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的新時期治水思路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要求,根據《市政府關于公布“城鄉規劃、工程建設、園林綠化”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專項清理結果的通知》(通政發〔2020〕12號),結合我市地下水管理實際情況,對《南通市地下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修訂。《辦法》的修訂頒布,將具體指導我市地下水管理工作,促進地下水可持續利用,提升地下水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水平。
一、《辦法》修訂背景
一是習近平總書記提出了“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的新時期治水思路,本次修訂,是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新時期治水方針具體表現。
二是《辦法》依據的上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江蘇省水資源管理條例》分別于2016年7月2日、2017年3月1日、2018年11月23日進行了修訂,原《辦法》部分條款與現行的上位法相關內容不一致,需進行調整。
三是根據國務院和省、市有關文件精神,市級機關機構職能及行政區劃有較大的調整,原《辦法》相應條款需要進行相應調整。
四是近年來省水利廳出臺了有關地下水管理的新規定,原《辦法》管理要求與我市地下水管理工作實際情況存在一定的出入,需要調整。
二、修訂過程
市水利局高度重視《辦法》修訂工作,研究修訂的基本原則、主要內容、重點解決的問題,開展資料收集、座談討論、實地調研,形成《辦法》修訂初稿。初稿形成后,征求了相關部門的意見。2020年11月,通過市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共收到部門反饋意見4條,未收到公眾反饋意見。經對反饋意見逐條反復研究,與相關單位進行了溝通對接后,采納1條、未予采納3條。2021年3月,市水利局落實市領導的指示,會同市住建局、發改委、司法局、生態環境局、自規局等部門聯合召開“南通地區地下水地源熱泵可行性適應性咨詢論證會”,充分聽取相關專家和部門對南通市地下水地源熱泵技術利用的意見,并對《辦法》的相關條款進行了相關補充。司法局請法律專家對文稿進行了法律審查,最終形成了《南通市地下水管理辦法》(送審稿)。
三、修訂內容
重點圍繞4個方面進行修訂:
(一)根據上位法進行了修改。根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十一條和四十二條,取消了編制水資源論證報告的資質要求,將取水單位提交年度取水情況的時間與上位法保持一致;根據《江蘇省水資源管理條例》,對《辦法》部分表述進行了規范。
(二)根據機構改革后部門名稱及職能的變化,對地下水管理相關部門名稱和職能進行了調整。原屬市區范圍內管理的開發區、蘇錫通園區、通州灣示范區均轉變為自主管理,因此取消了“南通市市區水資源管理處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負責市區范圍內地下水的日常管理工作”表述;根據《江蘇省水資源管理條例》第十三條,地下水禁止開采區、限制開采區劃定屬于省級部門職能,因此刪除了原《辦法》第九條第一款,同時,《辦法》中有關部門的稱謂均按機構改革后的規范名稱進行了修改。
(三)根據近年來國家、省、市出臺的關于水資源管理和節約用水管理工作一系列新規定新要求進行了修改。根據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三條紅線”提出的總量控制紅線,增加了總量控制的原則;根據《關于地熱水、礦泉水水資源費改征水資源稅有關事項的通知》(蘇財綜〔2020〕83號),增加了水資源稅的表述;根據《省水利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表(試行)>的通知》(蘇水資〔2015〕17號),刪除了原《辦法》提交水資源論證報告表的相關條款。
(四)根據地下水管理工作實際進行了修改。優化了地下水開采區分類,刪除了“可開采區”的描述;優化了推進改水的企業類型,刪除“退城進郊”的描述;按照《地源熱泵系統工程技術規范》(GB 50366-2005),細化了地源熱泵系統的定義,對使用地下水地源熱泵進行了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