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規〔2025〕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直屬園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南通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1日
南通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范圍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財政性資金、國有資產、政府部門管理和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會公益性資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上述資金、資產,但上述資金、資產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或者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政府投資建設項目。
第四條 審計機關開展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應當確定項目法人單位或其授權委托進行建設管理的單位為被審計單位。
審計過程中,審計機關可以對設計、施工、勘察、監理、采購、供貨、招標代理等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單位取得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調查。
第五條 審計機關的管轄范圍,根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投資主體的財政、財務隸屬關系或者建設項目監督管理關系,分級確定。
市級審計機關可以將其管轄范圍內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授權縣級審計機關審計,也可以直接審計縣級審計機關管轄范圍內的重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但應當防止不必要的重復審計。
第六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年度審計計劃,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按照審計全覆蓋、突出重點、合理安排、確保質量的原則制定。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年度審計計劃應當經審計機關規定程序審定后,報本級黨委審計委員會批準。
第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后,被審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
投資主管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采取在線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第八條 被審計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機制,充分發揮內部審計力量,在竣工驗收合格后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
被審計單位選擇中介機構參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發生的審計費用列入項目建設成本。
第九條 被審計單位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結束后,應當收集整理以下資料,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一)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二)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及概算調整文件;
(三)招標文件及招標投標書,施工、代建、勘察設計、監理及設備采購等合同;
(四)政府采購審批文件、采購合同;
(五)歷年下達的項目年度財政性資金投資計劃、預算;
(六)工程結算資料;
(七)有關的會計及財務管理資料;
(八)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重點審計以下內容:
(一)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
(二)投資控制和資金管理使用情況;
(三)項目建設管理情況;
(四)有關政策措施執行和規劃實施情況;
(五)工程質量情況;
(六)設備、物資和材料采購情況;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遷情況;
(八)環境保護情況;
(九)工程造價情況;
(十)投資績效情況;
(十一)其他需要重點審計的內容。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應當有重點地選擇財政投入大、建設周期長或者涉及重大民生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行跟蹤審計。跟蹤審計過程中,應當重點關注項目審批、征地拆遷、環境保護、工程招投標、物資采購、工程結算、資金管理等關鍵環節,合理確定審計重點,運用先進技術方法,提高審計工作質效。
第十二條 項目建設合同雙方在合同條款中約定以審計機關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依據的,從其約定。
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應當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遇有辦理緊急事項或者被審計單位涉嫌嚴重違法違規等特殊情況,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被審計單位應當配合審計機關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十四條 在現場審計實施結束后,審計機關應當按照規定書面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
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0日內書面反饋意見。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反饋意見研究后,按照規定出具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等審計結論性文書。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審計機關應當對被審計單位整改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重點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結果,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通報有關部門。審計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應當保守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遵守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
審計機關在審計中發現有關部門履行職責不到位、政策法規不完善等問題,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提出改進建議。
第十七條 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采取公開招投標等方式組織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參與審計,并對其工作加強督導和業務復核,保證審計質量。
第十八條 審計機關履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職責所必需的經費,由本級人民政府予以保障;審計機關組織中介機構參與審計發生的費用,應當列入財政預算。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4月30日。原《市政府關于修改<南通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的決定》(通政規〔2018〕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