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市物業管理中心,市物業管理協會,各物業服務企業:
為推進我市物業服務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信用激勵與約束,規范物業服務企業經營行為,構建守法履約的市場環境,促進現代物業服務業健康發展,提升物業管理服務社會滿意度,現將《南通市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南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1年4月7日
南通市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負責人行為,提升物業服務水平,構建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促進物業服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和《南通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布、運用和監督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企業,是指在本市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 執照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企業,包括外埠物業服務企業在本市注冊的分公司。
本辦法所稱項目負責人,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在項目中指派的負責組織實施物業服務活動,并保障物業服務質量符合約定標準的責任人。
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負責人在物業服務經營活動中形成的能夠用以分析、判斷其信用狀況的信息。
第三條 信用信息管理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統一和審慎的原則,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四條 本市建立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系統,對其物業服務活動實施動態監督管理。
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服務行業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全市統一的信用信息系統,監督指導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征信工作,建立物業服務企業考核體系和信用評價體系,對物業服務企業、項目負責人實行動態管理,定期對物業服務項目開展專項檢查,向社會公布信用信息評價結果。
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物業服務企業、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采集、考核、評價、匯總和核查工作,并按規定及時向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反饋信用信息。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協助開展轄區內物業服務企業、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的采集、核查等工作。
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收集業主意見,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及時反映物業服務企業、項目負責人在履行合同中的違約、違規等失信行為。
第二章 信用信息組成
第五條 信用信息包括信息主體的基礎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其中,不良信息包括嚴重失信信息和一般不良信息。
第六條 信息主體的基礎信息是指反映物業服務企業基本狀況的信息,主要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類型、成立日期、營業場所、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及聯系電話等信息;承接物業服務項目信息、從業人員信息;物業項目負責人姓名、聯系電話、從業經歷及專業培訓憑證等信息;黨組織成立情況和在冊黨員信息;其他反映信息主體履約能力和信用狀況的信息。
第七條 信息主體的良好信息是指物業服務企業誠信經營,積極提升服務水平,物業服務企業或者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項目經理、其他從業人員在從事物業服務活動中受到的各級黨委、政府以及其他國家機關、群團組織的表彰、獎勵等信息,主要包括:縣級(含)以上地方黨委、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關于物業管理方面的表彰、獎勵、通報表揚;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的表彰、獎勵、通報表揚;國家、省、市行業協會的表彰。
第八條 信息主體的不良信息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在從事物業服務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對其信用狀況構成負面影響的信息,主要包括:未按照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房屋安全監管義務,導致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重大房屋安全事故的信息;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或者物業經營收入、商業賄賂、逃稅騙稅、惡意欠薪、非法集資、合同詐騙、無證照經營、圍標串標等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的信息;拒不接受日常監督,拒絕、阻礙或者以暴力威脅抗拒監督執法的信息;有違法違規行為被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改正的信息;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認定和評分
第九條 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對全市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進行采集、甄別、分類、記錄、儲存,形成反映企業經營、項目管理和項目負責人從業情況的信息系統的活動。
信用信息采集渠道,包括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主動采集、物業服務企業自行申報和社會提供等。
信用信息的采集,應當堅持合法、安全、及時、準確和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
第十條 基礎信息由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自行申報。每年1月31日前,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完成基礎信息電子文檔的一次性填報,并分別向企業注冊登記地和項目所在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紙質文檔,以備核查。
物業服務企業基礎信息新發或者變更的,應當在信息產生十五日內向企業注冊登記地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項目負責人基礎信息新發或者變更的,應當同時在信息產生十五日內向項目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申報,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外阜物業服務企業首次進入南通市場的,應在南通分公司注冊登記所在縣(市、區)或首次承接項目所在縣(市、區)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備案,并及時納入信用管理。
第十一條 良好信息由物業服務企業自行申報。
物業服務企業需要申報良好信息的,應當向企業注冊登記地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一)良好信息申報表;
(二)有關部門表彰決定文書或其他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書。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十五日內對物業服務企業申報的信息進行認定,并按照標準進行評分。
第十二條 不良信息由市、縣兩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職能分工和轄區范圍,通過信訪投訴、媒體曝光、日常檢查、行政處罰等渠道采集和認定。對物業服務企業記入不良信息的,應當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理由和依據,物業服務企業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第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自認定之日起向社會公開。不良信息的保存和公開期限為三年,自不良信息認定之日起計算。
第十四條 信用信息提供部門、單位和自行申報人對所提供和申報信用信息的完整性、真實性負責。對因企業實際情況發生變化或者認定良好信息、不良信息所依據的行政決定、判決、裁定等被撤銷或者變更等情形導致信用信息發生變化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信用信息變更或失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報送部門申請變更并上傳相關證明材料。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十五日內進行認定,并按照標準調整評分。
第十五條 每年1月15日前,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對前一年度企業信用信息進行補報。
市、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底前完成前一年度物業服務企業全部信用信息(包括補報信息)的認定。
第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信用管理實行信用評分制度,實行加、減分制,評定起始分值為100分。年度評分周期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一年度重新評分。分類標準如下:
(一)白名單:填報完成基礎信息,且達到起始分值的;
(二)紅名單:填報完成基礎信息,且通過良好信息加分達到起始分值以上的;
(三)黑名單:未完成基礎信息填報,或完成基礎信息填報但因發生《南通市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評價試行標準》列舉的行為被扣分未達到起始分值的。
第十七條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公安、城管(綜合執法)、應急、稅務、市監等部門和法院、仲裁機構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村)民委員會的聯動,及時共享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
第四章 異議申請和處理
第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項目負責人對已認定的信用信息存在異議時,可在七日內向認定信息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供相應證據。
第十九條 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異議申請的十五日內及時組織核查和反饋。經核查,異議信息屬信用信息平臺處理過程中造成的,應當立即更正;屬信用信息提供部門、單位或自行申報人引起的,應當立即通知相關提供人核查并做出解答。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予以糾正,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向異議申請人書面出具異議認定決定。
第二十條 異議申請人對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異議認定告知書有異議的,可在七日內向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核。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審查。審查結果由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告知申請人和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其中異議復核申請審查屬實的,由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變更。
第二十一條 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完成異議申訴認定,或在規定時間內未收到異議申請的,應當及時記錄采集信息,并向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備案。
第五章 信用定級評定
第二十二條 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每年1月底前對前一年度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進行評定,并對社會公布。物業服務企業有分支機構的,對分支機構不單獨作信用等級評定。
信用等級評定以前一年度評分周期內認定的物業服務企業(包括其分支機構)信用信息作為評定依據。
物業服務企業前一年度未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不作信用等級評定。前一年度新設立的物業服務企業,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至前一年度12月31日不足6個月的,不作信用等級評定,期間認定的信用信息與次年認定的信用信息一并作為次年信用等級評定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負責人信用等級評定實行量化評分,評分規則為:信用綜合評分=基礎信息評分值+良好信息分值-不良信息分值。具體分級分類標準如下:
(一)物業服務企業
1.進入年度信用紅名單,綜合評分列紅名單企業總數前10%(含)的評定為AAAAA級,列前10%—25%(含)的評定為AAAA級,列前25%—50%(含)的評定為AAA級,其他紅名單企業評定為AA級。
2.進入年度信用白名單的物業服務企業評定為A級。
3.進入年度信用黑名單的物業服務企業不予評定信用等級。
(二)物業項目負責人
物業項目負責人應在本市物業服務企業中開展物業管理項目管理、接受過專業培訓、在信用信息系統中記錄有相關信息。
1.進入年度信用紅名單,綜合評分列紅名單項目負責人總數前10%的評定為AAAAA級,列前10%—25%的評定為AAAA級,列前25%—50%的評定為AAA級,其他紅名單項目負責人評定為AA級。
2.進入年度信用白名單,綜合評分為100分的物業項目負責人,評定為A級。
3.進入年度信用黑名單的物業項目負責人不予評定信用等級。
第六章 信用信息披露及使用
第二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級可以作為物業主管部門實施分類監管以及業主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前期物業服務招標、物業管理示范項目考評等活動的重要依據,實行守信激勵、失信懲戒。
提倡物業管理行業協會對高信用等級的物業服務企業予以表彰,對存在失信行為的企業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五條 市、縣兩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信用采集情況實行動態監督管理,對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分別進行如下處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被采集不良信息達到下列情形的,對物業服務企業給予以下懲戒措施,并予以公示:
1.企業減分累計達到10分時,企業注冊地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其提出書面警示,責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間,該企業不得申報各類物業服務示范項目,不予開具誠信證明。
2.企業減分累計達到15分時,企業注冊登記地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約談該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間,該企業不得申報各類物業服務示范項目,不予開具誠信證明;至下個評分周期結束前,取消該企業參加行業各類先進評比表彰資格;在日常監管中,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監管頻次,加強現場檢查。
3.企業減分累計達到20分時,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約談該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予以行政告誡。至下個評分周期結束前,不得申報各類物業服務示范項目,不予開具誠信證明,取消該企業參加行業各類先進評比表彰資格;在日常監管中,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監管頻次,加強現場檢查;委托市物業管理協會督促其提升守法意識、職業操守和執業能力。
(二)項目負責人被采集不良信息達到下列情形的,對項目負責人給予以下懲戒措施,并予以公示:
1.項目負責人記分累計達到 10分時,由項目所在地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該項目負責人提出書面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同時書面告知其所屬企業。
2.項目負責人記分累計達到 15 分時,由項目所在地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約談該項目負責人,予以行政告誡,同時書面告知其所屬企業;在日常監管中,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監管頻次,加強現場檢查。
3.項目負責人記分累計達到20分時,由項目所在地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約談其所任職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予以行政告誡;在日常監管中,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監管頻次,加強現場檢查;委托市物業管理協會督促其提升守法意識、職業操守和執業能力。
(三)物業服務企業被采集嚴重失信信息的,二年內不得在本市申報各類物業服務示范項目;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中提供虛假信息,騙取中標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一年內不將其納入物業管理招標投標平臺。
(四)物業項目負責人被采集不良信息的,應當錄入項目負責人信用檔案,同時錄入失信行為發生時該項目負責人所屬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檔案。
第二十六條 對于信用等級為AAA級及以上的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自信用等級公布之日起一年內,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開展日常檢查、專項檢查時減少檢查頻次;
(二)組織實施各類表彰獎勵、物業服務項目創優、媒體推介等活動時優先考慮或者推薦;
(三)鼓勵建設單位進行前期物業招標時給予信用加分,業主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時優先考慮;
(四)在政府網站等有關平臺公開推介;
(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二十七條 對于未獲得等級評定的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自信用等級公布之日起一年內,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檢查頻次,加強現場核查;
(二)將信用等級及有關信用信息通報有關業主、業主委員會、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提示信用風險;
(三)限制參加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各類表彰獎勵、項目創優等活動;
(四)撤銷相關榮譽稱號;
(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二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情況與物業管理項目招標投標綜合評分掛鉤,參加投標的物業服務企業誠信評分應不低于10分,不高于20分。具體評標評審的評分項目和評分辦法、分值等,以招標人招標文件為準。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于日常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并確認從事物業服務活動,但是未在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上登記備案的企業,可以依照本辦法規定采集、發布其信用信息并實施激勵和懲戒。
第三十一條 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實際制定并適時調整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信用記分標準。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5月10日起試行,原《南通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暫行)》(通房發〔2018〕23號)自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