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直屬園區管委會,市有關部門和單位:
《南通市池塘養殖尾水污染治理實施方案》已經十五屆市政府第7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南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9月26日
南通市池塘養殖尾水污染治理實施方案
池塘養殖是我市水產養殖的重要形式,也是我市水環境治理中需要關注的重點對象。為全面落實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工作要求,切實整治我市池塘養殖中存在的尾水污染問題,促進我市水產養殖產業綠色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根據《江蘇省水污染防治條例》《池塘養殖尾水排放標準》(DB32/4043-2021)、《江蘇省農業農村廳、生態環境廳關于開展全省養殖池塘生態化改造實施方案(2019—2022年)編制工作的通知》《市政府關于南美白對蝦養殖污染整治的意見》(通政發〔2018〕12號)、《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南通市養殖水域灘涂規劃(2019~2030年)的通知》(通政辦發〔2020〕82號)要求,按照“生態優先、依法依規、源頭防控、分類施策、屬地負責”的原則,加強禁養區、限養區、養殖區管理,嚴把準入關,有序推進現有池塘養殖循環化、生態化改造,推進養殖場尾水處理設施(設備)逐步實現全覆蓋,強化養殖尾水達標排放管理,開展水產養殖尾水排放口監測網絡建設,推進生產生態協調發展,實現水產養殖產業綠色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雙贏”目標。
二、整治對象
全市范圍內養殖水面100畝以上連片池塘、單個養殖主體水面大于50畝的池塘以及工廠化等其他封閉式養殖水體。
三、整治目標
(一)2021年8月1日起,全市新、改、擴建池塘養殖項目尾水,執行《池塘養殖尾水排放標準》(DB32/4043-2021)中相應排放要求。
(二)2022年6月1日起,全市養殖水面200畝以上單個養殖主體或連片池塘以及工廠化等其他封閉式養殖水體養殖尾水,試點執行《池塘養殖尾水排放標準》(DB32/4043-2021)中相應排放要求。
(三)2023年6月1日起,全市所有整治對象執行《池塘養殖尾水排放標準》(DB32/4043-2021)相應排放要求。
(四)持續鞏固南美白對蝦養殖污染專項整治成果,確保中央環保督察、中央環保督察“回頭看”、江蘇省環保督察、長江經濟帶生態環境保護審計工作中涉及到我市水產養殖的相關問題全部按照整改方案要求按期整改到位。
四、工作任務
(一)全面調查摸底。各縣(市、區)要迅速組織開展池塘養殖情況調查統計工作,全面調查核實池塘養殖場(戶)基本情況、所在養殖規劃區、養殖方式、養殖進排水情況、尾水處理設施建設使用情況、養殖用地性質、相關行政許可情況(水利、農業農村和環評、排污口設置情況)等基礎情況,尾水排口附近有國、省考斷面的須注明。首輪摸底調查已結束,形成全市池塘養殖場(戶)養殖尾水排放信息清單,共計212個養殖場(戶)?!彩修r業農村局、生態環境局牽頭,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配合;以下均須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配合,不再一一列出?!?/p>
(二)落實養殖規劃布局要求。根據《南通市養殖水域灘涂規劃(2019~2030年)》,明確全市養殖水域功能區域范圍,將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為禁止養殖區、限制養殖區和養殖區三種基本類型。各縣(市、區)要嚴格落實規劃要求,對禁養區內已存在的水產養殖場(戶),要有序引導、退出養殖功能;對限養區內已存在的水產養殖場(戶),要控制養殖范圍、規模、模式,確保有效降低水產養殖活動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在養殖區內,加快對現有水產養殖場(戶)的規范整治。(市農業農村局、生態環境局、水利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按職責負責)
(三)完善池塘水產養殖行政許可。無環評手續的池塘養殖場(戶)要在2021年10月底前及時補辦環評登記表(江蘇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系統網址:http://218.94.78.91:19001/REG/),涉及敏感區域的補辦環評報告表,并嚴格落實環評要求。養殖場(戶)應當按照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做好過渡期間入河排污口設置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環辦〔2020〕18號)進行排污口設置申請,由負責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的同級生態環境部門審批,設置可能影響防洪、通航、漁業及河堤安全的入河排污口,應征求同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意見。排污口申報時“排污口性質”應參照《長江、黃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分類規則(試行)》(環辦執法函〔2020〕718號)中排污口分類規則規定,按照“農業農村排污口”中的“水產養殖排污口”申報。提交審批申請之前要委托專業機構進行排污口設置論證。入河排污口設置可能使水域水質達不到水功能區要求的,不予同意設置入河排污口。嚴禁違法抽取深層地下水用于養殖,在養殖規劃區內,特殊養殖確需抽取淺層地下水(類似南美白對蝦養殖)的到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市生態環境局、農業農村局、水利局、交通運輸局、行政審批局按職責負責)
(四)推動養殖模式轉型升級。各縣(市、區)要結合本地區養殖場(戶)的實際情況,2021年10月31日前制定生態化改造計劃并有序推進實施。全市池塘養殖場(戶)建議按照養殖水面面積的6—12%建設完成尾水凈化區或相關配套尾水處理設施。各縣(市、區)可選擇水系配套的集中養殖小區,利用排水溝渠,分片分區進行尾水凈化,或因地制宜建設集中的水產養殖尾水凈化設施,開展“綠島工程”建設試點。積極發展環境友好型養殖業模式。鼓勵工廠化生態養殖,對養殖用水進行循環利用。(市農業農村局、生態環境局按職責負責)
(五)加強全過程監管。池塘養殖尾水應采取有效處理措施,確保達標排放。在按照本方案要求達到《池塘養殖尾水排放標準》(DB32/4043-2021)之前,全市現有池塘養殖尾水要參照《市政府關于南美白對蝦養殖污染整治的意見》(通政發〔2018〕12號)達到相應要求,即:尾水排入地表水水域的應達到國家水產行業標準《淡水池塘養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周邊是農田的,尾水氯化物濃度和全鹽量須達到《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5084-2021)相應要求;尾水排入近岸海域或與海域直接連通的獨立水系的,必須符合《海水養殖水排放要求》(SC/T9103-2007)。養殖尾水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區未能達到管控要求的,應當主動采取措施,提高排放標準,進一步減少污染物排放。
農業農村部門牽頭建立池塘養殖尾水排放信息登記備案制度。養殖場(戶)需要向外環境實施集中排水或換水的,應在排水或換水前及時告知所在鄉鎮漁業管理部門,并委托有資質單位檢測,檢測報告報鄉鎮生態環境管理部門,確保尾水達到相關標準后方可排放。全市池塘養殖場(戶)的取用水情況、養殖用水全鹽量、尾水排放、投入品管理等由水利、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部門進行日常監測。試點推進在養殖場(戶)尾水排放口安裝流量計、化學需氧量、總磷、總氮等水質在線監測設備,與當地生態環境部門聯網,實時監測尾水水質情況。(市生態環境局、農業農村局、水利局按職責負責)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要深刻認識池塘養殖尾水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性,承擔池塘養殖尾水污染治理的主體責任,落實責任人和任務清單,定期會商推進,統籌協調轄區內池塘養殖尾水污染治理工作。市相關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明確專人負責推進治理工作;強化執法監管,將池塘養殖場(戶)納入日常監管,不定期開展現場執法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二)加大政策激勵。各地根據實際,對主動進行生態化改造、實施“綠島工程”、執行標準嚴于法定排放標準的生態養殖場(戶)制定激勵扶持政策,積極申報中央、省水污染防治專項補助資金,加大資金保障力度。
(三)加強服務指導。推廣應用先進適用技術,加大科技防控水污染的力度。針對采用污染較嚴重養殖模式的養殖場(戶),提倡使用綠色的水產養殖方式。要加強對南通本地主要水產品種綠色環保養殖技術的研究,推廣使用高效、生態友好的餌料和漁藥。學習常州金壇等地先進經驗,鼓勵養殖場(戶)采用沉淀池-曝氣生物接觸池-碎石床濕地-人工濕地的組合方式處理水產養殖尾水,利用系統內微生物、植物的共同作用來處理廢水,以減少水產養殖對區域乃至周邊水體環境的污染,為全市池塘養殖的綠色發展提供技術支撐。農業農村部門指導地方配套建立水產養殖尾水凈化濕地管理制度,生態環境部門指導地方建立水產養殖尾水水質監測制度等保障制度。
(四)強化督查考核。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指揮部辦公室將各縣(市、區)池塘養殖尾水污染治理情況納入污染防治攻堅考核,對未按要求落實方案部署的按規定予以扣分。各地攻堅辦督促各鄉鎮(街道)梳理排查水產養殖場(戶)存在的環境問題,并將問題進行交辦,督促按期完成整改。對各地整改進展情況建立定期調度制度。公開曝光池塘養殖尾水排放造成的突出環境問題。部門或地區治理任務落實不力,對水環境質量產生嚴重影響的,依法依規嚴肅追究其責任。
附件:1.市相關部門工作職責
2.南通市池塘養殖尾水污染治理實施任務表
3.《池塘養殖尾水排放標準》(DB32/404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