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辦發〔2021〕15號 2021年3月18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蘇錫通科技產業園區、通州灣示范區、南通國際家紡產業園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市財政局《南通市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南通市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通政辦發〔2016〕4號)同時廢止。
南通市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版)
市財政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國務院關于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國發〔2007〕26號)和《江蘇省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蘇政辦發〔2014〕9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級財政部門、市級國資預算單位和市本級國資預算企業編制、執行、調整、監督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等事項。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國資預算單位是指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南通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南通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
本辦法所稱市本級國資預算企業是指由市政府分別授權市國資委、市財政局代表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各類企業,包括市屬國有企業及國有獨資公司、市屬國有資本控股企業、市屬國有資本參股企業。
第四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籌兼顧、突出重點。圍繞我市國有經濟戰略布局,統籌國有資本經營收入,重點用于支持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等支出,兼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預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不列赤字,結余結轉下年使用。
(三)相對獨立、相互銜接。既保持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完整性和相對獨立性,又保持其與一般公共預算的相互銜接。
(四)規范管理,公開透明。依法建立和完善規范、透明的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制度,按規定及時公開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情況。
第二章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職責
第五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由市財政局、市級國資預算單位和市本級國資預算企業各司其職,共同負責。
第六條 市財政局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的具體操作辦法與相關管理規范;
(二)收取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
(三)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及預算調整草案;
(四)編制國有資本經營決算;
(五)批復國資預算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
(六)監督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執行和決算情況。
第七條 市級國資預算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研究制定所出資領域的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的政策措施;
(二)審核、編制所出資單位的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下達所出資單位的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三)負責所出資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督促其按時、足額上繳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
(四)編制所出資單位的國有資本經營決算;
(五)監督所出資單位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情況。
第八條 市本級國資預算企業的主要職責:
(一)按規定編報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和支出項目計劃;
(二)及時、足額上繳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
(三)建立、健全企業內控制度,規范資金核算,確保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按規定用途使用;
(四)根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批復,報告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并依法接受監督。
第三章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范圍
第九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主要包括:
(一)市屬國有企業及國有獨資公司按規定上繳的利潤;
(二)市屬國有資本控股、參股企業中國有股權獲得的股利、股息;
(三)市屬國有產(股)權轉讓凈收入;
(四)市屬國有企業及國有獨資公司清算凈收益,市屬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分享的公司清算凈收益;
(五)其他按規定應上繳的收入;
(六)上年結轉收入。
第十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主要包括:
(一)資本性支出。根據產業發展規劃、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國有企業發展要求,以及國家戰略、安全需要,安排的資本性支出,主要包括:
1. 實施重點發展產業戰略項目的投資支出;
2. 對重點企業的國有資本投資支出,包括初始投資和追加投資;
3. 其他資本性支出。
(二)費用性支出。用于彌補國有企業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費用性支出,主要包括:
1. 處置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的補助性支出;
2. 支持國資國企改革、發展方面的補助性支出;
3. 其他補助性支出。
(三)監管審計支出。用于國有資產日常監管及專項審計活動等的支出;
(四)其他支出。依據國家和省、市宏觀經濟政策統籌安排確定,包括用于社會保障方面的支出和其他公共支出等。
第十一條 市屬國有企業及國有獨資公司,除法律、法規、規章等另有規定外,以其母公司年度合并財務報表中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凈利潤扣除10%法定公積為基數,按其30%上繳國有資本收益,并于每年8月底前繳入市財政。
對上劃股權給省財政廳的企業,上劃股權應上繳的收益按省財政廳相關規定執行;余下的股權應上繳收益按前款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市屬國有資本控股、參股企業依據股東會決議,在股東會決議執行后一個月內按國有股權比例應分得的股息、紅利全額上繳。
第十三條 國有產(股)權轉讓形成的凈收入,在國有產(股)權轉讓完成后按協議規定的時間全額上繳。
第十四條 市屬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取得的清算凈收益,屬于國有股應分享的部分在清算結束后一個月內全額上繳。
第十五條 其他需上繳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
第十六條 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按年度單獨編制,納入市本級政府預算,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
第十七條 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計劃根據市本級財政預計當年可取得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以及上年結轉收入編制。
第十八條 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按照收入規模安排,不列赤字。
第十九條 市本級國資預算企業應在每年9月底前,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申報系統內申報下一年度應上繳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和下一年度預算支出項目計劃,同時將有關紙質材料報送市級國資預算單位。
第二十條 市級國資預算單位按照市人民政府經濟發展規劃和統一要求,應在每年10月底前通過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申報系統審核所監管企業應上繳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和上報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項目計劃,提出本部門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同時將紙質材料報送市財政局。
第二十一條 市級國資預算單位報送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應按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項目分類分項編報。
第二十二條 市財政局統籌編制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按照市級部門預算編制時間要求報送市政府審核批準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
第二十三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市財政局在20日內批復至市級國資預算單位。市級國資預算單位將預算下達至所監管國資預算企業,并抄送市財政局備案。
第五章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調整與決算
第二十四條 各國資預算企業應在每年5月底前,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申報系統內填報經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報表相關數據,并在規定時間內主動將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足額繳入市財政,不得擅自抵減或緩繳。
市級國資預算單位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繳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市財政局負責收取市本級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款項到賬后,開具收入票據。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的減收、免收或緩收,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省、市兩級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由市級國資預算單位或市本級國資預算企業在經批準的預算內提出申請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審核同意后按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辦理支付。
第二十六條 在預算年度內,遇有重大事件、政策調整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對預算執行產生較大影響時,可以進行預算調整。增加支出,應當有相應的收入來源彌補;調減收入,應當有相應壓縮支出的措施。
第二十七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調整方案,由市財政局按規定程序報送市人大常委會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八條 市本級國資預算企業應當于每年4月10日前,向市級國資預算單位報告上一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
第二十九條 市級國資預算單位應當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市財政局報送上一年度本部門國有資本經營決算報告。
第三十條 市財政局按照要求編制上一年度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按規定程序報送市政府審核批準后,報市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準。
第六章 監督檢查與責任追究
第三十一條 市財政局、市級國資預算單位和市本級國資預算企業要自覺接受審計監督,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按各自職責及時整改,不斷提高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水平。
第三十二條 市財政局組織市級國資預算單位定期對市本級國資預算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實施績效評價。
第三十三條 市本級國資預算企業應當配合市財政局和市級國資預算單位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必要的材料,不得拒絕、阻撓和拖延。
第三十四條 市級國資預算單位應將所監管企業按規定上繳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管理的情況納入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
第三十五條 市本級國資預算企業未按照規定期限足額繳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的,市級國資預算單位責令限期上繳,并給予通報批評。
第三十六條 對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的單位和個人,責令其改正,追回騙取、使用的資金,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相關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處罰。
第三十七條 市財政局、市級國資預算單位、市本級國資預算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處罰。
(一)市級國資預算單位不按規定編制、報送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
(二)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征繳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的;
(三)截留、挪用或者拖欠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南通市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通政辦發〔2016〕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