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全市社會救助保障標準的通知
通政辦發〔2019〕66號 2019年7月3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蘇通科技產業園區管委會,通州灣示范區管委會,市有關部門和單位:
根據《市政府關于印發〈南通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的通知》(通政規〔2013〕1號)、《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通政發〔2016〕66號)等文件精神,為進一步提高我市社會救助水平,改善困難群眾生活狀況,經2019年6月28日十五屆市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從2019年7月1日起調整全市社會救助(城鄉低保、特困供養、孤兒養育)保障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通州區、崇川區、港閘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通州灣示范區680元/人·月;海門市、啟東市670元/人·月;海安市、如皋市、如東縣650元/人·月。
二、提高特困人員供養標準
(一)農村五保供養標準:通州區、崇川區、港閘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通州灣示范區1040元/人·月,海門市、啟東市925元/人·月,海安市805元/人·月,如皋市、如東縣785元/人·月。
(二)城市“三無”老人供養標準:通州區、崇川區、港閘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通州灣示范區1840元/人·月,海門市、啟東市1795元/人·月,海安市、如皋市、如東縣1655元/人·月。
三、提高全市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標準
集中供養標準為2200元/人·月,分散供養標準為1500元/人·月。
四、相關要求
新標準從2019年7月1日起開始執行,請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按照相關政策規定,認真做好社會救助標準的調整和資金撥付工作,所需資金按原渠道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