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各縣(市、區)農業農村局,崇川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通州灣示范區農業農村工作辦公室:
現將《南通市海洋漁業船舶違規記分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南通市農業農村局
2021年4月30日
南通市海洋漁業船舶違規記分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海洋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管理,規范海洋漁業生產行為,提升海洋漁業安全生產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江蘇省漁業管理條例》及《江蘇省漁業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遵循客觀公正、量化管理的原則,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船籍港為南通市轄區內漁港的海洋漁業船舶。
第三條 市農業農村局應加強對全市海洋漁業船舶違規記分管理工作的領導,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負責監督指導各地記分管理工作。
各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主管漁港或海洋轄區內海洋漁業船舶的違規記分管理工作,其所屬的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或漁政監督大隊具體實施記分工作。
第二章 記分規定
第四條 根據漁業船舶違法違規行為的輕重程度,一次記分的分值分為:12分、6分、3分、1分。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記12分:
(一)發生水上安全等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失蹤)或財產重大損失的;
(二)未按規定實施進出漁港報告的;
(三)未按規定安裝、開啟、使用安全通導設備的;
(四)不服從政府和主管部門關于防臺、避風、召回等指令的;
(五)不服從政府和主管部門關于中日和中韓等敏感水域作業管控指令的;
(六)未按規定辦理船舶檢驗的;
(七)航行、生產未按規定配備船長或輪機長的;
(八)拒不回船籍港伏休,或未按規定在南通市轄區的漁港內伏休的;
(九)養殖船、捕撈船、捕撈輔助船違反規定,擅自改變作業類型的;
(十)暴力抗拒、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記6分:
(一)發生事故,導致船員人身損害傷殘六級以上的;
(二)進出港報告內容與實際情形不符的;
(三)在漁港內未經批準擅自進行明火作業的;
(四)航行、作業時,未落實動態編組規定的;
(五)超載、超航區或超抗風等級航行作業的。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記3分:
(一)不服從監管機構對漁港水域交通安全和漁業生產秩序管理的;
(二)航行、作業或錨泊時,未按要求值班瞭望的;
(三)裝載危險貨物或攜帶違禁品的;
(四)未落實日報告制度或出港前安全自查自糾。
漁業船舶未按規定配備其他職務船員的,每少配備一人記3分;普通船員未持證上崗的,每發現一人記3分。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記1分:
(一)未按規定標寫船名號、船籍港,未懸掛船名牌的;
(二)未按規定組織船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或應急演練的;
(三)航行、作業時未隨船攜帶漁業船舶所有權證書、漁業船舶國籍證書、漁業捕撈許可證的;
(四)不服從漁船服務組織日常管理的。
漁業船舶未按規定配齊救生、消防等設備的,每缺少一項設備記1分;船員臨水作業時未穿救生衣的,每發現一人記1分。
第三章 記分實施
第九條 漁業船舶安全管理的記分周期為一年,自每年5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止;每船記12分。
第十條 記分實施由兩名執法人員持證記分,留存證據材料。
第十一條 試行階段采用紙質版記分管理模式,由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支隊統一制作海洋漁業船舶管理記分卡,每船兩份,漁業船舶保留一份,記分實施機構保留一份。
第十二條 漁業船舶同時具備兩種及以上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分別計算,累加分值。
第十三條 實施記分前,應當聽取船東的陳述或申辯,不得因其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記分。
第十四條 船東對記分有異議的,可以在記分之日起10日內向記分實施機構申請復核。記分實施機構應當組織三名非本案記分人員的執法人員組成復核小組,對記分情況進行復核,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告知申請人復核結果。
第四章 消分處理和記分應用
第十五條 一個記分周期內,漁業船舶累計記分未滿12分的,分值予以清零,不轉入下一記分周期。
第十六條 一個記分周期內,第一次記滿12分的,應立即停航整改15日;第二次記滿12分的,應立即停航整改30日;第三次及以后記滿12分的,應立即停航整改60日。漁業船舶停航整改期限屆滿,經記分實施機構驗收合格后予以消分。
漁業船舶停航整改期不包括海洋伏季休漁期。
第十七條 一個記分周期內,累計兩次以上記滿12分的漁業船舶,列入減船轉產重點對象。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市農業農村局及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支隊將對各縣(市、區)農業農村局及其執法機構落實本辦法的情況實施抽檢考核。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試行,試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