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辦發〔2019〕74號 2019年7月31日
南通市區政府購買公交服務及企業成本規制辦法
根據《省政府關于進一步落實城市公共交通優先發展戰略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4〕80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公交優先示范城市建設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蘇政辦發〔2015〕77號)等文件精神,為貫徹落實公交優先戰略,促進公交企業提升運營效率和服務水平,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對公交出行的需求,特制定本辦法。
一、政府購買公交服務及制定成本規制的原則
(一)按照公交企業提供實際服務購買的原則;
(二)堅持政府購買公交服務與公交服務質量考核相結合原則;
(三)遵循國家財稅政策,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
(四)補償公交企業提供公益服務成本,體現公益性原則;
(五)科學制定成本列支范圍,規范開支標準,提高公交企業營運服務水平。
二、政府購買公交服務的內容
(一)政府購買服務補貼
1.老齡卡、殘疾人和經總工會認定的特困職工義務教育階段子女免費乘車卡補貼。
每年按線路刷卡實績每人次分別補貼票價額。
2.現役軍人、傷殘軍人、傷殘民警、消防救援人員、烈士家屬等群體乘車補貼。
實行年度定額補貼,每年補貼公交總公司80萬元,飛鶴公交公司20萬元。
3.電子錢包和學生卡打折補貼。
根據刷卡實績及政府同意后的折扣,即A卡(電子錢包)打七折、B卡(學生卡)、愛心卡打五折和實際差額部分,按人次補貼,其他支付方式的折扣補貼參照卡類補貼。
(二)油價補貼
以2003年為基數年(汽油2.67元/升、柴油2.79元/升),將補貼年度企業汽油、柴油消耗平均價格換算成含稅價(增值稅),對漲價部分給予100%的補貼。
(三)充電費用補貼
為鼓勵使用新能源公交車輛,在純電動車輛充電費用已經執行充電服務企業優惠電價后,單車行駛里程年超過3萬公里的車輛,財政對充電費用給予全額補貼。
三、規制成本開支范圍及標準
規制成本的范圍由車輛購置及修理維護費用、工資性費用、燃料動力費用、期間費用及各種稅費等組成。
(一)車輛購置
根據《南通市區新能源公交汽車租賃管理辦法》(通交財〔2013〕14號)的文件精神,為有效減輕財政資金壓力,對租賃使用的新能源公交車剩余年限支付的租賃費按年度列入政府一般公共預算。對采用5年分期等額付款采購的燃油公交車,年度所需支付的車款列入政府一般公共預算。
采用租賃或分期付款購置公交車的支出,從2019年開始,企業不再計提折舊。
因特殊原因,經政府批準采用其他付款方式購置的公交車輛,由財政安排資金,企業不再計提折舊。
(二)人員成本
1.年度人員成本標準值=職工人數×人均工資標準。其中:
(1)職工人數是指為企業營運生產服務的所有職工年度實際平均人數。包括在職駕駛員、管理人員、生產輔助人員以及為企業生產營運服務的勞務工。
職工人數按照不高于核定人車比×車輛數計算。其中:人車比按照不高于《江蘇省公共交通企業營運交換資料匯編》統計資料﹙下同﹚中公布的蘇州、無錫、常州三市上年度平均水平從實從嚴核定。車輛數按照企業所有營運車輛當年度實際平均數計算。
(2)人均基本工資標準按照不低于南通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市區非私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基本工資,加班工資按照最低工資的小時工資來計算。
2.工資性計提費用
本項目包括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等企業應按職工工資總額計提發放或繳納的相關費用。其中:
(1)福利費按照不高于職工年度工資總額的14%據實列支。
(2)工會經費按照職工年度工資總額的2%據實列支。
(3)教育經費按照不高于職工年度工資總額的2.5%據實列支。
(4)職工社會保障費按照市人社部門相關規定計算繳納。
(5)職工住房公積金按照市公積金中心的相關規定計算繳納。
(三)燃料成本
年度燃料成本標準值=行駛里程×百公里油耗×單價。其中:
行駛里程為企業年度營運車輛實際行駛里程剔除純電動公交車行使里程后的里程。
百公里油耗參照蘇州、無錫、常州等周邊城市,按照本地實際從緊核定。
燃料單價為企業全年耗用燃油平均單價。為保證公交營運車輛使用的燃油質高價低,企業采用公開招標采購燃油。
電動公交車使用的電費按實計入規制成本。
(四)車輛修理費與輪胎消耗費
以行業定額或規制成本為基數,同時考慮規制年CPI指數的影響。
(五)信息化成本
為保證公交信息化運轉及更新改造,從2019年開始根據以往年度初始投入的金額,按五年折舊的標準計提信息化折舊資金。若政府交辦大型公交信息化項目建設,其資金另行安排。
(六)安全經費
以行業定額或規制成本為基數,同時考慮規制年CPI指數的影響。
(七)流轉稅
企業按照各項收入應該計算繳納的增值稅、城市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稅費按實計繳列支。由于實行低票價政策,車輛壽命周期內,銷項稅額遠低于進項稅額,在企業充分挖掘資金潛力后,仍存在資金缺口的,在國家相關政策出臺前,可由財政提供適當支持。
(八)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財務費用等
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財務費用包括辦公費、水電費、業務招待費、差旅費、通訊費、勞動保護費、低值易耗品、車輛保潔費、警衛消防費、公務車費用、印刷費、咨詢費、場地使用費(租賃費)、車船使用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辦公用設備用具修理費、無形資產攤銷、視頻定位營運費用、離退休人員費用等費用從嚴按實列支。
四、規制補貼的確定
規制補貼=規制成本-規制收入-政府購買服務補貼
公交運營企業規制收入總額=公交運營企業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凈收入+營業外收支凈額+油價補貼(含新能源公交車運營補貼)+充電費用補貼
其中:
(一)主營業務收入指公交運營企業的公交業務收入。
(二)其他業務凈收入是指公交企業除主營業務收入以外的所有其他業務收入扣除其他業務支出后的凈額。
(三)營業外收支凈額是指固定資產清理等各項收入扣除各項支出后的凈額。
五、與公交正常運轉及控制運營成本的相關事項
按照我市財政體制和城建體制的實際,結合周邊城市的做法,崇川區、港閘區負責提供符合規劃要求的公交場站(含首末站)建設用地及用地成本。市本級財政承擔崇川區、港閘區區域內的公交場站(含首末站)建設費用。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蘇通科技產業園區區域內的公交場站(含首末站)建設費用由所在區負責。公交場站建設項目列入年度城建計劃和為民辦實事項目。
公交企業充電樁建設的外部線路由供電公司負責無償建設至公交企業資產分界點;內部充電樁基礎工程及配套設施建設列入政府資金預算;充電電費按照發改委制定的電價執行。
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公交優先發展要求,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形成合力,切實解決公交場站(含首末站)用地、路權優先、信號優先等難點問題,為保障公交正常運轉,節約公交運營成本,提高公交運營效率夯實基礎。
六、政府購買公交服務及成本規制補貼的結算
(一)政府購買公交服務及規制成本補貼列入年度政府一般公共預算,每年9月份由主管部門向財政部門上報下一年度公交企業政府購買服務補貼及規制成本補貼、場站建設(含充電樁建設)的預算申請。年度預算一經批準,如無特殊原因一般不得調整,公交企業應按本辦法嚴格執行預算,提高預算績效。
(二)財政部門按年度預算的90%實行按月定額預撥,次年初,由財政部門聘請社會中介機構對公交企業政府購買公交服務及規制成本補貼進行專項審計,審計報告經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后,對公交企業進行年度補貼清算。
七、績效掛鉤
強化對公交企業政府購買公交服務及成本規制補貼的考核獎懲,每年拿出不高于500萬元(其中:公交總公司不高于430萬元、飛鶴公司不高于70萬元)用于全員考核,考核以服務質量、安全穩定、運營績效等為主要內容,并將全員考核結果作為對企業經營層年薪考核的重要依據,具體辦法由市交通運輸、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八、本辦法自2019年起執行。
2018年公交企業財政補貼仍按原辦法清算,對市公交總公司的虧損,經審計確認后,按實彌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