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規〔2024〕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直屬園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南通市地質資料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9日
南通市地質資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地質資料管理與服務,充分發揮地質資料在我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保護地質資料匯交人合法權益,根據《地質資料管理條例》《江蘇省地質資料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含管轄海域)內地質資料的匯交、保管、利用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質資料,是指在地質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圖表、聲像、電磁介質等形式的原始地質資料、成果地質資料和巖礦芯、各類標本、光薄片、樣品等實物地質資料。
本辦法所稱地質工作,包括地質研究、地質考察、地質調查、礦產資源評價、水文地質勘察(查)、工程地質勘察(查)、環境地質調查、地質災害評估與勘查、巖土工程勘察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國家出資的地質工作項目,是指包含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以各種渠道投入資金的地質工作。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屬園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地質資料管理與服務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將地質資料管理與服務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市、縣(市、區)和市直屬園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以下稱市、縣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利用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科技、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數據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并與同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建立地質資料匯交管理與共享服務協同機制。
第五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地質資料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二)負責管理市級地質資料館藏機構或地質資料保管單位,指導全市地質資料館藏業務,組織開展業務培訓;
(三)依法接收、驗收、保存、管理地質資料,按照規定向省地質資料館轉匯交地質資料;
(四)建立和維護地質資料信息化服務系統;
(五)開展地質資料綜合研究,依法為社會提供地質資料服務;
(六)建立市級地質資料數據中心,負責地質資料數字化及數據集成管理;
(七)承擔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交辦的有關事宜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參照本條規定開展地質資料管理工作。具備條件的縣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可以設置本級地質資料館藏機構。
第六條 市級地質資料館藏機構應當配備必要的專業人員,具備達到乙級檔案館標準的硬件設施和提供地質資料社會化服務的能力。
第七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探礦權人或采礦權人為地質資料匯交人;建設工程中涉及地質災害評估與勘查、巖土工程勘察的建設單位為地質資料匯交人。
前款規定以外的地質工作項目,由國家出資的,承擔有關地質工作的單位為地質資料匯交人;非國家出資的,其出資人為地質資料匯交人。地質工作項目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出資人的,由出資人確定一方為地質資料匯交人,其他出資人承擔匯交地質資料的連帶責任。中外合作開展地質工作的,參與合作項目的中方為地質資料匯交人,外方承擔匯交地質資料的連帶責任。
地質資料匯交人在轉讓探礦權、采礦權、工程建設項目后,其涉及的地質資料匯交義務同時轉移,探礦權、采礦權或建設項目受讓人為地質資料匯交人。
地質資料匯交人可以委托承擔地質工作的地質勘察(查)單位代其履行匯交義務。
第八條 應當向省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匯交的成果、原始、實物地質資料,按照《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江蘇省地質資料管理辦法》等規定的范圍和要求執行。
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向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匯交的成果地質資料目錄,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另行制定并公布。
縣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已設置縣級地質資料館藏機構的,地質資料可匯交至縣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并由其按規定進行管理。
第九條 匯交的成果地質資料以電子文檔資料為主,紙質資料為輔,做到應交盡交。
匯交的成果地質資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編制,資料完整、齊全。
第十條 市、縣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在辦理工程建設項目用地出讓、劃撥、租賃等手續時,書面告知匯交人地質資料匯交要求。
工程建設項目在規劃驗線、規劃核實等階段,市、縣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督促指導匯交人及時匯交,并將匯交憑證作為工作資料。
第十一條 市、縣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在辦理礦業權出讓手續時,書面告知受讓人地質資料匯交要求。
地質資料匯交人應當按照《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江蘇省地質資料管理辦法》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匯交地質資料。
因不可抗拒力不能按照規定期限匯交的,匯交人應當提前15日提出延期匯交的書面申請,并按照新的匯交期限匯交地質資料。
第十二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自收到匯交的地質資料之日起10日內,按照規定對匯交的地質資料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出具地質資料匯交憑證;驗收不合格的,退回匯交人補充修改,并限期重新匯交。
第十三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對驗收合格的地質資料統一集中保管,及時登記、整理、著錄,做好地質資料的保存、統計、編研、保護和利用工作。
對電子文檔應當按照地質資料館藏管理規范要求,采取異地備份等措施,保障地質資料的完整和安全。
第十四條 對地質資料的保護,按照《地質資料管理條例》《江蘇省地質資料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出資開展地質工作形成的具有公益性質的地質資料,自匯交之日起90日內向社會公開,無償提供給全社會利用。
第十五條 涉及國家秘密或者著作權的地質資料的保護、公開和利用,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可以持單位證明、身份證等有效證件,查閱、復制、摘錄已公開的地質資料。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定期更新對社會公開的地質資料目錄信息,并提供查詢服務。
第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需要查閱、利用保護期內地質資料的,應當出具匯交人同意的書面證明文件。
因防災減災、國防建設、公共安全、環境保護、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等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持本機關出具的證明無償查閱、利用保護期內的地質資料。
第十八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定期公布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情況,并在每年12月底前,編制本年度地質資料保管和利用年報。
年報內容應當包括地質資料匯交、利用和保護情況,館藏地質資料管理情況以及地質資料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建議等。
第十九條 市、縣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加強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的監督管理,對未按照規定匯交地質資料的匯交人進行催交。
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及時上報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由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條 地質資料利用人損毀、丟失地質資料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一條 市、縣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地質資料館藏機構和地質資料保管單位,有下列情形的,對其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一)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護期內的地質資料的;
(二)封鎖地質資料,限制他人借閱、利用公開的地質資料的;
(三)不按規定管理地質資料,造成地質資料損毀、散失的。
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密地質資料的,依照保守國家秘密法有關規定予以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