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市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規范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提高停車資源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推動城市停車設施發展意見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我們制定了《南通市市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市區機動車保有量快速增長,“停車難”和“行車難”矛盾日漸加劇。現行我市基本延用《南通市市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通價規〔2011〕1號)相關規定執行,已實行近10年時間未做調整,原有的《收費管理辦法》在政策指導性、操作性和可行性等方面越來越難以適應當前機動車停放管理現狀,同時現行的停車服務收費管理規定與上級最新政策要求存在諸多不一致的地方,亟待制定新辦法來貫徹落實上級新政策、新要求。
二、主要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2.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推動城市停車設施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1〕46號);
3. 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5〕2975號);
4.《江蘇省價格條例》;
5.《江蘇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蘇價規〔2016〕24號)
三、定價原則
遵循“城市中心區域高于非中心區域、路內(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高于路外、干道高于支路、地面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間、擁堵時段高于空閑時段、長時間高于短時間、大型車高于小型車”的原則對不同區域、不同地段、不同停車時長制定差異化收費標準。
四、主要內容
1. 完善分類定價制度。堅持市場取向,依法放開具備競爭條件的停車設施服務收費,鼓勵引導社會資本建設停車設施。逐步縮小政府定價管理范圍,政府定價主要限定在具有公益性特征和自然壟斷經營特征的停車設施,其他類型停車設施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依據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競爭狀況,遵循合法、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自主制定。
2.調整了區域劃分。將市區政府制定價格管理的停車設施按區域劃分為一類區域、二類區域、三類區域,適當擴大了一類區域范圍,同時明確各區域的劃分實行動態管理并向社會公布。
3.明確了道路停車收費時段。道路停車允許收費時段為7:30-22:00,具體路段的實際收費時段由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發改委聯合確定并向社會公示。
4.加大了停車收費優惠力度。在實行政府制定價格管理的各類停車設施免費停放時間不少于15分鐘,醫院、車站、機場、學校、圖書館、公園、體育場館等配套建設的停車場免費停放時間不少于30分鐘;對掛有新能源汽車號牌的機動車,4小時內減半收取停車服務費,4小時后正常收取停車服務費;對持有C5駕照的殘疾人和持有C2駕照的下肢殘疾人駕駛機動車,2小時內免費停放。持有新能源貨車專用通行證的配送車輛,在占道收費泊位30分鐘內免費停放。
5.優化了各區域收費標準。為了加快停放車輛流轉速度, 鼓勵市民短停快走,辦法中一類區域以15分鐘為一個計時單位,首時段收費適當降低,后時段收費適當提高,封頂價保持不變;二類、三類區域降低了首時段收費標準,但上浮了24小時的封頂價,不鼓勵長時間占用停車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