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辦發〔2020〕32號 2020年4月30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蘇通科技產業園區、通州灣示范區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南通市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計劃》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南通市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計劃
為貫徹落實《土壤污染防治法》,打好污染攻堅凈土保衛戰,確保實現“十三五”期間土壤環境保護目標,加快推進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制定本工作計劃。
一、工作目標
深入貫徹落實《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土壤法》),全面實施《南通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通政發〔2017〕20號)。全面完成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深化農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成果應用,建立重點企業土壤污染防治責任體系,有序推進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加強土壤污染防治和開發利用監管。全市土壤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均達到90%以上。
二、主要任務
(一)深入貫徹落實《土壤法》
1.做好全國人大《土壤法》執法檢查迎查準備。對照《土壤法》分解各條款部門職責,組織開展《土壤法》執法情況自查,梳理《土壤法》貫徹落實中存在的薄弱環節。根據省、市人大工作安排,做好執法檢查迎查準備,重點做好組織協調、任務分解、材料準備、會議籌備、現場踏勘等工作。(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參與單位:市農業農村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城管局、發改委、工信局等,各地區負責落實。以下任務均需各地區落實,不再列出)
2.持續深入開展普法宣傳。全面落實生態環境部辦公廳、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動解決突出土壤污染問題的實施意見》(環辦土壤〔2019〕47號),持續宣傳《土壤法》,結合“六?五”環境日、“七?五”普法日、企業環保總監培訓等,廣泛開展法律進企業、進學校、進社區等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同時加強媒體宣傳力度,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等傳統媒體和微信、微博公眾號等新媒體,大力宣傳《土壤法》實施和保護土壤環境的重要意義,形成良好的社會共識。加大對企事業單位的宣傳和培訓,落實企業土壤污染防治主體責任,進一步強化企業知法守法意識。(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等)
3.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監管體系。將土壤污染防治檢查納入日常監管和執法計劃,不斷創新監管機制和手段,提升執法效能。對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律規定的,要依法嚴肅查處。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延伸至基層的土壤污染防治監管體系,推動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切實落實法律監管要求。請各地梳理自2017年以來印發的涉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管理性工作文件,4月底前提交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參與單位:市農業農村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二)全面完成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4.開展初步采樣調查。按照生態環境部、省生態環境廳有關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的通知精神以及相關技術規定要求,持續開展調查對象核實增補與基礎信息調查質量提升工作。制定調查地塊布點采樣方案,在確保安全與質量的前提下,6月底前完成樣品采集、流轉、分析測試與數據上報。根據《重點行業企業用地調查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定(試行)》和《江蘇省重點行業企業用地污染狀況調查初步采樣調查階段質控實施方案》,開展調查全過程質量控制,實施調查工作進展“周調度、月通報”機制。(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參與單位:南通環境監測中心。)
5.完成調查成果集成。各地要根據地塊基礎信息采集和初步采樣調查結果,在7月底前完成采樣調查報告編制。按照企業用地風險篩查與風險分級技術有關規定,劃分地塊污染的風險等級。針對高風險地塊,綜合考慮行業特征、風險等級、社會影響、管理需求等因素,選取一定比例的污染地塊建立優先管控名錄。8月底前,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完成編制全市調查報告、污染地塊“一張圖”、初步采樣調查技術報告、污染地塊分布分析報告等成果。(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參與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南通環境監測中心等)
(三)加強土壤污染源頭防控
6.加強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土壤環境管理。落實《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加強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土壤環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蘇環辦〔2019〕388號),各地結合重點行業企業用地調查已掌握情況,制定并完善本地區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并向社會公開。各地應督促轄區內重點監管單位嚴格執行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報告制度、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監測及公開制度、新改擴建項目及企業用地退出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制度等,并將重點監管單位的以上義務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建立在產企業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預防機制。各地應于4月底前更新公布本地區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組織開展重點監管單位地下儲罐儲存有毒有害物質情況排查,6月底前各地完成重點企業地下儲罐基本信息排查備案。(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
7.做好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拆除活動土壤污染防治。生態環境和工信(發改)部門要加強協作,共同抓好重點企業拆除活動監管,督促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按照《土壤法》、《企業拆除活動污染防治技術規定(試行)》相關規定,制定包括應急措施在內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提前15個工作日報縣級工信(發改)部門、駐縣(市)區生態環境局備案。拆除前場地仍存有固體廢物的,應按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相關要求,事先對工業固體廢物的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做出妥善處置,防止污染環境。污染源確認移除后,方可開展拆除活動。(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參與單位:市工信局)
8.開展重點企業和園區土壤監督性監測。繼續推動實施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和化工園區(集中區)、重金屬重點防控區周邊土壤和地下水監測工作。按照省生態環境廳工作部署,開展重點單位和園區內部的土壤和地下水監督性監測工作。(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
9.加強涉重金屬行業污染防控。嚴格涉重項目環境準入,新建重點行業涉重項目必須進入規范的工業園區,重點重金屬嚴格執行總量平衡制度,總量平衡得不到落實的項目依法一律不批,2020年重點行業的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10%。根據《南通市重金屬重點防控區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繼續推進重金屬重點防控區專項整治,完成海安經濟技術開發區金屬表面處理中心搬遷安置區、如皋經濟技術開發區金屬表面處理產業園、如東經濟開發區表面處理中心、海門市臨江新區、啟東經濟開發區電鍍中心、通州區張芝山鎮、南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涉重企業生產片區、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竹行、小海、農場鋼絲繩片區)等8個重點園區各項整治任務。(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行政審批局)
10.加強工業固體廢物堆存場所環境整治。落實《關于開展工業固體廢物堆存場所現狀排查和整治工作的函》(蘇土治辦〔2018〕3號)要求,加強工業固體廢物堆存場所規范管理,完善“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設施。在長江固廢大排查、清廢行動、中央和省級環保督察等發現的問題基礎上,進一步摸排工業固廢堆存場所存在的問題,消化問題存量場所,鞏固整治成效,建立長效機制。(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參與單位:市工信局、發改委)
11.嚴控化肥農藥使用量。持續推進化肥減量增效和農藥零增長,大力普及測土配方施肥技術,全面推廣氮肥深施、分段施肥、緩釋肥應用等科學施肥技術。大力推進有機肥部分替代化肥,利用農業有機廢棄物資源,打通“污染源”向“營養源”轉變的通道。在“化肥雙減”示范區、現代農業產業園、高效農業示范區、設施蔬菜示范基地等,集成推廣水肥一體化等肥料高效施用技術。力爭農藥使用量負增長,提升農作物病蟲害監測能力,推廣病蟲綠色防控技術,加強綠色防控示范區建設,繼續組織開展“科學用藥進萬家”活動。到年底,全市主要農作物測土配方施肥技術覆蓋率達到90%以上,化肥施用量較2015年削減5%以上,化肥、農藥利用率均達到40%以上。全市高標準建設20個省級綠色防控示范區,每地區至少新增1個省級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五有五好”統防統治服務組織。(牽頭單位:市農業農村局)
12.加強廢棄農膜回收利用。貫徹落實《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廢舊農膜回收利用工作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18〕60號),嚴格執行有關國家標準(GB 13735-2017),嚴禁生產、銷售、使用不達標地膜。構建體系完備的廢舊農膜回收利用網絡,強化農膜回收科技支撐。建立健全市級龍頭回收加工企業、縣區級回收加工企業、鄉鎮回收站、村(基地)回收網點的四級回收利用網絡,實現廢舊農膜的有效回收和資源循環利用。年內扶持建設廢舊農膜回收利用示范縣2個,扶持培育規模廢舊農膜回收加工龍頭企業2家,廢舊農膜回收利用率達80%。(牽頭單位:市供銷合作總社,參與單位: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科學技術局等。通州灣示范區牽頭單位為農業農村部門)
13.加強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利用。貫徹落實省農業農村廳、生態環境廳《關于切實加強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工作的通知》(蘇農業〔2019〕1號)、省農業農村廳辦公室《關于推進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試點工作的通知》(蘇農辦農〔2019〕24號)要求,結合農產品質量安全示范縣建設、農業綠色防控示范區建設、農藥零差率統一配供和植保統防統治等項目實施,大力推廣啟東市試點經驗,繼續在全市產糧(油)大縣和蔬菜產業重點縣開展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工作。年底前,全市30%的產糧(油)大縣和所有蔬菜產業重點縣實現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牽頭單位:市供銷合作總社,參與單位:市農業農村局等。通州灣示范區牽頭單位為農業農村部門)
14.深入推進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排查整治。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三年行動方案》(中辦發〔2018〕5號)有關要求,重點整治垃圾山、垃圾圍村、垃圾圍壩等現象,強化城鎮垃圾、工業固體廢物違法違規向農村轉移監督管理和執法檢查。鞏固現有整治成效,嚴防新增非正規垃圾堆放點。大力推進全市垃圾無害化處置終端設施建設,新增市區餐廚垃圾處置能力230噸/天,新增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能力30萬噸/年,為及時處理非正規垃圾打牢基礎。(牽頭單位:市城管局,參與單位:市生態環境局、農業農村局)
(四)實施農用地分類管理
15.加強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成果應用。全面總結我市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工作,建立分類清單。根據土地利用變更和土壤環境質量變化情況,定期對各類耕地面積、分布等進行更新。強化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成果應用,在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和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基礎上,組織各地制定縣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實施方案,按照污染物種類、分布、程度,分類分區分級提出治理修復措施。(牽頭單位:市農業農村局,參與單位:市生態環境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
16.實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與治理修復。加快推進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依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切實抓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的通知》(蘇政電發〔2019〕85號)任務分解,加緊制定年度工作計劃,確保完成《江蘇省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中明確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務。對于安全利用類耕地,以農藝措施為主,重點推廣“低積累品種+水肥科學管理+酸堿調節”“低積累品種+原位鈍化(固化)”“秸稈離田+深耕深翻+土壤調理劑施用”“超積累植物與低積累作物輪作(間作)”等安全利用措施;對于嚴格管控類耕地,以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為主,重點采取調整種植結構、輪作休耕、治理修復等風險管治措施。開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集中推進區建設。各產糧(油)大縣人民政府6月底前制定并實施土壤環境保護方案。(牽頭單位:市農業農村局,參與單位:市生態環境局等)
17.開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核算。依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核算方法(試行)》,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同生態環境部門對本地區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開展自評估。建立健全臺賬資料,形成縣級自評估報告。核算過程中注意收集臺賬資料、現場踏勘、抽測農產品,確保數據測算有據可循。年底前將核算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與核算過程報省農業農村廳和省生態環境廳,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總體效果考核打牢基礎。(牽頭單位:市農業農村局,參與單位:市生態環境局)
(五)實施建設用地準入管理
18.做好用途變更環節監管。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用途變更前,應當由土地使用權人等地塊責任主體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各級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要加強信息共享,督促相關單位對擬變更用途的土地,做到“應調查、盡調查”,防止遺漏,避免因未開展調查而對城鄉規劃研究、土地流轉及再開發利用進度造成影響。(牽頭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參與單位:市生態環境局)
19.做好土地流轉環節監管。落實《南通市污染地塊環境管理聯動實施方案(試行)》要求,加強建設用地收儲、出讓、劃撥等環節監督管理。各級自然資源部門加強與生態環境等部門的協調聯動,將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納入城市規劃和供地管理,土地開發利用必須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各地在編制(調整)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開展土地征收、收回、收購、出讓、劃撥以及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等活動中,應及時登錄污染地塊土壤環境信息系統,查看污染地塊名錄、土壤環境質量評估情況等信息,并征求生態環境部門意見。各級自然資源部門要會同生態環境部門,對列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地塊,定期開展現場督查,未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的,嚴禁開工建設與風險管控、修復無關項目。污染地塊未經治理修復嚴禁流轉或者租賃供地,不予批準選址涉及該地塊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牽頭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參與單位:市行政審批局、生態環境局)
(六)強化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治理修復
20.開展疑似污染地塊調查。落實建設用地調查評估制度,按照《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南通市污染地塊環境管理聯動實施方案(試行)》等要求,各地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工信、自然資源等部門在土壤污染狀況詳查重點行業企業篩選基礎上,結合化工產業安全環保整治提升等涉化行動,組織對轄區內從事過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印染、鋼絲繩、制革、農藥、鉛蓄電池、鋼鐵等行業生產經營活動及從事過危險廢物利用處置活動的企業關閉搬遷遺留地塊進行排查,更新本地疑似污染地塊清單,落實并督促地塊責任主體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及時完成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相關信息上傳省土壤環境管理信息化平臺。鼓勵實施精細化調查,在國家規范要求基礎上進一步加密布設調查監測點位,精準評估污染范圍,降低地塊后期風險管控或治理修復成本。市生態環境局依據調查情況,動態更新污染地塊名錄,會同自然資源部門配合更新江蘇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參與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工信局)
21.加強城鎮人口密集區危化品生產企業關閉搬遷騰退土地土壤污染防治。根據《關于做好城鎮人口密集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騰退土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蘇環辦〔2019〕226號)、《關于下達城鎮人口密集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計劃的通知》(通經信發〔2018〕165號)要求,海安市、如皋市、海門市要加快推進危化品生產企業騰退地塊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督促土地使用權人或污染責任人及時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并采取必要的風險防控措施。(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參與單位:市工信局、自然資源局和規劃局、應急管理局等)
22.制定污染地塊治理修復計劃。各地要認真落實省、市《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要求,優先推進解決高風險污染地塊土壤污染治理,統籌兼顧經濟社會發展建設用地需求,以擬開發建設為居住、商業、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項目用地為重點,提前謀劃、科學排定治理修復項目計劃表,明確項目實施主體,積極籌措工作經費,加大推進力度,逐步減少污染地塊數量,切實保障人居環境安全。加快主城區老工業用地盤活工作,推進實施原精華制藥原料藥分廠、原南通萬達鍋爐(北)地塊等土壤污染治理修復項目。(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參與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
23.加強污染地塊風險管控。經調查確認的污染地塊,暫不開發利用或現階段不具備治理修復條件的,各地應按照《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組織劃定管控區域,設立標識,發布公告,明確地塊責任主體,并督促其及時移除或者清理污染源,采取污染隔離、阻斷等措施防止污染擴散,開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氣環境等監測。發現污染擴散或產生不良影響的,地塊責任主體須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擴散或消除不良影響。(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參與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4.加強污染地塊再開發利用周邊安全。涉及成片污染地塊分期分批開發的,以及污染地塊周邊土地開發的,要注意開發和使用時序,合理安排土地供應及相關規劃許可證發放時序。防止污染土壤及其后續風險管控和修復施工影響周邊擬入住敏感人群,防止引發負面輿情。原則上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等敏感類用地應后開發;已開發的,原則上應當在有關污染地塊風險管控和修復完成后,鄰近的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等敏感類用地再投入使用。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審批部門應根據上述要求,合理安排土地供應及相關規劃、施工許可證發放時序。(牽頭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參與單位:市行政審批局、生態環境局)
25.強化污染地塊治理修復活動監管。加強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或修復方案備案管理,對列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地塊,各地要督促土壤污染責任人或土地使用權人組織編制風險管控或治理修復方案實施風險管控和修復措施,經專家論證后,報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備案。嚴格土壤污染治理修復工程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修復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獲批復前不得啟動修復施工。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加強修復施工過程中環境監管,督促風險管控或修復責任主體落實設立公告牌、施工現場圍欄等,做好施工期的環境保護措施,妥善處置二次污染物、防止發生周邊環境污染,定期開展現場執法檢查,及時調處涉及污染地塊的有關環境信訪問題,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加強對污染土壤及修復后土壤去向的環境監管,不得把污染土壤轉運作為風險管控的手段。研究制定《南通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修復監督管理辦法》。強化治理修復活動技術審查,生態環境部門要會同自然資源部門做好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工作,并公開報告質量信息。按照相關規定要求,加強對從事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業務的第三方機構監督管理。推動完善污染地塊治理修復活動監管體系,探索建立污染地塊治理修復工程安全監管機制。(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參與單位:市行政審批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急管理局)
26.進一步建立完善污染地塊聯動監管機制。加強污染地塊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切實將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有關要求納入城市規劃和供地管理,建立生態環境、工信、自然資源、行政審批等部門間的信息溝通、共享機制,實行聯動監管。海安市、如東縣、崇川區、港閘區、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通州灣示范區要根據《南通市污染地塊環境管理聯動實施方案(試行)》,盡快出臺本地聯動監管文件,并建立相應工作機制。已建立機制的地區應通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協調小組工作例會、自然資源使用管理聯席會議等加強會商會辦,研究聯動監管重大事項。(牽頭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生態環境局,參與單位:市工信局、行政審批局)
27.開展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核算。各地生態環境部門會同自然資源部門,推動開展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核算工作,提前謀劃“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0%以上”的《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蘇政發〔2016〕169號)(“土十條”)終期考核指標。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牽頭,會同行政審批部門全面梳理自2017年7月1日以來已頒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地塊相關信息,包括該地塊的面積、范圍、邊界、規劃用途等基本信息。生態環境部門依據污染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等,借助自然資源部門“一張圖”管理功能,核定符合規劃用途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再開發利用污染地塊面積,并測算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市生態環境局牽頭,于5月底前組織完成全市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第一輪測算。(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行政審批局)
28.開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復成效評估。按照《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成效技術評估指南(試行)》(環辦土壤函〔2017〕1953號)要求,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各縣(市)區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成效進行綜合評估。評估主要內容包括國家、省及地方“土十條”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土壤污染防治政策制度建設情況、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情況等。年底前編制完成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成效評估報告,并將主要結論向社會公開。(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參與單位:市農業農村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9.加強土壤污染防治項目儲備庫建設。各地要依據項目儲備庫管理要求,做好土壤污染防治項目日常儲備工作,結合土壤污染防治現狀與規劃,在推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監測、調查與評估、源頭預防、風險管控與修復、能力建設等方面,生態環境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指導項目實施單位將符合要求的項目申報入庫,加強項目管理和完善更新。中央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和省級環保引導資金(土壤污染防治類)原則上只支持儲備庫內項目。(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參與單位:市財政局、農業農村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七)推動土壤污染防治示范試點
30.推進啟東市土壤污染綜合防治先行區建設。以保障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為出發點,立足本地土壤環境問題和工作實際,從源頭防控、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監管能力建設等方面先行先試、全面探索,年底前總結形成一批具有啟東特色的可復制、可推廣的土壤污染防治模式。啟東市應制定年度工作計劃,落實生態環境部、財政部《關于加強土壤污染綜合防治先行區建設的指導意見》(環土壤〔2017〕165號)及先行區建設方案要求,明確年度主要工作任務和目標要求,按時推進各項試點工作,并建立好工作臺賬,確保土壤環境風險得到有效管控,土壤污染防治制度創新初見成效,成為我市土壤污染防治體制機制的創新示范區。年底前,啟東市及時提交先行區建設工作總結,形成建設成效自評估報告,市生態環境局牽頭組織專家審查。(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農業農村局,參與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31.開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復技術應用試點。根據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加快推進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技術應用試點工作的通知》(蘇環辦〔2020〕64號),在崇川區原南通第二印染廠地塊、原南通精華制藥原料藥分廠地塊、原南通萬達鍋爐(任港路北側)地塊土壤污染治理修復項目進行試點,探索完善管理模式和技術管理體系,及時總結試點經驗,力爭在省級以上得到推廣。定期開展試點項目調度和督辦,推動開展試點項目實施成效總結評估。試點項目可優先獲得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資金和省級環保引導資金支持。(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參與單位:市財政局)
(八)全面啟動地下水污染防治
32.開展地下水污染防治。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及江蘇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實施方案要求,加強地下水保護。依托現有地下水環境監測井和部分在用井,初步構建地下水環境監測體系。根據生態環境部最新技術要求,組織開展地下水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全面完成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區,結合國家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江蘇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蘇政發〔2015〕175號)(省“水十條”)、省“土十條”等相關要求,制定本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提出地下水污染分區防治措施,實施地下水污染源分類監管。加強重點污染源風險管控,加快推進垃圾填埋場等防滲改造。開展污染地塊地下水修復試點,防控污染地下水環境風險,探索切實可行的地下水污染修復路徑。(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參與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水利局等)
(九)做好“土十條”評估考核工作
33.建立“土十條”日常調度和部門會商機制。根據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按季度調度<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工作進展情況的通知》(環辦土壤函〔2019〕751號)及我省要求,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做好“土十條”實施進展季度報表報送工作。市農業農村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城管局、供銷社等單位應于每個季度末將“土十條”評估考核牽頭事項工作進展報送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參與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農業農村局、城管局、供銷合作總社等)
34.開展“土十條”實施情況評估考核。各地要做好接受省、市“土十條”考核評估的準備,回顧梳理前期工作,提前謀劃2020年度“土十條”終期考核工作,特別是“兩個90%”硬性指標要提前測算,6月底前完成第一輪測算,如有不足加緊推進,確保目標指標如期完成。結合土壤污染防治評估考核情況,開展土壤污染防治“十四五”規劃編制工作。(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參與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農業農村局、城管局等)
三、年度工程項目
2020年,全市組織實施土壤污染防治工程項目3大類共計447個,其中建設用地土壤污染調查評估類項目33個、土壤污染風險管控類項目3個、土壤污染治理修復類項目5個、農用地土壤污染治理項目3個、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自行監測類項目403個。具體項目內容詳見附件。
四、保障措施
(一)落實工作責任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作為貫徹實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責任主體,對本行政區域內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負責,要嚴格落實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制,進一步細化年度工作任務,制定工作計劃,明確任務分工。要充分發揮各級土壤污染防治協調小組作用,強化部門聯動和統籌協調。市各有關部門嚴格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相關職責,加強信息共享、聯合監管、協商會辦。各重點任務牽頭單位要加強工作組織推進,定期對各地工作進展情況進行調度通報,確保年度各項重點任務圓滿完成,確保“十三五”土壤環境保護目標按期實現。
(二)加大財政資金保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加大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做好財政預算安排,積極爭取中央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和省級環保引導資金,重點支持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污染地塊調查評估、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土壤環境監管能力建設等項目。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推動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為責任主體的污染地塊治理修復項目實施。
(三)做好宣傳教育
各地要將土壤污染防治內容納入領導干部培訓內容,認真做好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進一步加強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宣傳報道力度,詳細解讀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規劃計劃等內容,引導全社會積極參與土壤污染防治行動,倡導文明、節約、綠色的消費方式和生活習慣,引導企業自覺履行環保社會責任。主動公開有關土壤環境信息,保障公眾土壤環境的參與權和監督權。
(四)加大土壤環境執法力度
落實《土壤法》等法律法規要求,生態環境等部門要將土壤污染防治作為環境執法的重要內容,開展專項執法行動,嚴厲打擊并依法查處固體廢物非法傾倒、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未實施自行監測等各類環境違法行為,適時公布土壤環境違法典型案例。加強土壤環境日常監管執法,將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列入“雙隨機”執法檢查范圍。強化污染地塊修復施工期間監察監測,督促項目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規范落實各項環境保護措施,嚴防二次污染。
(五)做好督導考核
市政府與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簽訂污染防治攻堅目標責任書,分解落實土壤污染防治目標任務,結合污染防治攻堅戰考核,加強對各地區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督導檢查。制定出臺《南通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實施情況評估考核辦法(試行)》,開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年度評估考核,評估考核結果作為對各縣(市)區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對未通過評估考核的地區,相關整改工作完成前,暫停審批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建設項目(民生項目與節能減排項目除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對土壤環境問題突出、區域土壤環境質量明顯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眾反映強烈的地區,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附件:1.2020年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程項目表
2.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類項目表
3.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自行監測類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