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直屬園區管委會,市有關部門和單位:
現將《南通市園林綠化工程建設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4日
南通市園林綠化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園林綠化工程建設程序,加強工程建設事中事后監管和信用管理,貫徹落實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要求,根據《城市綠化條例》《江蘇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南通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以及住房城鄉建設部《園林綠化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鎮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園林綠化工程(不含建設工程附屬綠化工程)的建設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園林綠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用地、附屬綠地、區域綠地,主要包括園林綠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園林設備安裝以及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下單層配套建筑、小品、花壇、園路、水系、駁岸、噴泉、假山、雕塑、綠地廣場、園林景觀橋梁等施工。
第四條市、縣(市、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管轄區域內園林綠化工程建設管理。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建設(園林綠化)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以下簡稱“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園林綠化工程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行政審批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園林綠化工程的建設管理。
第五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依據項目投資規模及性質,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含項目選址等文件),報市、縣(市、區)行政審批部門審批。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設計單位承擔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
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編制初步設計方案,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或者政府賦予項目審批權的其他部門審批。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要求,組織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圖審查并形成施工圖評審意見。施工圖中涉及房屋建筑、市政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內容的,應當經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
審批部門組織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時,應當征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對園林綠化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依法組織招標。
園林綠化建設項目中涉及配套服務建筑、景觀道路橋梁、河道岸線的,應當配備具有相關專業執業資格和資歷的人員;達到規模標準的,應當按規定單獨招標。
招標人不得將具備原城市園林綠化施工資質或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等作為投標人資格條件,且不得要求項目負責人具備市政公用工程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
招標人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將投標企業或者項目負責人承擔過類似工程作為資格審查條件。
第八條園林綠化工程施工招標文件中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投標人應當具備與招標項目相匹配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技術工人、資金、設備等條件。項目規模劃分及人員配置標準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和標準另行制定。
(二)投標人及其項目負責人應當具有良好的園林綠化行業從業信用記錄。
(三)資格審查委員會、評標委員會中園林專業專家人數不少于委員會專家人數的1/3。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園林綠化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園林綠化建設項目中單獨招標的配套服務建筑、景觀道路橋梁、河道岸線等工程由各專業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園林綠化工程中涉及房屋建筑及附屬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施工許可證。
第十條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管轄范圍內園林綠化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重點對以下內容進行監管:
(一)苗木、種植土、置石等園林工程材料的質量情況;
(二)亭、臺、廊、榭等園林構筑物主體結構安全和工程質量情況;
(三)地形整理、土壤改良、假山建造、樹穴開挖、苗木吊裝、高空修剪等施工關鍵環節質量安全管理情況。
第十一條園林綠化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且施工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將竣工驗收的時間、地點等通知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或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或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進行監督,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園林綠化工程出具質量監督報告。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園林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和工程檔案移交。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當向市或縣(市、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工程質量監督報告及測繪報告等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園林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督促施工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保修養護職責,做好保修養護期內工程缺陷排查和整改工作,及時辦理建管交接手續。
園林綠化工程養護接管單位應當參與工程保修養護期管理,協同做好工程缺陷排查,避免因缺陷影響工程正常移交。
第十四條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政府投資園林綠化工程景觀效果評估和質量綜合評價工作,并將質量綜合評價結果記入企業信用檔案。
第十五條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市園林綠化企業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園林綠化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組織開展園林綠化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統一開展信用評價工作,監督指導縣(市、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開展管轄范圍內園林綠化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實施招標的園林綠化工程,投標人信用信息和信用評價結果應當作為資格審查和評標的重要參考。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