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規〔2023〕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直屬園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南通市市區室外全民健身設施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4日
南通市市區室外全民健身設施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南通市市區室外全民健身設施管理,進一步推動群眾體育事業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和《江蘇省全民健身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南通市市區室外全民健身設施的規劃與建設、使用與維護等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室外全民健身設施,是指免費向公眾開放用于開展體育健身活動的公益性室外健身器材及場地,包括但不限于足球場、籃球場、門球場、全民健身路徑等。
第三條 室外全民健身設施管理應當堅持服務群眾、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則,統籌考慮各類使用人群的特點,保障青少年、老年人和殘疾人的健身需求,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營造全民健身良好氛圍。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屬園區管委會)應當將室外全民健身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國土空間規劃,建立健全工作協調、監督機制,落實經費保障,研究解決室外全民健身設施管理重大問題。
體育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室外全民健身設施管理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工作。
教育、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審批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室外全民健身設施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建有室外全民健身設施的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公園(廣場)管理部門、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和單位(以下簡稱室外全民健身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室外全民健身設施使用、維護和管理的工作制度,落實日常管理和維護責任人員,確保安全使用。
公園(廣場)建成后,屬地區政府(市直屬園區管委會)以嵌入形式建設的全民健身設施,由屬地區政府(市直屬園區管委會)確定單位負責管理。
各區人民政府(市直屬園區管委會)指定相關單位對器材配建、安裝、驗收、日常管理行使監管和指導職責,依法依規與室外全民健身設施管理單位和供應商簽訂三方協議,明確器材產權、種類數量和管理維護等事項,建立可查詢追溯的工作臺賬。器材供應商要嚴格按照采購合同和三方協議要求履行器材安裝移交、售后服務等責任。
第六條 新建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室內人均建筑面積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的標準規劃建設公共健身設施,在確定新建居住區地塊規劃條件時予以明確,納入施工圖紙審查,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改建和擴建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劃和建設相應的公共健身設施。
第七條 室外全民健身設施的選址和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教育、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審批、體育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指導,涉及相關審批手續的依法及時辦理。
第八條 配建的室外體育健身器材應當符合國家質量標準,通過經國家認可的器材質量認證機構的產品質量認證。
第九條 各區人民政府(市直屬園區管委會)指定相關單位對所轄區域內的室外全民健身設施的具體坐落、品名、規格、數量、使用年限、維修保養等情況進行統計,并按年度將本轄區室外全民健身設施使用、維護和管理等情況向市體育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條 鼓勵室外全民健身設施管理單位充分利用室外體育場地設施和健身器材開展全民健身競賽主題活動,豐富群眾生活,增強人民體質。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室外全民健身設施,不得擅自拆除全民健身設施,不得擅自改變公共體育場地設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礙其正常使用。
第十二條 室外全民健身器材因其自身質量問題損壞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室外全民健身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及時聯系進行維修或者更換。
超過國家標準規定的安全使用年限的室外全民健身器材設施應當予以報廢,由室外全民健身設施管理單位負責拆除。
第十三條 各區人民政府(市直屬園區管委會)指定相關單位對轄區內室外全民健身器材設施的維護管理進行督查,指導室外全民健身設施管理單位落實管理維護人員,建立管理長效機制,確保室外全民健身設施使用安全。對違反相關規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市人民政府2016年6月10日印發的《南通市市區室外體育健身器材管理辦法》(通政規〔2016〕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