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辦發〔2020〕11號 2020年2月17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蘇通科技產業園區、通州灣示范區管委會,市有關部門和單位:
現將《南通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貫徹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南通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貫徹實施方案
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江蘇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我市制定了《南通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查批準,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為扎實做好《條例》貫徹落實工作,全面提升城市綠化法治水平,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準確理解把握和貫徹實施《條例》,通過宣傳引導、健全機制、強化執法、精準治理等措施,動員各職能部門和社會力量全面落實《條例》各項規定要求,切實保障《條例》推行有序、落實到位、執行有力,加快推進我市城市綠化治理體系和治理水平現代化建設。
二、工作措施
(一)夯實管理基礎
1.開展綠規修編。組織開展新一輪綠地系統規劃編制工作,力爭與國土空間規劃同步完成編制任務。(牽頭單位:市市政和園林局;協同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嚴格綠地管控。加強居住區和社會單位綠化方案審查,嚴格“503020”綠化標準,將具備條件的城市道路兩側用地劃入綠線管控范圍。按照分期分批、先易后難的原則劃定城市綠線,逐步完成市區現狀綠線和規劃綠線劃定工作。推進永久保護綠地劃定工作,認真梳理現狀綠地,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首批永久保護綠地名錄報批,并向社會公布。(牽頭單位:市市政和園林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3.強化綠化引導。2020年底前編制完成《南通市城市綠化樹種規劃》及行道樹、公園綠地、居住區樹種指引,指導并推廣鄉土適生樹種、色葉樹種及市樹市花運用。2020年底前制定《南通市城市綠地設計導則》,指導我市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做好新建項目的綠化設計方案把控,新建停車場原則上按照林蔭停車場建設。〔牽頭單位:市市政和園林局;協同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城管局,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
(二)加強執法監管
市、縣(市)區兩級綜合執法部門加大違法行為整治力度,加強綠化管理監管執法。2020年6月底前開展一次市區城市綠化綜合執法專項行動,對擅自占用城市綠地或者臨時占用綠地未按時恢復原狀,擅自移植、砍伐樹木、擅自在綠地內停放車輛等違法行為進行集中整治,并在媒體上集中曝光,起到震懾效果。(牽頭單位:市城管局;協同單位:市公安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市政和園林局)
(三)完善配套制度
1.規范綠化建設程序。對本市行政區域內新、改、擴建城市綠化工程建設流程進行梳理,依法制定南通市綠化工程管理相關辦法,規范城市綠化工程基本建設程序。(牽頭單位:市市政和園林局;協同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行政審批局)
2.建立綠化檔案制度。規范城市綠化工程檔案歸集、報送制度,細化城市綠化工程測繪標準和要求。定期組織開展城市綠化資源普查,及時更新和完善智慧園林系統基礎數據,實現城市綠化的智慧化、精細化管理。(牽頭單位:市市政和園林局;協同單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大數據管理局)
3.完善綠化審批機制。認真落實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要求,完善城市綠地占用和樹木移伐審批工作機制,優化審批流程,明確審批責任,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提升服務能力和水平。(牽頭單位:市市政和園林局;協同單位:市行政審批局)
4.加強居住區綠化管理。2020年底前研究制定居住區綠化管理辦法,明確城市綠化建設和養護管理職責,提高居住區綠化管理水平。將居住區綠化違法行為處置作為強化居住區綠化管理的重要內容來抓,對破壞居住區綠化的違綠案件進行嚴肅查處。〔牽頭單位:市市政和園林局;協同單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城管局,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
5.制定綠化處罰機制。強化城市綠化執法工作,建立健全城市綠化處罰協同機制,細化處罰機關、處罰種類、處罰標準,明確處罰流程等。〔牽頭單位:市城管局、市市政和園林局;協同單位: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
6.探索綠化廢棄物處置機制。結合城市綠化現狀,研究城市園林綠化廢棄物收運、終端處置及利用機制,引導推動園林綠化廢棄物處置中心項目建設。〔牽頭單位:市市政和園林局;協同單位:市城管局,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四)廣泛宣傳發動
各地、各部門要將《條例》列入年度普法工作的重要內容來抓,及時制定年度宣傳方案,并認真組織實施。要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通過電視、報紙、廣播傳統媒介和新媒體,全方位、多角度解讀《條例》內容,綜合報道城市綠化建設、管理、執法等方面制度建設和工作成效。通過公園、廣場、車站、公交站臺、社區等宣傳陣地,采取設置標語橫幅、張貼條文漫畫、發放單行本、開展普法咨詢等多種宣傳方式,有效提升《條例》的社會知曉率。積極開展專題講座、業務培訓,加強行業內部交流學習,不斷增強從業人員的法治意識和法治思維。〔牽頭單位:市市政和園林局;協同單位:市委宣傳部、市司法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城管局,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
三、實施步驟
(一)實施準備階段(從即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各地、各部門對照職責分工,細化分解目標任務,制訂本地區、本部門實施方案,明確工作責任和推進計劃。
(二)集中攻堅階段(2020年3月1日起至6月底)。全面落實巡查處置、源頭管控、執法查處、效果評估措施,并將宣傳引導貫穿全過程,健全管理工作機制,形成貫徹執行《條例》的強大聲勢。
(三)常態運行階段(2020年7月1日起)。總結推廣《條例》執行中的好經驗、好做法,分析評估《條例》實施中的相關情況和問題,進一步優化工作機制,完善工作措施。
四、工作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條例》的實施是踐行綠色發展的內在要求,也是實現城市綠化依法治理的重要保障。各地、各相關部門要切實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嚴格貫徹《條例》,不斷提升城市綠化管理水平。
(二)強化整體聯動。市市政和園林局作為行業主管部門,要充分發揮牽頭抓總作用。各地、各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建立信息互通、工作會商、執法聯動等工作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增強工作合力。
(三)強化責任落實。各地、各相關部門要全面落實實施方案要求,細化工作目標,壓實工作責任,切實把任務分解到位、責任落實到位、壓力傳導到位,確保《條例》高標準、高質量落到實處。
附件:南通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附件
南通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2019年7月30日南通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2019年9月27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的發展,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建設花園城市,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江蘇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鎮規劃區內種植和養護樹木花草等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城市綠化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綠化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綠化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其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綠化工作。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義務植樹等群眾性城市綠化活動,鼓勵和引導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種認養、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城市綠化工作。
第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劃定城市綠地控制線,并向社會公布。
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當科學編制全市城市樹種規劃,推廣種植鄉土樹種、色葉樹種以及市樹市花,體現季相變化,彰顯地域特色。
第六條 城市居住區和單位的綠化,不得低于省規定的標準。
具備條件的城市道路,應當按照快速路兩側各不少于五十米、主干道兩側各不少于三十米、次干道兩側各不少于二十米的標準,規劃建設公共綠地。
鼓勵新建公共服務設施及高架道路等市政基礎設施實施立體綠化;推行林蔭路、林蔭停車場建設。
第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具有特殊歷史文化價值或者具有重要自然生態功能的城市綠地進行永久保護,編制永久保護綠地名錄,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后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城市綠化工程建設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綠化工程按照基本建設程序進行建設管理。
第九條 城市綠化工程、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二)綠化工程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綠化工程的竣工驗收資料報送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備案;
(三)按照有關規定將綠化工程建設檔案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四)綠化工程竣工后,在建設項目所在地的顯著位置設立綠線公示牌。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綠化檔案管理制度。
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城市綠化資源調查,實現城市綠化的信息化管理。
第十一條 城市綠化按照下列規定確定養護管理責任人:
(一)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綠地,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負責;
(二)單位附屬綠地由該單位負責;
(三)居住區綠地,由業主共同負責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十二條 土地征收和房屋拆遷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征收和拆遷范圍內具有利用價值的樹木提出處理方案。
古樹名木的保護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園林綠化廢棄物收運、處置體系,促進園林綠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地。因建設或者特殊原因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應當經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同意。臨時占用綠地期滿,占用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十五條 禁止下列損害城市綠化的行為:
(一)擅自移植、砍伐城市樹木的;
(二)在樹木上晾曬衣物,攀爬樹木的;
(三)在綠地內種植蔬菜、焚燒物品的;
(四)擅自在綠地內飼養家禽家畜的;
(五)擅自在綠地內設置營業攤點的;
(六)擅自在綠地內停放車輛的;
(七)擅自改變城市公園和綠道的配套服務設施功能的;
(八)其他損害城市綠化及綠化設施的行為。
第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的,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規定的,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擅自占用城市綠地,或者臨時占用城市綠地未按時恢復原狀的,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處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并處罰款: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的,處損失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的,處五十元罰款;
(三)違反第三項規定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四項規定的,每只(頭)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五項規定,拒不改正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第六項規定,停放非機動車的處二十元罰款,停放機動車的處五十元罰款;
(七)違反第七項規定的,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按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