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蘇錫通科技產業園區、通州灣示范區、南通國際家紡產業園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關于完善南通市稅收協同共治體系的實施意見》已經于2021年4月29日十五屆市政府第7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5月18日
關于完善南通市稅收協同共治體系的實施意見
為完善稅務監管體系,優化稅收營商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辦國辦《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江蘇省稅收協同共治工作的意見》(蘇政辦發〔2017〕55號)等,就進一步完善南通市稅收協同共治體系,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主要目標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中央關于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決策部署,深入推進“精確執法、精細服務、精準監管、精誠共治”的稅務執法方式變革,在新形勢下拓展稅收協同共治的廣度和深度,使“黨政領導、稅務主責、部門合作、司法保障、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南通現代化稅收共治格局落實更有力,營造更加公平法治的營商環境,更好發揮稅收在南通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基礎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為實現“強富美高”新南通提供有力支撐。
二、主要任務
(一)加強稅收共治組織保障
1.組織保障。各級黨委和政府加強對稅收協同共治工作的組織領導,指導、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共同做好稅收協同共治工作。市政府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由分管財稅工作的市領導召集,研究協調稅收協同共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市縣兩級政府將稅收協同共治納入政府工作績效考核。
2.部門職責。稅務機關牽頭負責組織落實稅收協同共治工作。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民政、司法、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醫療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審計、農業農村、市政和園林、水利、商務、文化廣電和旅游、體育、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國資監管、市場監管、地方金融監管、行政審批、大數據管理、人民法院、海關、海事、統計、郵政管理等有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網絡安全和信息化、住房公積金管理、金融機構、金融監督管理、供電、煙草、社會組織、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本實施意見的規定,依法做好稅收協同管理服務和信息共享保障相關工作。
3.爭議解決。有關部門和單位與稅務機關就稅收協同共治工作發生爭議的,由稅務機關牽頭協商解決。經協商仍無法解決的,由本級政府協調解決。
(二)夯實涉稅信息共享機制
4.共享機制。市政府通過召開聯席會議等形式,進一步健全稅務機關與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涉稅信息共享機制。市大數據管理局為涉稅信息共享提供平臺支持與規范指導,幫助稅務機關與有關部門和單位協調涉稅數據共享事宜。
5.共享平臺。稅務機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原則上應當通過市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開展涉稅信息共享。
6.共享原則。稅務機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基于履職需要,依法對涉及稅收管理的信息進行交換和使用。應當保障共享信息的質量,確保數據的準確性、完整性、時效性。應當嚴格履行信息安全管理規定,保障信息安全,不得將涉稅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職責之外的用途。在收集、交換、使用和保管涉稅信息時,應當按照“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對涉稅信息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予以保密。
7.獲取范圍。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和管理權限,向稅務機關提供以下涉稅信息:(一)發展改革部門有關重大項目、創業投資企業備案等信息;(二)教育部門有關學籍、教育機構資質等信息;(三)科技創新部門有關研發、技術合同認定、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等信息;(四)公安機關有關戶籍、車輛等信息(涉密信息除外);(五)民政部門、法院有關養老機構、慈善組織、捐贈、婚姻狀況、破產等信息;(六)司法行政部門有關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律師事務所管理信息;(七)財政部門有關財政補貼、政府投入建設項目、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代理記賬機構管理信息;(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有關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社保、就業失業等信息;(九)醫療保障部門有關醫藥費用等醫保信息;(十)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部門有關土地管理、房地產項目管理、不動產交易登記、房屋租賃、公積金等信息;(十一)市政和園林、水利等部門有關工程項目等信息;(十二)生態環境部門有關排污許可、污染物排放數據、環境違法和受行政處罰情況等環境保護相關信息;(十三)商務部門有關走出去企業等信息;(十四)文化廣電旅游體育部門有關重點旅行社、商業演出、商業體育比賽等信息;(十五)衛生健康部門有關出生醫學證明信息、獨生子女、醫療機構、托育機構等信息;(十六)退役軍人事務局有關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等信息;(十七)市場監管部門有關企業登記、經營許可、股權轉讓等信息;(十八)國資管理部門有關國有企業等信息;(十九)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企業上市等信息;(二十)行政審批局有關建筑(工程)許可、備案等信息;(二十一)企業在海關注冊登記信息、海關企業信用等級、海關失信企業名錄、海關行政處罰等信息;(二十二)郵政管理部門有關郵遞、快遞業務等信息;(二十三)供電部門有關企業的用電信息;(二十四)社會組織有關人員(會員或者理事會成員)管理信息;(二十五)被審計單位有關涉稅情況;(二十六)其他未列明有關涉稅信息。
8.目錄管理。涉稅信息獲取實行目錄管理,目錄由市政府組織制定、修訂和發布,縣(市、區)政府可對目錄進行補充,目錄內容應明確涉稅信息的名稱、字段、途徑、頻次、來源單位等標準格式。涉稅信息獲取目錄定期修訂,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
9.信息使用。稅務機關應當不斷完善稅收風險分析識別和風險應對機制建設,綜合分析和應用涉稅信息,加強稅源監控,防止稅費流失。
10.信息提供。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稅務機關可以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以下涉稅信息:(一)定期定額戶稅款核定信息;(二)行政處罰信息;(三)行政許可信息;(四)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五)“雙隨機”抽查情況和抽查結果信息;(六)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核定結果信息;(七)享受安置殘疾人增值稅優惠政策納稅人信息;(八)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納稅人信息;(九)享受新型墻體材料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納稅人信息;(十)委托代征和終止委托代征信息;(十一)出口企業分類管理評定結果為一類、四類的出口企業名單信息;(十二)欠稅信息;(十三)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監管結果信息;(十四)納稅信用等級信息;(十五)根據納稅人信息匯總的行業性、區域性等綜合涉稅信息;(十六)稅收核算分析數據;(十七)具有公益性捐贈扣除資格的社會組織信息;(十八)經納稅人授權同意提供的信息。有關部門和單位因履行職責和便民服務需要,向稅務機關提出上述列舉范圍外的其他涉稅信息提供需求的,稅務機關可以與有關部門和單位以協商方式確定提供范圍。
11.信息查詢。稅務機關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提供特定稅收信息的查詢渠道。
12.經濟分析。市縣兩級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社會熱點和經濟情況開展稅收經濟分析并向當地政府報送經濟分析報告,為南通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決策參考。
(三)提升納稅服務保障水平
13.場地設施保障。市縣兩級政府應當對稅務機關提供辦稅服務所需場地、設施給予必要支持。推動各類辦稅服務機構進駐政務服務大廳、為民服務中心,做到“應進必進”,全面落實國務院“推進政務服務‘一網、一門、一次’”的改革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支持稅務機關科學布局社會化服務網點,為納稅人提供就近便利的稅費繳納、證明出具、信息查詢、發票等服務。
14.跨部門業務集成。稅務機關與有關部門共同推進政務服務“一件事”改革,對跨部門業務關聯密切的事項提供集成式服務,進一步壓減辦理時間,助力市場主體創業發展。
15.稅收宣傳保障。市縣兩級宣傳部、網信辦為稅務機關依法開展稅收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提供指導和必要支持,協調相關媒體資源發布宣傳內容,共同提升納稅人、繳費人的滿意度、遵從度。市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主管的網站、電視臺、廣播電臺、報紙、戶外宣傳欄(屏)、融媒體中心、政務微信號等宣傳平臺,應當為稅務機關開展稅收宣傳活動提供支持和便利。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應當協助稅務機關開展稅收宣傳、政策培訓和涉稅需求調研。
16.輿情應對。市縣兩級網信辦指導、協調、督促稅務機關及有關單位和部門加強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公安機關應當積極配合稅務機關,加大對散布謠言、故意擾亂正常辦稅秩序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
17.涉稅專業服務。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應當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監管,專業、誠信從事涉稅業務,協助提升納稅人稅收遵從度。
(四)落實稅收協同監管措施
18.市場主體登記機關協助。市場主體登記機關辦理個人轉讓股權變更登記或注銷手續時,應當查驗與該股權交易相關的完稅憑證或者申報記錄。申請人未提供的,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19.不動產登記部門協助。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不動產權屬登記時,應當查驗與該不動產相關的完稅憑證或者減免稅證明,申請人未提供的,不得辦理相關手續。自然資源和規劃、稅務、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聯合建設推廣“南通市不動產交易一體化平臺”,通過多部門業務集成和數據實時共享,實現基于信息化的更加快捷、可靠的協同監管機制和服務機制。
不動產登記部門在稅務機關依法查封不動產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提供的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予以協助。查封期間,不得辦理該不動產的過戶手續。
20.公安機關協助。公安機關應當依稅務機關的提請,在職權范圍內對以下事項予以協助:(一)稅收保全措施;(二)行政強制執行;(三)制止尋釁滋事或暴力行為。
公安機關對稅務機關依法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及提供的其他涉稅違法線索案件,應當依法處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時,應當審查車輛購置稅、車船稅完稅憑證或者減免稅證明,申請人未提交憑證、證明或者提交的憑證、證明無效或與機動車不符的,不得辦理注冊登記。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時,應當審查車船稅完稅憑證或者免稅證明,申請人未提交憑證、證明或者提交的憑證、證明無效或與機動車不符的,不得頒發檢驗合格標志。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稅務機關書面通知的未結算應納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納稅擔保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辦理法定不批準出境手續。
21.科技部門協助。科技部門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對研發項目出具鑒定意見;在稅務機關對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提請復核時,應當及時復核確認;對復核后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的,應當及時通知稅務機關。
22.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協助。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環境保護稅申報資料異常或者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而提出復核要求時,應當及時出具復核意見。
23.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協助。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在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耕地占用稅申報資料異常或者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而提出復核要求時,應當及時出具復核意見。
24.價格認定部門協助。發展改革部門價格認定機構應當在稅務機關提請基準價格及個案評估認定協助時,依法配合做好價格認定工作。
25.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醫療保障部門協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等部門在稅務機關開展社會保險費征繳檢查、調查時,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
26.人民法院協助。人民法院依法拍賣、變賣被執行人財產時,可以通過點對點方式將財產信息推送給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人民法院要求可以提供相應稅負指引;財產成交后,人民法院應當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征收該財產在交易過程中產生的應納稅款。人民法院在受理破產案件后,應當及時通知稅務機關參加破產清算。
27.金融機構協助。金融機構在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繳費人、扣繳義務人和稅務執法行為涉及的相關當事人開立賬戶情況查詢、存款查詢、凍結存款、扣繳稅款或者劃撥社會保險費時,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28.其他稅收執法協助。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稅務機關開展稅務檢查等執法行為的需要,依法予以必要協助,共同維護國家稅收秩序。
(五)深化信用聯合獎懲機制
29.稅收守信聯合激勵。稅務機關通過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稅務局網站、執法公示平臺主動向社會公告納稅信用A級納稅人名單,相關部門在辦理行政許可過程中,根據實際情況實施“綠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務措施;在實施財政性資金項目安排、政府招標供應土地等各類政府扶持類政策中優先予以考慮;在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在行政執法部門的日常檢查、專項檢查中優化檢查頻次;各級政府部門在會展、銀企對接等活動中重點推介誠信企業,讓信用成為市場配置資源的重要考量因素。
在依法合規和企業授權的前提下,稅務部門積極利用線上和線下模式協助銀行查詢納稅相關信息。鼓勵和支持各銀行機構將企業納稅信用信息作為授信的條件之一,對誠信納稅、信用良好、管理先進、行業領先的實體企業,在貸款額度、擔保方式、貸款期限、貸款利率、還款方式等方面予以優惠支持。
30.稅收失信聯合懲戒。稅務部門和有關單位、部門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等規定,按照依法依規、保護權益、審慎適度、清單管理的總體思路,進一步規范和健全稅收失信行為認定、記錄、歸集、共享、公開、懲戒和信用修復等機制,共同推動社會信用體系邁入高質量發展的新階段,更好發揮社會信用體系在支撐“放管服”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營造公平誠信的市場環境和社會環境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六)健全社會協同征管體系
31.稅費委托代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有利于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要求,按照雙方自愿、簡便征收、強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則和國家有關規定,稅務機關可以委托有關單位和人員代征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費。受托代征單位應依法履行義務,協助稅務機關堵塞征管漏洞、提高服務效能。
32.城鄉居民社保費網格化管理。各鄉鎮(街道)、村組(社區)及相關部門與屬地稅務機關密切配合,按照“屬地管理、全面覆蓋”的要求,以社會治理綜合網格為單元,構建社會保險費網格化管理體系,聯合落實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征收服務中涉及的信息核驗、政策宣傳、業務培訓、繳費服務、基金征繳、輿情應對、矛盾化解等工作。
33.社會組織協作。探索政府購買稅收服務,鼓勵社會組織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接稅收公共服務。規范和發揮社會組織在優化納稅服務、提高征管效能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加強與社會公益組織合作,組織開展稅收志愿者服務。
三、相關要求
(一)加大組織落實力度。各級黨委、政府要擔負領導責任,切實加強對本區域稅收協同共治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相關協調機制,指導和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稅收征管協同保障工作。稅務機關擔負主體責任,依法履行稅費征收管理職責,關注稅收政策變化,加強我市稅源培植、維護的分析研究,及時向政府提出以稅資政建議。各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落實各項具體支持措施,做好協同配合工作。
(二)營造協同共治氛圍。各級稅務機關應會同相關部門加大輿論宣傳力度,組織引導社會各方面力量,全方位、多渠道開展稅法和依法誠信納稅宣傳活動,不斷提升稅收協同共治的社會影響力和認同度。依法構建政府、社會共同參與的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促進市場主體依法誠信經營和履行納稅義務,營造誠信社會環境。
(三)嚴格目標責任考核。各級黨委、政府要把稅收協同共治工作納入年度工作績效考核進行評價和獎懲。要建立常態化督查通報機制,發現問題要列出清單、明確責任、限定時間、掛賬整改。對未配合完成稅務部門依法要求的協作事項,造成稅款流失或重大負面社會影響的責任單位及責任人,進行問責追究,最大限度形成改革合力,確保我市稅收協同共治工作走在全省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