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全市社會救助保障標準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直屬園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根據《市委辦公室 市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通辦發〔2021〕7號)精神,為進一步提高我市社會救助水平,改善困難群眾生活,經市政府同意,決定從2021年7月1日起調整全市社會救助(城鄉低保、特困人員供養、孤兒養育)保障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提高至750元/人?月。
二、調整特困人員供養標準
(一)基本生活標準
1.農村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海安市、如皋市、如東縣調整為975元/人?月;通州區、崇川區、海門區、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通州灣示范區、蘇錫通園區為1040元/人?月,啟東市為1010元/人?月。
2.城市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通州區、崇川區、海門區、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通州灣示范區、蘇錫通園區為2025元/人?月,啟東市為1945元/人?月,海安市、如皋市、如東縣為1795元/人?月。
(二)照料護理標準
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按全護理、半護理、全自理,分別以不低于低保標準40%、20%、10%的比例提供照料護理服務;集中供養特困人員由縣級政府兜底保障。特困人員照料護理待遇要與基本照護保險、居家養老政府購買服務等政策相銜接,統籌安排。
三、提高全市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標準
集中供養標準提高至2760元/人?月,分散供養標準提高至2070元/人?月。
四、相關要求
新標準從2021年7月1日起開始執行。請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按照相關政策規定,認真做好社會救助標準的調整和資金撥付工作,所需資金按原渠道列支。
南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