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直屬園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的治水思路,加強地下水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地下水,經2021年4月14日十五屆市政府第71次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對《南通市地下水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條修改為:“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及其管理工作?!?/p>
二、將第四條修改為:“地下水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開發、科學利用、嚴格保護、總量控制、厲行節約的原則,發揮地下水資源的綜合效益。”
三、將第五條修改為:“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地下水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各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市政和園林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下水管理的相關工作。”
四、將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各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市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地下水資源保護和利用實施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p>
五、將第九條修改為:“在地下水禁止開采區內,不得新開鑿深井。已有深井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省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開采期限有計劃地組織封填,并對封井、改水給予資金支持。
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內,執行‘打一填一’原則,不得增加地下水限制層位取水井數量,并逐年削減地下水取水量。
采用地下水作為集中式應急備用水源的,不受前款限制?!?/p>
六、將第十三條修改為:“區域供水覆蓋地區除適度保留部分取水井作為飲用水備用水源及滿足工業企業特殊工藝用水需求外,其他取水井應當逐步封填。
推進工業園區集中供水,鼓勵企業實施改水措施,優先使用地表水。”
七、將第十四條修改為:“地下水取用依法實行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取水戶應當依法辦理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稅)。
地下水資源費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主要用于地下水的保護和管理工作?!?/p>
八、將第十五條修改為:“取水許可的條件、程序和期限按照國務院《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九、將第十六條修改為:“有國務院《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準開采地下水?!?/p>
十、將第十八條修改為:“取水井施工完成后,取水戶應當按照水利部《取水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要求,向取水審批機關報送竣工驗收資料,并申請核發取水許可證。經驗收合格的,核發取水許可證?!?/p>
十一、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使用地下水地源熱泵系統的取水戶,除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取可靠回灌措施,確保置換后的地下水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層,并不得對地下水造成污染;
(二)地下水供水管、回灌管不得與市政管道連接;
(三)水井的設置應當避開有污染的地面和地層,取水井和回灌井管上應當設置水樣采集口及監測口;
(四)系統投入運行后,應當對抽水量、回灌量及其水質、水位進行定期監測,并將監測結果告知水行政主管部門,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p>
十二、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取水戶應當于當年的12月31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本年度取水情況,并提交下一年度取水合理性分析和計劃申請表?!?/p>
十三、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建設地下水地源熱泵系統應當提交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并報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地下水地源熱泵系統熱源井的施工,應當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供水管井技術規范》的規定,不得鑿穿第Ⅰ承壓含水層底板?!?/p>
十四、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地區地下水資源評價制度,為地下水開發利用提供科學依據。
地下水資源評價應當包括水量、水質和地質環境影響的評價,并提出合理的開采布局和開采量,預測地下水位變化趨勢。
地下水資源評價結論涉及水質、地質環境的,應分別向同級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十五、將第三十三條修改為:“本辦法中相關專業術語解釋:
包氣帶水:指潛水面以上包氣帶中的水,包括吸著水、薄膜水、毛管水、氣態水和暫時存在的重力水。
潛水:指存在于地表以下第一個穩定隔水層之上、具有自由水面的重力水。潛水所在含水層稱作潛水層。
承壓水:指充滿于上下兩個隔水層之間的含水層中的水。
地源熱泵系統:指以巖土體、地下水或地表水為低溫熱源,由水源熱泵機組、地熱能交換系統、建筑物內系統組成的供熱空調系統。根據地熱能交換系統形式的不同,地源熱泵系統分為地埋管地源熱泵系統、地下水地源熱泵系統和地表水地源熱泵系統。
監測井:用鉆孔法完成的監測地下水水位、水溫、水質變化情況的專用井。”
此外,對市級機關名稱和職能根據機構改革作相應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通市地下水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5日
南通市地下水管理辦法
(2011年12月8日通政規〔2011〕6號第一次發布,
2021年6月5日南通市人民政府通政規〔2021〕4號修改)
第一條 為加強地下水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地下水,防止水質污染和地質災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和《江蘇省水資源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下水是指蘊藏于地表以下的水體,包括包氣帶水、潛水和承壓水。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及其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地下水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開發、科學利用、嚴格保護、總量控制、厲行節約的原則,發揮地下水資源的綜合效益。
第五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地下水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各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市政和園林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下水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下水管理工作的領導,加大宣傳教育力度,鼓勵、支持地下水節約和保護先進技術的研究、推廣和應用,提高全社會節約和保護地下水的意識。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和保護地下水的義務,并有權對違法開采、污染地下水的行為予以勸阻和舉報。
對在地下水節約和保護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水資源綜合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等,編制全市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各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市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地下水資源保護和利用實施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 在地下水禁止開采區內,不得新開鑿深井。已有深井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省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開采期限有計劃地組織封填,并對封井、改水給予資金支持。
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內,執行“打一填一”原則,不得增加地下水限制層位取水井數量,并逐年削減地下水取水量。
采用地下水作為集中式應急備用水源的,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條 經批準的地下水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需要修改或者調整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求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并按照規定程序報經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一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年度地下水可開采量,結合地下水監測情況,核定各縣(市、區)的地下水年度允許開采量。
第十二條 地下水開發利用必須符合全市地下水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以及地下水功能區劃要求,不得超過地下水年度可開采總量,并符合地區井點總體布局和取水層位要求。
第十三條 區域供水覆蓋地區除適度保留部分取水井作為飲用水備用水源及滿足工業企業特殊工藝用水需求外,其他取水井應當逐步封填。
推進工業園區集中供水,鼓勵企業實施改水措施,優先使用地表水。
第十四條 地下水取用依法實行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取水戶應當依法辦理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稅)。
地下水資源費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主要用于地下水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取水許可的條件、程序和期限按照國務院《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有國務院《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準開采地下水。
第十七條 地下水取水許可申請經有審批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取水戶方可鑿井,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井臺平面布置指導方案組織實施。
取水井的開鑿應當由具備資質的施工單位承擔,按規定辦理施工手續,保證工程質量。
施工單位發現因地質條件因素不宜取水的,應當立即停止施工,采取緊急防護措施,并通知取水戶。取水戶應當及時向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取水井施工完成后,取水戶應當按照水利部《取水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要求,向取水審批機關報送竣工驗收資料,并申請核發取水許可證。經驗收合格的,核發取水許可證。
第十九條 地下水取水許可證有效期限為5年。有效期滿需要延續的,取水戶應當在有效期屆滿45日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原審批機關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延續的決定。
有效期滿未延續申請且繼續取用地下水的,視作未經批準擅自取水,按照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條 取水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健全取水檔案和用水管理制度;
(二)依照國家技術標準安裝計量設施,保證計量設施正常運行,按照規定填報取用地下水的統計報表;
(三)按照取水許可規定的條件取用地下水;
(四)做好地下水水位和水質監測,發現水質、水位異常,及時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五)不再使用的取水井,應及時辦理注銷手續;
(六)不得對外轉供、銷售地下水。
第二十一條 使用地下水地源熱泵系統的取水戶,除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取可靠回灌措施,確保置換后的地下水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層,并不得對地下水造成污染;
(二)地下水供水管、回灌管不得與市政管道連接;
(三)水井的設置應當避開有污染的地面和地層,取水井和回灌井管上應當設置水樣采集口及監測口;
(四)系統投入運行后,應當對抽水量、回灌量及其水質、水位進行定期監測,并將監測結果告知水行政主管部門,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取水戶應當于當年的12月31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本年度取水情況,并提交下一年度取水合理性分析和計劃申請表。
第二十三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取水戶年度取水計劃申請后,應當對以下內容進行審查:
(一)是否符合取水許可證規定的內容;
(二)計劃取水、節約用水措施是否落實;
(三)單位產品取水量是否超過取水定額。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取水計劃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取水戶下達下一年度取水計劃。
第二十四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勘查地下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法規。
第二十五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向廢井、廢坑和裂隙排放、傾倒有害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對報廢、閑置或者施工未成的取水井,所屬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采取封填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破壞地質結構。
第二十六條 建設地下水地源熱泵系統應當提交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并報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地下水地源熱泵系統熱源井的施工,應當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供水管井技術規范》的規定,不得鑿穿第Ⅰ承壓含水層底板。
第二十七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地下水監測站網建設,定期開展全市地下水監測。監測井主要用于第Ⅲ、Ⅳ承壓層含水層水位監測,盡量選擇非生產井,保證所測數據為靜止水位,并逐步實行在線監測。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地下水行政執法巡查和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歸檔。
第二十八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地區地下水資源評價制度,為地下水開發利用提供科學依據。
地下水資源評價應當包括水量、水質和地質環境影響的評價,并提出合理的開采布局和開采量,預測地下水位變化趨勢。
地下水資源評價結論涉及水質、地質環境的,應分別向同級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第二十九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市政和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工程建設中基坑降水的監督管理,防止造成地下水污染、含水層串通以及地面塌陷。
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地質環境監測,防止因不當取用地下水而引發地質災害。
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相關政策調整地下水水價,并考慮地下水功能區劃與地下水水位等因素,制定地下水階梯式水價,提高地下水使用效率。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和《江蘇省水資源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地下水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取水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取水許可證的;
(二)違反規定下達地下水取水計劃的;
(三)不履行監督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查處造成后果的。
第三十二條 取用地下水時違反礦產資源管理規定的,按照礦產資源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中相關專業術語解釋:
包氣帶水:指潛水面以上包氣帶中的水,包括吸著水、薄膜水、毛管水、氣態水和暫時存在的重力水。
潛水:指存在于地表以下第一個穩定隔水層之上、具有自由水面的重力水。潛水所在含水層稱作潛水層。
承壓水:指充滿于上下兩個隔水層之間的含水層中的水。
地源熱泵系統:指以巖土體、地下水或地表水為低溫熱源,由水源熱泵機組、地熱能交換系統、建筑物內系統組成的供熱空調系統。根據地熱能交換系統形式的不同,地源熱泵系統分為地埋管地源熱泵系統、地下水地源熱泵系統和地表水地源熱泵系統。
監測井:用鉆孔法完成的監測地下水水位、水溫、水質變化情況的專用井。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從201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