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辦發〔2019〕76號 2019年8月6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蘇通科技產業園區管委會,通州灣示范區管委會,市有關部門和單位:
《南通市工藝美術大師評審認定辦法》已經十五屆市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南通市工藝美術大師評審認定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南通傳統工藝美術行業的繁榮和發展,宣傳和表彰為傳統工藝美術事業作出較大貢獻的高級工藝人才,根據《江蘇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南通市工藝美術大師評審認定,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南通市工藝美術大師(以下簡稱市工藝美術大師),是指市人民政府對本市傳統工藝美術行業中技藝精湛、表現突出的專業技術人員授予的市級榮譽稱號。
第三條 成立市工藝美術大師評審認定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評審認定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評審認定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副市長擔任組長,成員由市工信局、財政局、人社局、文廣旅局分管負責人、市紀委監委派駐第九紀檢監察組負責人組成。評審認定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承擔評審認定的日常管理和具體組織工作,辦公室設在市工信局。同時成立市工藝美術大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對市工藝美術大師評審認定提供咨詢、評審意見。評審委員會成員由市工信局、人社局、文廣旅局等相關部門和本市工藝美術行業具有一定理論水平和實踐經驗的專家組成。組建評委庫,評委庫成員主要從本市中國工藝美術大師、江蘇省工藝美術大師、研究員級高級工藝美術師、高等院校教授和研究員、行業專家學者以及政府相關部門中產生,同時邀請部分省級以上行業協會專家和市外中國工藝美術大師參加。市工藝美術大師評委由市工信局在評委庫中挑選聘任。
第四條 傳統工藝美術主要包括下列品種類別:
1.工藝雕塑類;
2.刺繡和染織類;
3.織毯類;
4.抽紗花邊和編結類;
5.藝術陶瓷類;
6.編織工藝類;
7.漆器類;
8.工藝家具類;
9.金屬工藝和首飾類;
10.其他工藝美術品種類別。
第五條 申報市工藝美術大師所涉及的傳統工藝美術品種類別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歷史傳承性;
2.具有鮮明的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
3.以天然原材料為主,采用傳統工藝和技術,作品主要部分以手工藝制作;
4.在市內外享有較高聲譽。
第六條 凡被推薦評審市工藝美術大師的技藝人員必須愛國敬業,誠信守法,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并具備以下條件:
1.從事工藝美術專業設計和制作工作10年(含)以上或具有工藝美術師以上職稱。
近三年其作品在省級以上專項評比中獲得銀獎以上,從事工藝美術產品設計或制作7年以上,且具有助理工藝美術師專業技術職稱的優秀技藝人員,可破格申報。表現突出、技藝高超,作品具有鮮明的藝術風格,對行業發展有較大貢獻的申報者,在嚴格審核的基礎上,也可破格申報。
2.技藝精湛,有較豐富的實踐經驗,其作品多次在國內外行業展覽會獲獎,在行業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
3.具有較高的藝術造詣,能從事專業研究和指導、傳授技藝,對繼承、發展、創新我市傳統工藝美術事業做出成績,并能為推動行業繁榮、宣傳本市形象提供本人的作品。
4.能獨立完成設計和制作關鍵工藝。
5.在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方面作出較大貢獻。
6.原則上由1名中國工藝美術大師或2名江蘇省工藝美術大師、工藝美術名人推薦。
第七條 市工藝美術大師每兩年評審認定一次。
第八條 江蘇省工藝美術名人經本人申請,評審認定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報市政府審批后,可命名為市工藝美術大師。
第九條 申報市工藝美術大師,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工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1.市工藝美術大師申報表;
2.申報者從業經歷、相關資質證書、國內外獲獎證書等書面材料;
3.近年來創作的代表本人最高技藝的實物作品3件(套);
4.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各縣(市)區工信部門會同同級人社、文廣旅、公安、稅務、信用等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后上報市工信局。
第十一條 市工信局組織評審委員會開展評審認定工作。
市工藝美術大師的評審認定規則由市工信局會同市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市工信局根據評審委員會評審意見,在征求市公安、稅務、信用等部門意見后,報評審認定工作領導小組審核,確定市工藝美術大師候選人名單,并通過政府門戶網站或其他市級主要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日。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市工藝美術大師候選人名單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間以書面形式向市紀委監委反饋。
第十三條 市工信局將公示通過后的評審認定結果報市人民政府認定。
對認定為市工藝美術大師的,由市人民政府授予榮譽稱號,并頒發證書。
第十四條 對通過剽竊、侵奪他人成果、弄虛作假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市工藝美術大師榮譽稱號,尚未授予榮譽稱號的,取消其評審認定資格;已經授予榮譽稱號的,由市工信局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撤銷榮譽稱號,追回證書,并公開通報。
第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委員在市工藝美術大師評審活動中違反評審規則或評審工作紀律的,由市工信局視情給予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暫停評審資格或解除聘任等處理。
第十六條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市工藝美術大師評審認定活動中弄虛作假、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