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2021年2月26日十五屆市政府第68次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對《南通市城市河道管理辦法》作出修改。為了便于社會公眾掌握相關政策,現將《南通市城市河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修改情況以及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本次《辦法》修訂主要鑒于幾個方面的考慮:一是上位法的出臺實施,《江蘇省河道管理條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江蘇省水域保護辦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條例》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而《南通市城市河道管理辦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原《辦法》需根據上位法對相關內容進行更新。二是我市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有關文件精神,對市級機關機構職能及部分行政區劃進行了調整,原《辦法》中相應條款需要調整。三是《市政府關于印發南通市區城市建設和管養體制調整完善方案的通知》(通政發〔2017〕14號)出臺后,對于河道的管養職權有了明確劃分,《辦法》有必要對相關內容作進一步調整。
二、修訂過程
市水利局高度重視《辦法》修訂工作,成立修訂工作小組,研究確定了《辦法》修訂的基本原則、主要內容、重點解決的問題,分別開展了資料收集、座談研究、實地調研等工作,形成《辦法》修訂初稿。初稿形成后,征求了相關部門的意見,對初稿進行修改完善。2020年11月,通過市水利局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進一步修改完善,最終形成了《南通市城市河道管理辦法》(修訂稿)。
三、修訂內容
重點圍繞三個方面進行修訂完善:
(一)增加了相關依據。第一條中增加了《江蘇省河道管理條例》《江蘇省水域保護辦法》《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等主要依據。
(二)根據機構改革后部門名稱及職能的變化,對職責進行了重新調整。《辦法》中有關部門的稱謂均按機構改革后的規范名稱進行了修改。同時,由于崇川區與港閘區兩區合并,且蘇錫通園區的項目已納入到市本級政府投資城建交通計劃項目中,對于《辦法》所適用的范圍進行了調整。
(三)增強了《辦法》的可操作性。根據《市政府關于印發南通市區城市建設和管養體制調整完善方案的通知》(通政發〔2017〕14號)明確對河道的綠化管養職權。區域內河道綠化的管養和維護,除通呂運河、九圩港河、海港引河外區域內河道的保潔,區建河道配套建筑物、區管河道和廢溝呆塘的管養和維護屬于區級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