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市政府對《南通市政府規章制定辦法》(南通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公布,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修改?!赌贤ㄊ腥嗣裾P于修改<南通市政府規章制定辦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已于2021年2月7日經十五屆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就《決定》的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
《辦法》是我市頒布實施的第一部政府規章,對規章制定范圍、原則以及程序性事項作出明確規定,是規范市政府行政立法行為、推進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的一部重要規章,自2016年2月1日實施至今已滿5年。
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和《江蘇省規章制定程序規定》先后于2017年和2018年修訂。2020年實施的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提出起草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的規章要按照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等有關要求。有必要對《辦法》進一步完善。
二、修改的主要內容
修改后的《辦法》共五十一條,較原《辦法》增加十條,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關于加強黨對行政立法的領導。依法立法是依法治國的首要環節,堅持黨的領導是行政立法工作必須遵循的根本原則。《辦法》新增第四條,明確了制定規章應當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上位法和相關規定要求向黨委報告的,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程序及時報告市委。
(二)關于規章立法事項的范圍。法律規定的設區市政府立法權限是我市開展行政立法工作的依據和指南,《辦法》完善了第三條,明確了應當制定地方性法規但條件尚不成熟,且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行制定規章。沒有上位法依據,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
(三)關于加強立法參與和立法協商。拓寬立法參與途徑,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建議,是貫徹落實民主立法原則的基本要求。《辦法》新增第七條鼓勵社會公眾有序參與立法活動。第十七條規定了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要求。第三十一條規定涉及經濟社會發展重要事項等情形,可以開展立法協商。
(四)關于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胺ㄖ问亲詈玫臓I商環境?!币苑ㄖ位癄I商環境助推和保障我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是行政立法的題中應有之義。《辦法》新增第十八條,規定起草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的規章,應當充分聽取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并且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五)關于完善規章立法有關程序。依法完善立法程序,有助于提高立法質量?!掇k法》細化完善了依法不得列入規章制定計劃、應當開展立法評估和應當提出修改或者廢止建議等的具體情形。同時,增加第四十八條,明確市政府可以組織對規章的全面清理或者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開展專項清理。
(六)關于規章信息數據庫動態管理。政府規章文本信息公開是政府信息公開的重要內容?!掇k法》增加第四十九條,明確建立規章數據庫,將現行有效規章文本、規章修改、廢止等情況納入數據庫管理,方便公眾查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