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內部審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于2021年5月19日經十五屆市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為使《辦法》更好地落實到位,現就《辦法》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重視內部審計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審計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明確提出要加強對內部審計的指導監督,調動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力量,增強審計監督合力。《國務院關于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國發〔2014〕48號)要求加強內部審計工作,發揮內部審計作用。審計署2018年1月頒布《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審計署第11號令)、省政府2019年12月頒布《江蘇省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省政府第131號令),拓展了內部審計職責范圍,明確了內部審計結果運用,增加了審計機關對內部審計的指導和監督等內容。
原《辦法》于2013年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施行7年來,在指導市縣兩級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積極履行內部審計職能等方面發揮了建設性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內部審計在實踐中不斷謀求轉型升級,拓寬工作領域,形成了一些好的做法和經驗,需通過新規加以固化。同時,地區之間、部門之間、單位之間內部審計發展不夠平衡、實施不夠規范等問題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需要通過制度予以規范。
二、修訂內容
修訂后的《辦法》共36條,主要規定了適用范圍、機構和人員、職責權限、組織與實施、審計結果運用、指導和監督、責任追究等方面,并著重突出了以下四個方面。
(一)拓寬了內部審計的概念內涵。《辦法》第三條明確了內部審計的概念,從原來的“獨立監督、檢查和評價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和其他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以及本單位內部管理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行為”,增加了“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內容,修訂為“對本單位以及所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內部控制、風險管理以及有關經濟活動實施獨立、客觀的監督、評價和建議,以促進單位完善治理、實現目標的活動”。
(二)加強黨組織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辦法》第八條提出了建立審計委員會的概念,明確了應當設置總審計師的單位;第九條規定了內部審計的領導機制,明確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重大事項應當向黨組織報告,黨組織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要求內部審計機構報告內部審計工作情況。
(三)賦予內部審計機構更多職責。《辦法》第十五條在原《辦法》8個審計事項的基礎上進一步拓展,賦予內部審計機構14項職責。其中,新增的內部審計機構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保護責任情況”和“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建設情況”進行審計的職責,充分體現了南通特色。
(四)增加了審計結果運用和審計機關指導監督兩項內容。《辦法》第二十三條至二十五條明確了審計結果的運用機制。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條在參照省政府第131號令的基礎上,增加了與主管部門協同推動內部審計發展、開展優秀內部審計項目選評等工作要求,強化審計機關對內部審計的指導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