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規〔2024〕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直屬園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南通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0日
南通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促進殘疾人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國務院《殘疾人就業條例》和《江蘇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包括: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相關表揚、優惠、獎勵、補貼、便利政策的實施;相關監督管理和公共服務活動等。
本辦法所指的殘疾人包括:持有效殘疾人證、一級至八級殘疾軍人證和一級至八級傷殘人民警察證的法定勞動年齡內的人員。
第三條 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應當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徹到殘疾人事業全過程。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含市直屬園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加強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的領導,將殘疾人就業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因地制宜制定助推殘疾人就業的優惠政策,建立健全議事協調機制和部門協作機制,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完善并落實扶持措施,為殘疾人就業創造條件。
對在殘疾人就業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依規給予表揚。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統籌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研究、解決重大問題。
市、縣(市、區,含市直屬園區,下同)殘疾人聯合會受同級人民政府委托,負責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的組織、實施與監督,其所屬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負責為殘疾人免費提供就業指導、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職業適應評估等服務。
財政、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教育、民政、衛健、國資、市場監管等部門和單位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
第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按不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百分之一點五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并為其提供適當的工種和崗位。鼓勵用人單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
用人單位安排一名持有殘疾人證(一級至二級)或者殘疾軍人證、傷殘人民警察證(一級至三級)人員就業的,按照安排兩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用人單位將殘疾人錄用為在編人員或者依法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實際支付的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方可計入用人單位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用人單位依法以勞務派遣方式接收殘疾人在本單位就業的,由派遣單位和接收單位協商一致后,計入其中一方的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
第六條 鼓勵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在堅持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的前提下,對殘疾人能夠勝任的職位、崗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聘)用殘疾人。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制定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項目推進計劃,落實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年報、年審制度,建立健全帶頭安排殘疾人就業的長效機制,通過公開錄用、遴選、選調、公開招聘、退役軍人安置等多渠道、多形式,采取專設職位、崗位招錄(聘)等措施,積極安排殘疾人就業。
國有企業應當建立殘疾人就業見習崗位募集制度,常態化開展助殘就業崗位開發、定向招錄和專場招聘工作。
第七條 支持民營企業促進殘疾人就業穩崗拓崗。市、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工商聯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定期深入民營企業走訪,了解民營企業用工需求,共同搭建民營企業助殘就業平臺,為民營企業吸納殘疾人就業提供支持、指導和服務。
第八條 市、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加強殘疾人就業服務工作,提升殘疾人就業服務質效。
市、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要定期開展殘疾人就業狀況調研,主動對接殘疾人家庭和用人單位,精準掌握各類殘疾群體就業、失業情況和就業需求,必要時也可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進行調查研究。
市、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應當通過建立殘疾人就業服務清單、定期組織殘疾人招聘會、開展訪企拓崗、提供殘疾人就業指導、完善殘疾人就業服務網絡等舉措,拓展殘疾人就業服務方式,提高殘疾人就業服務質量。
市、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建立健全以就業為導向的培訓體系,根據就業市場供需情況和殘疾人特點,精準開展“菜單式”培訓和定崗定向培訓,舉辦云客服、新媒體營銷、網絡電商等新業態項目培訓,扶持殘疾人非遺、文創等特色職業技能培訓項目發展。
第九條 市、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殘疾人就業服務信息化建設,建立和完善殘疾人求職就業大數據系統,構建殘疾人就業情況動態監測和用人單位招聘信息發布機制,精準對接求職需求和用工需求,有效拓寬殘疾人招錄渠道,多措并舉為用人單位和殘疾人提供高質量招聘和就業服務。
在保護殘疾人隱私的前提下,殘疾人聯合會可以根據需要向有關單位提供與就業相關的殘疾人信息數據。
第十條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和支持殘疾人就業工作,市、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引導社會組織、第三方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等社會力量,通過提供就業技能培訓、開發公益性崗位、提供捐助、提供輔助性就業項目、開展志愿服務等方式,助力殘疾人就業。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及有關部門可參照有關規定,依法合理確定殘疾人就業補貼和獎勵標準、條件,對按比例或者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采取補貼、獎勵、表揚等激勵措施。
有關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條件的,享受相應的稅費優惠、政府采購支持等扶持政策。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時限如實向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上年度本單位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當依法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稅務機關依法征收。
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情況,依法納入勞動就業信用管理范圍。
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將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等情況納入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或者編制專項社會責任報告。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遇到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可以申請減免或者緩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申請減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最高限額不得超過一年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繳額。申請緩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期滿后應當如數補繳。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稅務機關提交同級財政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從本單位公用經費中列支。
企業、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從管理費用中列支。
第十六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使用應當按規定執行,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占用、挪用。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用人單位落實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義務的監督檢查,并加強協作。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未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且未采取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其他方式履行法定義務的,不能參評先進單位,其主要負責人不能參評先進個人。
對虛報、瞞報、遲報、拒報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的用人單位,市、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應當予以通報,并要求及時整改。
第十八條 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相關信息應當依法予以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市、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用人單位應當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和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等情況。
市、縣(市、區)稅務機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用人單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情況。
市、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財政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于支持殘疾人就業和保障殘疾人生活支出情況。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殘疾人就業的宣傳,充分利用全國助殘日、國際殘疾人日等重要時間節點,通過廣電、報紙、網絡和新媒體平臺,大力宣傳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法律法規、政策和殘疾人就業工作先進事跡,為助推殘疾人就業營造良好社會環境。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31日。2010年10月25日市政府發布的《南通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通政規〔2010〕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