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的暫存
為切實解決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的住房公積金業務問題,減輕企業社會化管理的負擔,因單位撤銷、解散、破產等原因,職工住房公積金需整體轉入的單位,其職工可進入中心住房公積金暫存戶。 原單位或清算組織提供法院或工商部門出具的單位撤銷、解散、破產等的文書,填寫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
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
靈活就業人員可申請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靈活就業人員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符合法定勞動年齡(男性未滿60周歲、女性未滿55周歲)的自由職業者、個體工商戶(無雇傭人員的)以及從事非全日制、臨時性和彈性工作的從業人員等本市繳納養老保險的人員。
靈活就業人員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受委托銀行借記卡,至市公積金中心各分支機構窗口或者受委托銀行業務受理點,辦理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以下簡稱賬戶設立)手續。
辦理地點:
地區 |
委托銀行 |
地址 |
市區 |
招商銀行南通分行 |
南通市崇川區工農路111號 |
中國銀行開發區支行 |
南通市開發區中央路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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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銀行南通分行 |
南通市崇川區人民中路78號交通銀行營業部 |
|
通州灣 |
交通銀行濱海支行 |
南通市通州灣示范區濱海大道210號 |
海安市 |
建設銀行海安支行 |
海安市長江中路116號 |
如皋市 |
建設銀行如皋支行 |
如皋市福壽路325號 |
如東縣 |
建設銀行如東支行 |
如東縣掘港鎮青園南路52號 |
通州區 |
建設銀行通州支行 |
南通市通州區金沙街道交通路37號 |
海門區 |
建設銀行海門支行 |
南通市海門區人民西路2號 |
啟東市 |
建設銀行啟東支行 |
啟東市匯龍鎮民勝中路515號 |
住房公積金的封存、啟封
1.封存
職工離開工作單位,只中斷工資關系仍保留勞動關系,其在中斷期間住房公積金的繳存隨之中斷,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不變,結余的住房公積金本息仍保留在單位住房公積金戶名內,單位應為職工辦理封存手續。
單位撤銷、解散或破產的,在清算期間,單位可將職工個人賬戶先行封存。
辦理封存手續時,單位應在《住房公積金匯(補)繳書》的“本月減少匯繳”欄中反映,并附《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填寫封存人員的姓名、賬號等資料。
住房公積金個別職工的封存業務,單位可以去受托銀行直接辦理,單位所有職工集體封存的,應去中心或各地管理部辦理相關手續。
2.啟封
職工與原工作單位恢復中斷的工資關系(仍保留勞動關系),單位和個人應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應為職工啟封原封存在單位賬戶下的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撤銷、解散或破產的單位清算結束后,應將職工個人賬戶啟封,并辦理補繳、轉移或銷戶手續。
辦理啟封手續時,單位應在《住房公積金匯(補)繳書》的“本月增加匯繳”欄中反映,并附《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填寫啟封人員的姓名、賬號等資料。
住房公積金的啟封業務,單位可以去受托銀行直接辦理,集體封存后單位啟封并補繳的,其標準的核定參照本服務指南《住房公積金繳存》中單位補繳的規定。
住房公積金的轉移
職工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同城轉移業務的,即職工個人賬戶及其住房公積金在南通市區域范圍內不同單位之間的轉移,可持本人身份證或由單位經辦人持身份證、單位介紹信等至轉入單位所在轄區的公積金中心分支機構柜面提交轉移申請,一并提交《職工住房公積金同城轉移申請表》或《職工住房公積金同城批量轉移申請表》(以上表格可到表格下載欄進行下載
住房公積金的繳存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匯繳
單位在辦妥職工開戶手續后,即可辦理住房公積金的匯繳。住房公積金一般采取按月繳存方式,即單位應當于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托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存繳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
2、預繳
為了節約往返銀行的時間,簡化手續,單位亦可采取預繳的方式,即在年初、半年初、季度初單位可將本年度、本半年度、本季度的住房公積金一次性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
3、補繳
(1)單位補繳:單位由于種種原因未能及時辦理繳存登記和本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并匯繳的,應按規定辦理補繳,標準由中心或各地管理部核定;撤銷、解散或破產的單位在結算期間因資產凍結無法繳存的,清算結束后,應按規定辦理補繳;原繳存確有困難的單位,在經濟效益好轉后,應按規定辦理補繳,住房公積金年度內的補繳可以直接去開戶銀行辦理,跨年度的補繳應去中心或各地管理部辦理相關手續。
(2)個人補繳:職工個人因工作調動未及時繳存或啟封原封存帳戶按規定需補繳的,單位應在《南通市住房公積金匯(補)繳書》中注明個人補繳,相關手續辦理同上款。
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開戶)
南通市區范圍和六縣(市)范圍內的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南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各地管理部辦理繳存登記,國家機關憑機構設立批文、企業憑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憑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憑法人(合伙、個體)登記證書等單位設立的證明復印件到中心或各地管理部填寫《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登記表》《住房公積金匯繳清冊》,經中心或各地管理部審核登記后20日內持上述登記表和清冊到受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仍不辦理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住房公積金的調整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根據住房公積金結算年度,每年7月1日進行當年基數調整。
根據住建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繳存基數的上限不超過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三倍。
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應包括單位繳存部分和職工繳存部分,月繳存額以元為單位。
繳存基數*個人繳存比例四舍五入至元后等于職工個人月繳存額;
繳存基數乘單位繳存比例四舍五入至元后等于單位月繳存額;
個人月繳存額+單位月繳存額=月繳存額合計。
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年度 |
個人比例 |
單位比例 |
1992.7.1-1995.6.30 |
4% |
4% |
1995.7.1-1997.6.30 |
5% |
5% |
1997.7.1-1998.6.30 |
6% |
6% |
1998.7.1-1998.11.30 |
6% |
6% |
1998.12.1-2000.6.30 |
6% |
6% |
2000.7.1-2001.6.30 |
7% |
7% |
2001.7.1-2002.6.30 |
8% |
8% |
2002.7.1-2003.6.30 |
8% |
8% |
2003.7.1-2011.6.30 |
10%(機關、事業單位) |
10%(機關、事業單位) |
8%-12%[企業(含企業化管理自收自支事業單位)] |
8%-12%[企業(含企業化管理自收自支事業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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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7.1—2016.4.30 |
12%(機關、事業單位) |
12%(機關、事業單位) |
8%-12%[企業(含企業化管理自收自支事業單位)] |
8%-12%[企業(含企業化管理自收自支事業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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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5.1—至今 |
12%(機關、事業單位) |
12%(機關、事業單位) |
5%-12%[企業(含企業化管理自收自支事業單位)] |
5%-12%[企業(含企業化管理自收自支事業單位)] |
住房公積金繳存的對象
南通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所謂“在職職工”,是指在單位中工作,并由單位支付工資的各類人員,以及有工作崗位,但由于學習、病傷產假(六個月以內)等原因暫未工作,仍由單位支付工資的人員。包括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符合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在崗職工。不包括已離開本單位仍保留勞動關系的離崗職工。
住房公積金的變更和銷戶
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變更
單位經辦人需攜帶以下材料至柜臺申請辦理:
1.變更后的載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單位證件或上級主管部門簽發的變更核準證明材料原件;
2.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材料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加蓋公章);
3.經辦人身份證明材料原件;
4.單位住房公積金變更(注銷)登記表。
二、單位變更經辦人
請現經辦人攜帶加蓋公章的《住房公積金變更(注銷)登記表》及經辦人身份證原件至各分支機構窗口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