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已于2023年12月26日經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張彤
2023年12月27日
南通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促進重大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明確決策責任,根據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江蘇省行政程序條例》《江蘇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統稱決策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序,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以下簡稱決策事項)包括:
(一)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基層治理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以及重要的專項規劃;
(三)制定開發利用或者保護水、土地、能源、礦產、海洋、生物等重要自然資源以及重要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制定公布本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等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
(五)決定政府定價的重要商品、服務價格(或定價機制);
(六)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七)確定和調整施教區范圍;
(八)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財政政策等涉及宏觀調控的決策,政府立法決策以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前應當按照規定向本級黨委請示報告。
決策機關確定的決策事項目錄、標準,經本級黨委同意后向社會公布,并根據實際情況調整。
第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范圍或者應當在出臺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的監督。
第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遵循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原則,依法履行法定程序。
第七條決策機關辦公機構負責本級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司法行政部門做好配合工作。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級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審計部門按照規定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監督。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重大行政決策草案的起草,依法組織開展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風險評估等程序,做好重大行政決策檔案材料歸檔的相關工作。
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本級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決策事項目錄
第八條 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結合職責權限和工作實際,于每年年初向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報送本年度重大行政決策建議事項,并說明理由、主要依據、主要內容、擬解決的主要問題以及計劃完成時間等。
有關部門報送重大行政決策建議事項前,可以根據需要向下一級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公眾等征集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建議。
決策機關領導人員提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以及下一級人民政府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由決策機關辦公機構交有關部門研究。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向決策機關提出決策事項建議,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決策機關提出書面決策事項建議的,由決策機關辦公機構轉有關部門研究論證。
第九條 有關部門應當對有關決策事項建議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進行充分論證,認為需要提請決策機關出臺重大行政決策的,按照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納入重大行政決策建議事項一并報送;認為不需要或者條件不成熟的,應當及時與建議人或者建議單位溝通反饋,并做好說明解釋工作,有關情況報決策機關辦公機構。
第十條 司法行政部門收到有關部門報送的本年度決策建議事項后,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進行審查。
司法行政部門擬訂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后,應當提請決策機關辦公機構征求有關部門意見。
第十一條 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報經決策機關領導審核后,由決策機關辦公機構提請決策機關常務會議審議;審議通過后,按規定報本級黨委同意。
第十二條 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經本級黨委同意后,決策機關辦公機構應當按規定向社會公布,但依法不予公開的事項除外。
向社會公布的決策事項目錄,應當列明決策事項名稱、決策承辦單位、計劃完成時間等。
第十三條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需要調整的,由司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論證并經審查后,報決策機關決定。
第三章 決策草案
第十四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按照決策事項目錄,根據《江蘇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要求擬訂決策草案,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履行相應程序。
決策承辦單位提交的決策草案未依法履行相應程序的,決策機關辦公機構應當將決策草案退回決策承辦單位,不得提請決策機關審議。
第十五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采取便于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除外。
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聽證會、實地走訪、書面征求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問卷調查、民意調查等多種方式。
決策事項涉及特定群體利益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與相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以及群眾代表進行溝通協商,充分聽取相關群體的意見建議。
第十六條 決策承辦單位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征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決策承辦單位可以通過專家訪談、媒體專訪、召開新聞發布會等方式進行解釋說明。
第十七條 決策事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較大分歧的,可以召開聽證會。
聽證相關事項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對于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與決策事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相關領域專家或者專業機構,以咨詢會、論證會、書面論證等方式進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論證。
決策承辦單位組織專家論證遵守《江蘇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第十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可能對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托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機構進行風險評估。風險評估工作按照有關規定開展。
按照有關規定已經對有關風險進行評估的,不作重復評估。
風險評估結果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決策機關認為風險可控的,可以作出決策;認為風險不可控的,在采取調整決策草案等措施確保風險可控后,可以作出決策。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策承辦單位可以提請決策機關終止決策程序:
(一)經調查顯示社會公眾對決策事項接受程度較低,可能嚴重影響決策有效執行的;
(二)經專家論證認為決策事項在專業上、技術上不可行的;
(三)經風險評估認為決策事項存在重大風險且無有效應對措施的;
(四)有可能嚴重影響決策順利作出和執行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一條 決策草案提交決策機關討論前,決策機關辦公機構按規定程序轉由同級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不得以征求意見、會簽、參加審議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
決策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決策機關討論。
第二十二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就決策草案下列內容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決策事項是否符合決策機關法定權限;
(二)決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關法定程序;
(三)決策草案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規定;
(四)其他需要進行合法性審查的內容。
在合法性審查過程中,應當組織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提出法律意見。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與決策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第二十三條 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查時間,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補充材料、征求意見、論證咨詢的時間不計入合法性審查期限。
第二十四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并對合法性審查意見負責。決策承辦單位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進行必要的調整或者補充。
第五章 集體討論決定和決策公布
第二十五條 決策承辦單位提交決策機關討論決策草案,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提請討論決策草案申報表;
(二)決策草案及相關材料,決策草案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應當包含公平競爭審查的有關情況;
(三)履行公眾參與程序的,報送社會公眾意見的研究采納情況;
(四)履行專家論證程序的,報送專家論證意見的研究采納情況;
(五)履行風險評估程序的,報送風險評估報告等有關材料;
(六)司法行政部門出具的合法性審查意見書;
(七)需要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條 決策草案應當經決策機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策機關行政首長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作出決定。
討論決策草案,會議組成人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行政首長最后發表意見。行政首長擬作出的決定與會議組成人員多數人的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在會上說明理由。
集體討論決定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載明。
第二十七條 決策機關應當通過本級人民政府公報和政府網站以及在本行政區域內發行的報紙等途徑依法及時公開重大行政決策。
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說明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采納情況,通過新聞發布會、接受訪談等方式進行宣傳解讀。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形成過程中的記錄、材料應當按照檔案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完整歸檔。
決策承辦單位負責對決策草案制定過程中形成的記錄、材料進行歸檔。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對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過程中形成的記錄、材料進行歸檔。
決策機關辦公機構負責對本級決策機關集體討論決定和決策公布過程中形成的記錄、材料進行歸檔。
第六章 決策的執行、調整及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 決策機關應當根據職責明確負責本級重大行政決策執行工作的單位(以下簡稱決策執行單位)。
決策執行單位應當制定重大行政決策的執行方案,落實執行措施,跟蹤執行效果,依法全面、及時、正確執行重大行政決策,并向決策機關報告決策執行情況。
第三十條 決策執行單位發現重大行政決策存在問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決策執行中發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應當及時向決策機關報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重大行政決策及其實施存在問題的,可以向決策機關或者決策執行單位提出意見建議。
第三十一條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執行中出現本規定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情況緊急的,決策機關行政首長可以先決定中止執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依法履行相關法定程序。
第三十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策機關可以組織決策后評估,并確定承擔評估具體工作的單位:
(一)實施滿二年的;
(二)實施后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的;
(四)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開展決策后評估,可以委托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進行,決策作出前承擔主要論證評估工作的單位除外。
第三十三條 承擔評估工作的單位應當吸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參與評估,充分聽取社會公眾特別是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決策后評估應當按照規定開展決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協調性、可操作性、規范性、績效性評估。決策后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調整重大行政決策以及決策承辦單位、決策執行單位績效評價的重要參考。
第三十四條 決策機關作出停止執行或者修正決策決定的,決策執行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少損失。
第三十五條 決策機關、決策承辦單位、決策執行單位以及其他機構和人員違反本規定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六條 參與決策事項的單位和個人違反保密規定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同時屬于行政規范性文件等其他需要履行特定程序事項的,相關程序應當按照規定一并履行。程序相同的,可以不再重復履行。
第三十九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市直屬園區管委會,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序,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南通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南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南通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