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直屬園區管委會,市有關部門和單位:
為深入推行政府權力清單制度,規范權力運行,推進依法行政、簡政放權,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行政權力事項清單管理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22〕22號)規定,依據2020年7月至2022年7月間市人大常委會通過的7部地方性法規(法規修正案)、市政府制定(修訂)的2部規章設定的行政權力事項,對南通市市設權力清單進行動態調整。共涉及市公安局、交通運輸局、城市管理局、江蘇省南通狼山旅游度假區管理辦公室和南通城市軌道交通有限公司5個部門(單位)新增行政處罰事項38項。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南通市市設權力清單動態調整事項》印發給你們,請予貫徹落實。
南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0月25日
南通市市設權力清單動態調整事項(38項)
編號 |
部門 |
權力 類型 |
權力名稱 |
設定依據 |
行使層級和內容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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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級 |
縣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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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蘇省南通狼山旅游度假區管理辦公室 |
行政處罰 |
對在狼山國家森林公園內擅自采折、采挖花草、竹筍、藥材等植物的處罰 |
【地方性法規】《江蘇南通狼山國家森林公園管理條例》(2020年11月18日南通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2021年1月15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2022年3月17日南通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2022年5月31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準修訂) 第十一條第一款 森林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二)擅自采折、采挖花草、竹筍、藥材等植物; 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森林公園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一)擅自采折、采挖花草、竹筍、藥材等植物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罰款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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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江蘇省南通狼山旅游度假區管理辦公室 |
行政處罰 |
對在狼山國家森林公園內燃放孔明燈、在非指定區域焚燒香蠟紙燭、在非指定的吸煙區吸煙的處罰 |
【地方性法規】《江蘇南通狼山國家森林公園管理條例》(2020年11月18日南通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2021年1月15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2022年3月17日南通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2022年5月31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準修訂) 第十一條第一款 森林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五)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森林防火期內擅自在防火區野外用火,在非指定區域露天燒烤食品、焚燒香蠟紙燭,在非指定的吸煙區吸煙; 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森林公園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二)燃放孔明燈或者在非指定區域焚燒香蠟紙燭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在非指定的吸煙區吸煙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罰款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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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江蘇省南通狼山旅游度假區管理辦公室 |
行政處罰 |
對在狼山國家森林公園內的禁止水域游泳、垂釣、捕魚的處罰 |
【地方性法規】《江蘇南通狼山國家森林公園管理條例》(2020年11月18日南通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2021年1月15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2022年3月17日南通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2022年5月31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準修訂) 第十一條第一款 森林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七)在禁止水域游泳、垂釣、捕魚; 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森林公園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三)在禁止水域游泳、垂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在禁止水域捕魚的,沒收漁具和漁獲物,并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漁具和漁獲物、罰款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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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江蘇省南通狼山旅游度假區管理辦公室 |
行政處罰 |
對在狼山國家森林公園內擅自擺攤設點、兜售物品的處罰 |
【地方性法規】《江蘇南通狼山國家森林公園管理條例》(2020年11月18日南通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2021年1月15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2022年3月17日南通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2022年5月31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準修訂) 第十一條第一款 森林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十)擅自擺攤設點、兜售物品; 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森林公園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四)擅自擺攤設點、兜售物品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罰款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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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江蘇省南通狼山旅游度假區管理辦公室 |
行政處罰 |
對在狼山國家森林公園內攜犬進入封閉區域或者攜犬進入開放區域不束牽引繩、不清理寵物糞便的處罰 |
【地方性法規】《江蘇南通狼山國家森林公園管理條例》(2020年11月18日南通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2021年1月15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2022年3月17日南通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2022年5月31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準修訂) 第十一條第一款 森林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十一)攜犬不束牽引繩、不清理寵物糞便,攜犬進入封閉區域; 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森林公園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五)攜犬不束牽引繩的,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不清理寵物糞便的,可以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攜犬進入封閉區域的,可以處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警告、罰款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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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江蘇省南通狼山旅游度假區管理辦公室 |
行政處罰 |
對在狼山國家森林公園內擅自在未開放區域開展野外探險、攀巖等危險活動的處罰 |
【地方性法規】《江蘇南通狼山國家森林公園管理條例》(2020年11月18日南通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2021年1月15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2022年3月17日南通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2022年5月31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準修訂) 第十一條第一款 森林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十二)擅自在未開放區域開展野外探險、攀巖等危險活動; 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森林公園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六)擅自在未開放區域開展野外探險、攀巖等危險活動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罰款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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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江蘇省南通狼山旅游度假區管理辦公室 |
行政處罰 |
對在狼山國家森林公園內道路以外違規停放車輛的處罰 |
【地方性法規】《江蘇南通狼山國家森林公園管理條例》(2020年11月18日南通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2021年1月15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2022年3月17日南通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2022年5月31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準修訂) 第十一條第一款 森林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十三)違規停放車輛; 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森林公園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七)在道路以外違規停放車輛的,機動車處五十元罰款,非機動車處二十元罰款。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罰款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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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江蘇省南通狼山旅游度假區管理辦公室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進入軍山南麓生態保育區的處罰 |
【地方性法規】《江蘇南通狼山國家森林公園管理條例》(2020年11月18日南通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2021年1月15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2022年3月17日南通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2022年5月31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準修訂) 第十二條第二款 軍山南麓生態保育區作為生物多樣性核心區域,實行封閉管理,禁止擅自進入。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擅自進入軍山南麓生態保育區的,由森林公園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責令改正、罰款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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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市交通運輸局 |
行政處罰 |
對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未建立控制保護區日常巡查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開展日常巡查并進行全過程記錄的處罰 |
【地方性法規】《南通市軌道交通條例》(2021年9月18日南通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2021年12月2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控制保護區日常巡查制度,開展日常巡查,并進行全過程記錄。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建立控制保護區日常巡查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開展日常巡查并進行全過程記錄。 |
責令限期改正、罰款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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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市交通運輸局 |
行政處罰 |
對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未按照要求向社會公布運營服務質量承諾事項、未在運營服務中全面履行承諾的處罰 |
【地方性法規】《南通市軌道交通條例》(2021年9月18日南通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2021年12月2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條第一款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執行軌道交通運營服務規范,健全運營管理制度,為乘客提供安全、可靠、便捷的服務,按照有關規定或者標準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社會公布運營服務質量承諾事項,并在運營服務中全面履行承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未按照要求向社會公布運營服務質量承諾事項,并在運營服務中全面履行承諾。 |
責令限期改正、罰款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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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市交通運輸局 |
行政處罰 |
對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向乘客提供運營服務和安全應急等信息、未及時告知安全運輸注意事項的處罰 |
【地方性法規】《南通市軌道交通條例》(2021年9月18日南通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2021年12月2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條第一款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執行軌道交通運營服務規范,健全運營管理制度,為乘客提供安全、可靠、便捷的服務,按照有關規定或者標準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五)向乘客提供運營服務和安全應急等信息,及時告知安全運輸注意事項。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未按照規定向乘客提供運營服務和安全應急等信息,及時告知安全運輸注意事項。 |
責令限期改正、罰款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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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市交通運輸局 |
行政處罰 |
對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未將列車運行圖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調整運行圖嚴重影響服務質量未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說明理由的處罰 |
【地方性法規】《南通市軌道交通條例》(2021年9月18日南通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2021年12月2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條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根據軌道交通沿線乘客出行規律以及網絡化運輸組織要求,合理編制列車運行圖,并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調整運行圖嚴重影響服務質量的,應當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說明理由。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三十一條規定,未將列車運行圖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調整運行圖嚴重影響服務質量未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說明理由。 |
責令限期改正、罰款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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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市交通運輸局 |
行政處罰 |
對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未建立乘客投訴受理制度或者未及時處理乘客投訴并將處理結果告知乘客的處罰 |
【地方性法規】《南通市軌道交通條例》(2021年9月18日南通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2021年12月2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條第一款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乘客投訴受理制度。 第二款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接到乘客投訴后應當及時處理,并在七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乘客。乘客對答復有異議的,可以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訴。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未建立乘客投訴受理制度或者未及時處理乘客投訴并將處理結果告知乘客。 |
責令限期改正、罰款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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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市交通運輸局 |
行政處罰 |
對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未按時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上一年度運營服務質量承諾履行情況的處罰 |
【地方性法規】《南通市軌道交通條例》(2021年9月18日南通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2021年12月2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內部服務質量監督、檢查、考核機制,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上一年度運營服務質量承諾履行情況。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按時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上一年度運營服務質量承諾履行情況。 |
責令限期改正、罰款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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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市交通運輸局 |
行政處罰 |
對軌道交通經營單位采取限流、甩站、封站、暫停運營等措施未及時向社會公告或者封站、暫停運營未及時向市公安機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的處罰 |
【地方性法規】《南通市軌道交通條例》(2021年9月18日南通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2021年12月2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條第三款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采取限流、甩站、封站、暫停運營等措施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封站、暫停運營的,應當及時向市公安機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三款規定,采取限流、甩站、封站、暫停運營等措施未及時向社會公告或者封站、暫停運營未及時向市公安機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
責令限期改正、罰款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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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市交通運輸局 |
行政處罰 |
對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對軌道交通運營設施設備進行定期檢查、檢測評估和及時養護維修、更新改造的處罰 |
【地方性法規】《南通市軌道交通條例》(2021年9月18日南通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2021年12月2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條第一款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執行軌道交通運營服務規范,健全運營管理制度,為乘客提供安全、可靠、便捷的服務,按照有關規定或者標準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二)對軌道交通運營設施設備進行定期檢查、檢測評估,及時養護維修和更新改造。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未按照規定對軌道交通運營設施設備進行定期檢查、檢測評估和及時養護維修、更新改造。 |
責令改正、罰款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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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市交通運輸局 |
行政處罰 |
對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及時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運營信息的處罰 |
【地方性法規】《南通市軌道交通條例》(2021年9月18日南通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2021年12月2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條第二款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運營信息統計分析制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軌道交通客運量、客運周轉量以及運營里程、班次、收入、成本等運營信息。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及時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運營信息。 |
責令改正、罰款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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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市交通運輸局 |
行政處罰 |
對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未建立風險數據庫和隱患排查手冊的處罰 |
【地方性法規】《南通市軌道交通條例》(2021年9月18日南通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2021年12月2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條第一款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完善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制度。開展日常安全隱患排查,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建立風險數據庫和隱患排查手冊。發現風險隱患應當及時排除,不能及時排除的,應當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建立風險數據庫和隱患排查手冊。 |
責令改正、罰款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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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市交通運輸局 |
行政處罰 |
對使用高架線路橋下空間危害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處罰 |
【地方性法規】《南通市軌道交通條例》(2021年9月18日南通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2021年12月2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條第一款 使用高架線路橋下空間不得危害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并預留高架線路橋梁設施日常檢查、檢測和養護維修的條件。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使用高架線路橋下空間危害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或者地面、高架線路沿線建(構)筑物、植物妨礙行車瞭望、侵入軌道交通線路限界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相關責任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責令限期改正、罰款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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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市交通運輸局 |
行政處罰 |
對地面、高架線路沿線建(構)筑物、植物妨礙行車瞭望、侵入軌道交通線路限界的處罰 |
【地方性法規】《南通市軌道交通條例》(2021年9月18日南通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2021年12月2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條第二款 地面線路、高架線路沿線建(構)筑物或者植物不得妨礙行車瞭望,不得侵入軌道交通線路的限界。沿線建(構)筑物、植物可能妨礙行車瞭望或者侵入線路限界的,責任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使用高架線路橋下空間危害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或者地面、高架線路沿線建(構)筑物、植物妨礙行車瞭望、侵入軌道交通線路限界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相關責任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責令限期改正、罰款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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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南通城市軌道交通有限公司 |
行政處罰 |
對在車站、列車或者其他軌道交通設施內吸煙(含電子煙)、點燃明火、隨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亂扔果皮、紙屑等廢棄物的處罰 |
【地方性法規】《南通市軌道交通條例》(2021年9月18日南通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2021年12月2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條第一款 在車站、列車或者其他軌道交通設施內,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運營秩序、污損設施的行為: (一)吸煙(含電子煙)、點燃明火、隨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亂扔果皮、紙屑等廢棄物。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在車站、列車或者其他軌道交通設施內,有下列影響環境衛生、運營秩序、污損設施的行為之一的,由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責令改正,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可以處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
責令改正、警告、罰款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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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南通城市軌道交通有限公司 |
行政處罰 |
對在車站、列車或者其他軌道交通設施內乞討、拾荒、賣藝、使用電子設備等外放聲音,躺臥、踩踏座席的處罰 |
【地方性法規】《南通市軌道交通條例》(2021年9月18日南通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2021年12月2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條第一款 在車站、列車或者其他軌道交通設施內,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運營秩序、污損設施的行為: (二)乞討、拾荒、賣藝、使用電子設備等外放聲音,躺臥、踩踏座席。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在車站、列車或者其他軌道交通設施內,有下列影響環境衛生、運營秩序、污損設施的行為之一的,由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責令改正,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可以處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
責令改正、警告、罰款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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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南通城市軌道交通有限公司 |
行政處罰 |
對在列車內飲食(嬰兒喂食、特殊病人進食除外)的處罰 |
【地方性法規】《南通市軌道交通條例》(2021年9月18日南通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2021年12月2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條第一款 在車站、列車或者其他軌道交通設施內,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運營秩序、污損設施的行為: (三)在列車內飲食(嬰兒喂食、特殊病人進食除外)。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在車站、列車或者其他軌道交通設施內,有下列影響環境衛生、運營秩序、污損設施的行為之一的,由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責令改正,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可以處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
責令改正、警告、罰款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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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南通城市軌道交通有限公司 |
行政處罰 |
對攜帶貓、犬等寵物(工作狀態的導盲犬、執行公務的軍警犬除外)、畜禽等活體動物或者有嚴重異味、易污損設施設備等物品進站、乘車的處罰 |
【地方性法規】《南通市軌道交通條例》(2021年9月18日南通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2021年12月2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條第一款 在車站、列車或者其他軌道交通設施內,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運營秩序、污損設施的行為: (四)攜帶貓、犬等寵物(工作狀態的導盲犬、執行公務的軍警犬除外)、畜禽等活體動物或者有嚴重異味、易污損設施設備等物品進站、乘車。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在車站、列車或者其他軌道交通設施內,有下列影響環境衛生、運營秩序、污損設施的行為之一的,由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責令改正,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可以處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
責令改正、警告、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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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城市軌道交通有限公司 |
行政處罰 |
對在車站、列車或者其他軌道交通設施內騎行平衡車、自行車、電動車(符合安檢規定的殘疾人助力車除外),使用滑板、溜冰鞋的處罰 |
【地方性法規】《南通市軌道交通條例》(2021年9月18日南通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2021年12月2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條第一款 在車站、列車或者其他軌道交通設施內,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運營秩序、污損設施的行為: (五)騎行平衡車、自行車、電動車(符合安檢規定的殘疾人助力車除外),使用滑板、溜冰鞋。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在車站、列車或者其他軌道交通設施內,有下列影響環境衛生、運營秩序、污損設施的行為之一的,由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責令改正,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可以處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
責令改正、警告、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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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城市軌道交通有限公司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同意,擅自在車站、列車或者其他軌道交通設施內進行電影、電視、廣告攝制,或者進行銷售、派發印刷品、廣告宣傳等活動的處罰 |
【地方性法規】《南通市軌道交通條例》(2021年9月18日南通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2021年12月2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條第一款 在車站、列車或者其他軌道交通設施內,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運營秩序、污損設施的行為: (六)未經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同意,擅自進行電影、電視、廣告攝制,或者進行銷售、派發印刷品、廣告宣傳等活動。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在車站、列車或者其他軌道交通設施內,有下列影響環境衛生、運營秩序、污損設施的行為之一的,由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責令改正,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二)違反第六項規定的,可以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責令改正、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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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城市軌道交通有限公司 |
行政處罰 |
對在車站、列車或者其他軌道交通設施內隨意涂寫、刻畫、張貼或者懸掛物品的處罰 |
【地方性法規】《南通市軌道交通條例》(2021年9月18日南通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2021年12月2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條第一款 在車站、列車或者其他軌道交通設施內,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運營秩序、污損設施的行為: (七)隨意涂寫、刻畫、張貼或者懸掛物品。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在車站、列車或者其他軌道交通設施內,有下列影響環境衛生、運營秩序、污損設施的行為之一的,由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責令改正,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三)違反第七、八項規定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責令改正、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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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城市軌道交通有限公司 |
行政處罰 |
對在車站、列車內攬客拉客、無故滯留的處罰 |
【地方性法規】《南通市軌道交通條例》(2021年9月18日南通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2021年12月2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條第一款 在車站、列車或者其他軌道交通設施內,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運營秩序、污損設施的行為: (八)在車站、列車內攬客拉客、無故滯留。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在車站、列車或者其他軌道交通設施內,有下列影響環境衛生、運營秩序、污損設施的行為之一的,由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責令改正,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三)違反第七、八項規定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責令改正、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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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南通城市軌道交通有限公司 |
行政處罰 |
對在車站、列車或者其他軌道交通設施內擅自堆放雜物的處罰 |
【地方性法規】《南通市軌道交通條例》(2021年9月18日南通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2021年12月2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條第一款 在車站、列車或者其他軌道交通設施內,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運營秩序、污損設施的行為: (九)擅自堆放雜物。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在車站、列車或者其他軌道交通設施內,有下列影響環境衛生、運營秩序、污損設施的行為之一的,由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責令改正,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四)違反第九項規定的,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
責令改正、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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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南通城市軌道交通有限公司 |
行政處罰 |
對在車站、列車或者其他軌道交通設施內損壞燈箱、多媒體屏、廣告宣傳等設施設備的處罰 |
【地方性法規】《南通市軌道交通條例》(2021年9月18日南通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2021年12月2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條第一款 在車站、列車或者其他軌道交通設施內,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運營秩序、污損設施的行為: (十)損壞燈箱、多媒體屏、廣告宣傳等設施設備。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在車站、列車或者其他軌道交通設施內,有下列影響環境衛生、運營秩序、污損設施的行為之一的,由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責令改正,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五)違反第十項規定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
責令改正、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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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部門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作業)單位在控制保護區進行建設(作業)活動,未制定軌道交通設施保護方案或者方案未經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同意、未按照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同意的方案實施、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監測、未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的的處罰 |
【地方性法規】《南通市軌道交通條例》(2021年9月18日南通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2021年12月2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在控制保護區內進行第二十四條所列活動,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認為可能危害軌道交通設施安全的,建設(作業)單位應當制定軌道交通設施保護方案,并經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同意。必要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組織建設(作業)單位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對保護方案進行論證或者安全評估。 第二款 作業前,建設(作業)單位應當與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簽訂安全協議,明確安全責任。建設(作業)單位應當按照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同意的方案組織施工,落實保護措施,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對作業影響區域進行動態安全監測,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在控制保護區進行建設(作業)活動,建設(作業)單位未制定軌道交通設施保護方案或者方案未經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同意、未按照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同意的方案實施、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監測、未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在控制保護區(不含特別保護區)發生的行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在特別保護區發生的行為,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軌道交通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軌道交通運營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市政和園林、城市管理、水利、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審計、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人民防空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軌道交通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
責令改正、罰款 |
責令改正、罰款 |
新增 |
32 |
城市管理部門 |
行政處罰 |
對公民在公共場所散發商業廣告、傳單影響環境衛生的處罰 |
【地方性法規】《南通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2021年11月18日南通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三次會議通過,2022年1月14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準,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條 公民應當遵守文明行為規范。禁止下列不文明行為: (五)在公共場所亂涂、亂寫、亂貼,散發商業廣告、傳單影響環境衛生。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在公共場所散發商業廣告、傳單影響環境衛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
責令改正、罰款 |
責令改正、罰款 |
新增 |
33 |
城市管理部門 |
行政處罰 |
對公民攜犬出戶不即時清除犬只糞便的處罰 |
【地方性法規】《南通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2021年11月18日南通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三次會議通過,2022年1月14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準,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條 公民應當文明養犬,禁止下列行為: (二)攜犬出戶不即時清除犬只糞便。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行為,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二)攜犬出戶不即時清除犬只糞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
責令改正、罰款 |
責令改正、罰款 |
新增 |
34 |
公安部門 |
行政處罰 |
對攜犬出戶不系犬繩的處罰 |
【地方性法規】《南通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2021年11月18日南通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三次會議通過,2022年1月14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準,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條 公民應當文明養犬,禁止下列行為: (一)攜犬出戶不系犬繩。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行為,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攜犬出戶不系犬繩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責令改正、罰款 |
責令改正、罰款 |
新增 |
35 |
公安部門 |
行政處罰 |
對犬吠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罰 |
【地方性法規】《南通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2021年11月18日南通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三次會議通過,2022年1月14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準,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條 公民應當文明養犬,禁止下列行為: (三)犬吠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行為,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三)養犬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警告、罰款 |
警告、罰款 |
新增 |
36 |
公安部門 |
行政處罰 |
對攜犬進入學校、醫院、文化藝術場館、體育場館、商場、飯店、農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處罰 |
【地方性法規】《南通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2021年11月18日南通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三次會議通過,2022年1月14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準,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條 公民應當文明養犬,禁止下列行為: (四)攜犬進入學校、醫院、文化藝術場館、體育場館、商場、飯店、農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工作狀態的導盲犬、軍警犬除外)。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行為,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四)攜犬進入學校、醫院、文化藝術場館、體育場館、商場、飯店、農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
責令改正、警告、罰款 |
責令改正、警告、罰款 |
新增 |
37 |
公安部門 |
行政處罰 |
對攜犬乘坐電梯不采取懷抱犬只、為犬戴嘴套或者將犬裝入犬籠、犬袋等措施避讓他人的處罰 |
【地方性法規】《南通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2021年11月18日南通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三次會議通過,2022年1月14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準,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條 公民應當文明養犬,禁止下列行為: (五)攜犬乘坐電梯不采取懷抱犬只、為犬戴嘴套或者將犬裝入犬籠、犬袋等措施避讓他人。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行為,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五)攜犬乘坐電梯不采取懷抱犬只、為犬戴嘴套或者將犬裝入犬籠、犬袋等措施避讓他人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
責令改正、警告、罰款 |
責令改正、警告、罰款 |
新增 |
38 |
公安 部門 |
行政處罰 |
對在禁養區內飼養烈性犬、大型犬的處罰 |
【地方性法規】《南通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2021年11月18日南通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三次會議通過,2022年1月14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準,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條 公民應當文明養犬,禁止下列行為: (六)在禁養區內飼養烈性犬、大型犬。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行為,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六)在禁養區內飼養禁養犬只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沒收犬只,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責令限期改正、沒收犬只、罰款 |
責令限期改正、沒收犬只、罰款 |
新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