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8日,南通市人民政府公開印發《關于修改《南通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的決定》(通政規〔2020〕1號)(以下簡稱《辦法》)?,F對《辦法》作如下解讀。
一、修訂背景
本次《辦法》修訂主要鑒于四個方面的考慮。
一是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就治水發表重要講話、作出重要指示,提出了“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新時期治水方針。此次修訂,是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新時期治水方針具體表現。
二是2016年5月1日《江蘇省節約用水條例》正式施行,原《辦法》部分條款與現行的上位法相關內容不一致。
三是原《辦法》實施以來,我市行政區劃和市級機構都經過了較大調整,原《辦法》中關于各縣(市)區和職能部門的節約用水職責界定與實際已不相符。
四是國家、省、市出臺了許多新的關于節約用水的制度、規定,原《辦法》部分條款與現行操作存在一定出入,有必要作進一步調整。
二、修訂過程
市水利局高度重視《辦法》修訂工作,成立修訂工作小組,研究確定了《辦法》修訂的基本原則、主要內容、重點解決的問題,分別開展了資料收集、座談研究、實地調研等工作,形成《辦法》修訂初稿。初稿形成后,市水利局與司法局一起,多次召集相關方面對初稿進行了討論、修改,征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相關部門、以及用水單位和節水管理單位的意見,對初稿進行修改完善。2019年10月份,通過市政府門戶網站等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共收到主要意見12條。市水利局對反饋意見逐條研究,并與意見單位進行了充分溝通對接,采納9條、部分采納1條、未予采納2條。司法局請法律專家對文稿進行了法律審查,最終形成了《南通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送審稿)。
三、修訂內容
重點圍繞4個方面進行修訂完善。
(一)根據上位法進行了修改。主要是根據《江蘇省節約用水條例》,對節約用水管理對象、節水規劃編制依據、用水計劃核定與下達時間、用水計劃調整、水平衡測試管理等條款進行了修改。調整了取用公共供水的超計劃用水戶加價收費的標準和方式,從原來的“加價收費”調整為“依照基本水價實行累進加價征收”。
(二)根據機構改革后部門名稱及職能的變化,對節約用水職責進行了重新調整。其中,南通市節約用水辦公室(原《辦法》中為“南通市市區水資源管理處”,2011年更名為“南通市節約用水辦公室”)職能由原來的“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負責崇川區、港閘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節約用水日常管理工作”調整為“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具體負責全市節約用水工作的指導以及市區節約用水管理工作?!背绱▍^、港閘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通州灣示范區承擔水行政職能的部門的職責原《辦法》中沒有明確,修改后明確為“配合做好轄區內節約用水管理工作”。“協同做好節約用水管工作”的部門,由原《辦法》中的7個增加至14個。同時,《辦法》中有關部門的稱謂均按機構改革后的規范名稱進行了修改。
(三)根據近年來國家、省、市出臺的關于節約用水管理工作一系列新規定新要求進行了修改。根據《江蘇省用水審計實施辦法》增加了“用水審計”相關內容;根據《國家節水型城市考核標準》,增加了節水器具推廣保障措施、再生水利用范圍相關內容;根據《水利部關于開展規劃和建設項目節水評價工作的指導意見》,增加了“節約用水設施建設項目節水評價”相關內容。
(四)根據節約用水管理工作實際進行了修改。主要是細化了農業節水措施,明確了計劃制定、統計報表等工作的具體時間,增強了《辦法》的可操作性。
此外,根據法律專家建議,對計劃用水管理的內容進行了合并歸類,對用水戶、計劃用水戶、重點計劃用水戶等專有名詞進行了規范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