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局各處室、直屬事業單位:
現將《南通市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首違不罰、免罰、輕罰和不予行政強制措施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南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4月6日
南通市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首違不罰、免罰、輕罰和不予行政強制措施規定(試行)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進包容審慎監管,持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打造一流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江蘇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關于印發江蘇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和從輕減輕處罰規定的通知》(蘇市監規〔2021〕6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全市市場監管領域納入輕微違法首違不罰、免罰、輕罰、不予行政強制措施清單(詳見附件1-4)管理的行政執法活動。
第三條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堅持職權法定、公正公開、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原則,以事實為依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嚴格遵守法定程序,開展輕微違法首違不罰、免罰、輕罰、不予行政強制措施。
第四條首違不罰是指對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違法行為,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免罰是指對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輕罰包括從輕、減輕處罰。從輕行政處罰是指在行政處罰的法定種類和法定幅度內適用較輕的種類或者選擇法定幅度中較低的部分予以處罰。其中,罰款的數額應當為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較低的30%部分。減輕行政處罰是指在行政處罰的法定最低限度以下予以處罰。
不予行政強制措施是指對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違法行為,可以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第五條 初次違法是指當事人第一次實施該類型違法行為。
經詢問當事人,并查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江蘇省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平臺,未發現當事人有同一類型違法行為的,可以認定為初次違法。
第六條 危害后果輕微,可以結合下列因素綜合認定:
(一)危害程度較輕,對市場秩序的擾亂程度輕微,對消費者欺騙、誤導作用較小等;
(二)危害范圍較小;
(三)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減輕;
(四)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
(五)主動與被侵權人、其他利害關系人達成和解;
(六)其他體現危害后果輕微的因素。
第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及時改正:
(一)在市場監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線索之前主動改正;
(二)在市場監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線索之后,責令改正之前主動改正;
(三)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
前款所列三種情形的及時性、主動性依次減弱,市場監管部門在作出從輕、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時,應當綜合考慮改正情節。
改正的方式包括停止并糾正違法行為、召回或者下架案涉產品、退還違法所得等。
第八條 違法行為輕微和違法情節顯著輕微,可以結合下列因素綜合認定:
(一)主觀過錯較小;
(二)初次違法;
(三)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
(四)及時中止違法行為;
(五)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金額較小;
(六)案涉貨值金額較小;
(七)案涉產品或者服務合格或者符合標準;
(八)其他體現違法行為輕微和違法情節顯著輕微的因素。
第九條 當事人的主觀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故意的過錯程度大于過失。
當事人是否存在主觀過錯,可以結合下列因素綜合認定:
(一)當事人對違法行為是否明知或者應知;
(二)當事人是否有能力控制違法行為及其后果;
(三)當事人是否履行了法定的生產經營責任;
(四)當事人是否通過合法途徑取得商品或者相關授權;
(五)其他體現當事人主觀狀態的因素。
沒有主觀過錯的舉證責任由當事人承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和沒有明顯社會危害,可以結合下列因素綜合認定:
(一)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
(二)未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三)違法行為的規模或涉及的區域范圍較小;
(四)及時改正;
(五)未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六)其他體現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和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因素。
違法行為有特定對象,未造成特定對象任何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等,可以認定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違法行為沒有特定對象,持續時間較短,未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可以認定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第十一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采取改正、召回或者賠付等措施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市場監管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市場監管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包括但不限于當事人揭發市場監管領域違法行為或者提供查處市場監管領域違法行為的關鍵線索或證據,并經查證屬實的;
(五)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從輕行政處罰;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違法行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減輕行政處罰:
(一)初次違法且違法行為較輕;
(二)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
(四)主動改正或者及時中止違法行為的;
(五)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六)當事人有充分證據證明不存在主觀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
(七)當事人因殘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確有困難的;
(八)其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十三條 責令改正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及上級文件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或者上級文件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違法行為的實際情形確定合理期限,一般不超過30日。
第十四條 對適用首違不罰、免罰、輕罰、不予行政強制措施的當事人,市場監管部門應當運用行政建議、行政約談、規勸提醒等柔性執法的方式,教育、引導和促進其依法依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 鼓勵經當事人同意并簽訂送達地址確認書后,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移動通訊、即時通訊賬號等能夠確認當事人收悉的電子方式送達執法文書。
第十六條 當事人違法行為不符合首違不罰、免罰、輕罰和不予行政強制措施等清單中所列條件,或者未列入清單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綜合裁量作出相應決定和措施。
第十七條 對觸及安全底線、嚴重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嚴重侵犯知識產權、嚴重危害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以及其他具有從重處罰情節的違法行為,不得適用首違不罰、免罰、輕罰和不予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八條 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等突發事件中實施違法行為的,不適用本規定。
第十九條 本規定施行后,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文件對首違不罰、免罰輕罰和不予行政強制措施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南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自2022年5月8日起施行。《關于印發<南通市市場監管領域涉企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和一般違法行為從輕減輕行政處罰指導意見>的通知》(通市監發〔2020〕13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