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規〔2024〕6號
崇川區、通州區、海門區人民政府,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蘇錫通科技產業園區、通州灣示范區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現將《南通市中心城區聲環境功能區劃分規定(2024年修訂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8日
南通市中心城區聲環境功能區劃分規定(2024年修訂版)
為進一步加強南通市中心城區噪聲污染防治工作,優化聲環境功能區劃分(以下簡稱區劃),改善聲環境質量,營造良好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和《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范》(GB/T 15190-2014)等相關規定和要求,結合《南通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和土地利用現狀,現對2019年發布實施的《南通市主城區聲環境功能區劃分規定》(2019年修訂版)進行調整。具體如下:
一、區劃依據
(一)法律法規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
3. 《江蘇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
(二)技術依據
1. 《聲環境質量標準》(GB 3096-2008);
2. 《機場周圍飛機噪聲環境標準》(GB 9660-88);
3.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2008);
4. 《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22337-2008);
5. 《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523-2011);
6. 《鐵路邊界噪聲限值及其測量方法》(GB 12525-90);
7. 《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范》(GB/T 15190-2014);
8.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聲環境》(HJ 2.4-2021);
9. 《環境噪聲監測技術規范 城市聲環境常規監測》(HJ 640-2012);
10. 《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 50137-2011);
(三)其他依據
1. 《南通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
2. 《南通市“十四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
3. 《南通市“十四五”生態環境基礎設施建設規劃》;
二、區劃范圍
此次聲環境功能區劃分范圍為南通市崇川區、通州區、海門區及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蘇錫通科技產業園區、通州灣示范區,整體區劃面積約857.275km2。
三、區劃結果
將南通市中心城區劃分為4類聲環境功能適用區域。因區劃范圍內沒有占地面積大于0.5平方公里的康復療養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根據《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范》(GB/T 15190-2014),不設0類聲環境功能區。
(一)1類聲環境功能區
指以居民住宅、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設計、行政辦公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靜的區域。本次共設1類聲環境功能區單元46個,其中崇川區16個、通州區19個、海門區8個、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2個、通州灣示范區1個,具體見附件1。
(二)2類聲環境功能區
指以商業金融、集市貿易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業、工業混雜,需要維護住宅安靜的區域。本次共設2類聲環境功能區單元81個,其中崇川區20個、通州區31個、海門區13個、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6個、蘇錫通科技產業園區6個、通州灣示范區5個,具體見附件2。
(三)3類聲環境功能區
指以工業生產、倉儲物流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業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本次共設3類聲環境功能區單元80個,其中崇川區13個、通州區23個、海門區18個、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13個、蘇錫通科技產業園區7個、通州灣示范區6個,具體見附件3。
(四)4類聲環境功能區
將區劃范圍內交通干線邊界線(指城市交通干線中各級市政道路與人行道的交界線,無人行道的高架道路地面投影邊界,各級公路的邊界線,城市軌道交通用地邊界線,內河航道的河堤護欄或堤外坡角)外一定距離內,需要防止交通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劃分為4a類聲環境功能區。根據相關規定和區域聲環境質量要求,本次區劃范圍內不設4b類聲環境功能區。交通干線清單具體見附件4。
劃分4a類聲環境功能區時,根據交通干線聲源特性、兩側建筑物形式、地貌特征以及相鄰區域的聲環境功能區類別,不同的道路、不同的路段、同路段的兩側及道路的同側其距離可以不統一。距離的確定方法如下:
(1)相鄰區域為l類聲環境功能區域,距離為50m;
(2)相鄰區域為2類聲環境功能區域,距離為35m;
(3)相鄰區域為3類聲環境功能區域,距離為20m。
當臨街建筑高于三層樓房以上(含三層)時,將臨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線一側至交通干線邊界線的區域定為4a類聲環境功能區。
四、其他事項
1. 隨著城市建設規模的不斷擴大,可能存在本區劃范圍不能滿足城市實際發展空間需要的問題,可視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2. 本區劃以《南通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以及崇川區、通州區、海門區、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蘇錫通科技產業園區、通州灣示范區各單元詳規為編制依據,以上規劃調整時,本功能區劃也應適時調整。
3. 各類標準適用區域之間不設過渡地帶。
4. 按照《聲環境質量標準》(GB 3096-2008),6:00至22:00之間的時段執行晝間標準;22:00至次日6:00之間的時段執行夜間標準。
5. 對于本區劃范圍以外的其他區域,可根據《聲環境質量標準》(GB 3096-2008)相關規范要求,確定其適用標準。
6. 區劃中未出現的工業園區、物流園區,以政府審批的園區范圍為準,作為3類聲環境功能區;區劃中未出現的交通干線,以政府審批后確定的道路為準,其兩側按規定劃為4a類聲環境功能區。
五、本規定由南通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六、本規定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30日。此前發布的有關南通市主城區聲環境功能區劃分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附件:1. 南通市中心城區1類聲環境功能區范圍
2. 南通市中心城區2類聲環境功能區范圍
3. 南通市中心城區3類聲環境功能區范圍
4. 南通市中心城區交通干線清單
5. 南通市中心城區聲環境功能區劃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