部門和相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興東機場凈空巡視檢查區域內施工機械類的臨時障礙物管控機制。
機場管理機構發現興東機場凈空巡視檢查區域內施工機械類的臨時障礙物超出過渡面、起飛爬升面和進近面時有權予以制止。對于施工時間較為短暫的,施工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與機場管理機構協商,采取航班間隙或者航后施工等措施,確保飛行安全。
第十二條 在興東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將障礙物限制面區域劃設為禁放區,禁放區內禁止燃(升)放各類影響飛行安全的煙花焰火、空飄物、風箏和孔明燈等。
在興東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將障礙物限制面以外至機場基準點半徑55公里的范圍劃設為限放區,限放區內禁止燃(升)放高度超過150米的煙花焰火、空飄物、風箏和孔明燈等。因重大活動需要升放超過150米高度煙花焰火的,活動舉辦方應當參照《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建設項目凈空審核管理辦法》事先書面征求江蘇民航安全監督管理局的意見。
本規定所稱空飄物是指在興東機場及周邊區域飄浮的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氣球(不包括系留氣球、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探空氣球等),以及易被風吹起的邊長或者直徑0.3米以上的各類材質的塊、條、幡、網、袋、膜等物體。
第十三條 在興東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相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從事航空體育運動、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活動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影響飛行安全。
第十四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屬地縣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對機場圍界外影響飛行安全的鳥類活動進行監測,制定完善鳥害防范方案,采取驅趕、設置障礙物和鳥類棲息環境治理等必要措施,防止鳥類對飛行安全產生危害。
第十五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機場凈空巡視檢查區域進行巡視檢查,發現影響機場凈空保護的行為,應當立即制止,并書面報告市、相關縣級人民政府。市、相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對飛行安全的影響。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定期收集機場凈空關注區域內高大建筑物、構筑物的信息,并復核其對飛行安全的影響;發現影響飛行安全的,應當及時處置。
第十六條 機場管理機構在巡查中發現或者接報新增障礙物時,應當立即組織測量和評估,確屬于對空中航行有危險的障礙物的,立即制止并消除影響;經制止不能立即消除影響的,報告市、相關縣級人民政府和民航管理機構處置。
第十七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配備足夠數量的人員和必要的設施設備,做好興東機場凈空保護區的巡視檢查工作,發現或者接報無人駕駛航空器違規飛行,立即報告公安機關,并予以配合處置。
對空中不明情況和無人駕駛航空器違規飛行,公安機關在條件有利時可以對低空目標實施先期處置,并負責違規飛行無人駕駛航空器落地后的現場處置。
無人駕駛航空器違反飛行管理規定、擾亂公共秩序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技術防控、扣押有關物品、責令停止飛行、查封違法活動場所等緊急處置措施。
第十八條 在興東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機場管理機構發現或者接報空飄物信息后,應當立即會同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和飛行機組充分評估空飄物對飛行安全的影響程度,分類處置:
(一)當空飄物對飛行安全構成潛在威脅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會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時制止或者消除空飄物違法行為。
(二)當空飄物直接威脅飛行安全時,機場管理機構立即進行先期處置并報請市人民政府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第十九條 興東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分為民用航空無線電臺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和民用機場飛行區電磁環境保護區域。
民用航空無線電臺電磁環境保護區域范圍為興東機場跑道所占用的矩形范圍以及興東機場規劃用地范圍。
民用機場飛行區電磁環境保護區域范圍為以興東機場跑道兩端入口為圓心13千米為半徑的弧和與兩條弧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線圍成的區域。
第二十條 禁止在興東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從事下列影響機場電磁環境的活動:
(一)修建架空高壓輸電線、架空金屬線、鐵路、公路、電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屬堆積物;
(三)從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變地形地貌的活動;
(四)修建阻斷無線電信號傳輸的高大建筑、設施;
(五)種植高大植物;
(六)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影響機場電磁環境保護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在興東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實施建設或者進行影響電磁環境的任何活動,應當滿足有關規定和標準。
第二十二條 機場管理機構在巡查中發現或者接報可能影響興東機場電磁環境的活動(包括改變地形地貌),應當及時向民航管理機構報告。遇有緊急或者特殊情況,可以直接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民用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受到干擾時,機場管理機構組織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設置使用單位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時消除;無法消除的,應當通報無線電管理機構依法查處。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未按照本規定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涉及的行政許可,按照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的規定應當由其他主體實施的,依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31日。原《南通興東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管理規定》(通政規〔2013〕4號)同時廢止。
附件:1.南通興東國際機場凈空參考高度圖
2.南通興東國際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圖
附件1
南通興東國際機場凈空參考高度圖
附件2
南通興東國際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