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8日,市政府辦印發《南通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方案》(以下簡稱《工作方案》),《工作方案》是我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持續開展“減證便民”行動,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指導性文件。現解讀如下:
一、《工作方案》是在什么背景下出臺的?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繼續大力簡政放權,持續開展“減證便民”行動。李克強總理強調,要取消各種無謂證明和繁瑣手續,在生產許可、項目投資審批、證明事項等領域廣泛推行承諾制。2020年10月21日,李克強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在總結試點工作經驗、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10月27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指導意見》,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2020年12月25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蘇政辦發〔2020〕84號)。在此背景下,我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出臺了《工作方案》。
二、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目標是什么?
在全市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依申請的行政事項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時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推動形成標準公開、規則公平、預期明確、各負其責、信用監管的新治理模式,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減輕企業和群眾負擔,解決企業和群眾辦證多、辦證難等問題,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三、哪些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
證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機構出具、用以描述客觀事實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條件的材料。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則,在省級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清單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確定市級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清單。目前,第一批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清單已經公布,市教育局、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等10個部門59項證明事項率先實行告知承諾制。除在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事項外,鼓勵水、電、氣等公共服務行業辦理相關事項提交證明可參照本《工作方案》實行告知承諾制。同時,建立清單動態調整機制,堅持成熟一批,實施一批,逐步擴大實行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清單范圍。在省級清單外增加實施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含市地方性法規設定的證明事項),逐級報省政府批準后實施。
四、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辦理流程是怎樣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行政機關以書面形式(含電子文本)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并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行政事項。各行政機關將按照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有關要求,科學編制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規程,修改完善辦事指南,制作格式文本,并向社會公示。告知承諾制辦事指南、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要通過相關服務場所、網站和政務服務平臺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請人查閱或者下載。
告知承諾制與現行管理制度并行實施,納入清單的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鼓勵申請人選擇告知承諾制辦理方式。申請人選擇采用告知承諾代替提交證明材料的,作出書面承諾并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后,視為申請人已向行政機關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申請人不愿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要求的證明。建立承諾退出機制,在行政事項辦結前,申請人可以撤回承諾申請,撤回后應當按照原程序辦理,重新計算辦理時限。
五、申請人作出不實承諾將承擔什么責任?
在核查或者日常監管中發現申請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承諾的,要依法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或者予以行政處罰,并納入信用記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六、如何加強事中事后核查?
主要采取在線核查、發函核查和現場核查三種核查方法進行。在線核查是利用政務信息共享平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政務服務移動客戶端、區塊鏈技術等收集、比對相關數據,實現申請人信息線上比對核查。發函核查是通過發函請求其他行政機關協助核查,被請求協助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履行協助義務,不得推諉或者拒絕;確有原因不能提供協助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請求協助的行政機關并說明理由。現場核查是通過現場檢查、勘驗等方式開展,確需進行現場核查的,要優化工作程序、加強業務協同,避免煩企擾民。
七、如何加強信用監管?
建立誠信檔案和虛假承諾失信主體名單,形成告知承諾制信用信息記錄、歸集、推送工作機制,并向社會公開。根據虛假承諾造成的社會影響進行失信程度分級分類,根據申請人的信用狀況,實施分類精準監管,并依法依規開展失信行為聯合懲戒。
八、如何防范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帶來的監管風險?
建立全流程各環節風險點防范機制,制定防控措施,防范行政機關依據申請人虛假承諾辦理的事項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在證明事項確定上,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業審慎監管、生態環境保護,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風險較大、糾錯成本較高、損害難以挽回的證明事項,不適用告知承諾制。在適用對象上,申請人有較嚴重不良信用記錄或者曾作出不實承諾等情形的,在失信信息有效期屆滿前或者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由代理人代為承諾的,需經申請人特別授權,但依法應當由申請人本人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申請的除外。在承諾核查方面,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難度較大的證明事項,行政機關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等規定,在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信用南通網站、部門網站或者地方政務服務中心、部門辦事大廳、鄉鎮(街道)公示欄等服務場所向社會公開告知承諾書,接受社會監督。在信用監管方面,具備條件的地區和部門可以探索引入事前信用預警系統,對申請人進行信用評估,加強事前風險防控。對涉及經濟利益價值較高、事中事后核查難度較大的事項,可以探索引入責任保險制度,當行政機關因實行告知承諾致使第三人遭受經濟損失時,由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降低行政賠償風險。
九、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如何推進?
分三個階段推進落實。第一階段動員部署,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和聯絡員制度,各地各部門分別建章立制,落實任務分工,確定推進措施。第二階段推進落實,逐項編制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規程、辦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諾格式文本,確定核查辦法,制定事中事后監管、信用管理、風險防范等配套制度,并廣泛開展宣傳;定期做好數據統計匯總分析工作,根據工作推進情況,動態調整證明事項清單,不斷完善監管配套機制。第三階段總結完善,加強系統梳理、跟蹤評估、督促檢查,及時總結推廣經驗做法,鞏固深化工作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