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區便民攤點管理暫行辦法》行政規范性文件后評估項目報告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和城市規模的不斷擴展,市區失地農民、進城務工人員越來越多,部分專業技術不強、年齡偏大的人員,一時難以就業,便以攤點經營為生。
國務院和江蘇省人民政府先后發布了《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為規范城市便民攤點管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提供了法律法規依據。
自2010年起,南通市市區無序設攤已經成為城市管理的突出矛盾和主要問題。攤點管理的成功實踐證明,解決攤點管理問題,必須堅持“疏堵結合”原則,在規范設置、規范管理的基礎上,依法取締不規范設置的攤點。因此,南通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8月8日召開的南通市十三屆人民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南通市市區便民攤點管理暫行辦法》(通政規〔2011〕4號,下文簡稱《暫行辦法》),《暫行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制定出臺《暫行辦法》,旨在通過規范便民攤點設置和管理,有效化解攤點設置及管理中的突出矛盾,減少攤點管理和執法中的不和諧因素,促進城市管理工作和諧發展。同時,制定出臺《暫行辦法》,能夠助推部分弱勢群體就業,對減少城市管理能耗,提高城市管理總體水平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通過對《暫行辦法》實施十三年來的情況進行后評估,以期達到:(1)評估《暫行辦法》作為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執行性、協調性、可操作性、立法技術性、實效性等;(2)評估《暫行辦法》在實施過程中取得的效果,在征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完善《暫行辦法》的內容,并對《暫行辦法》后續的實施作出客觀評價。通過對行政規范性文件后評估工作的進行,將最大程度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促進城市管理工作的高質量發展。詳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