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辦發〔2019〕69號 2019年7月11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蘇通科技產業園管委會,通州灣示范區管委會,市有關部門和單位,各有關保險機構:
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南通銀保監分局、市應急管理局和市生態環境局《南通市保險業金融機構服務地方經濟社會健康發展評價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附件:1.人壽保險公司服務地方經濟社會健康發展評價指標
2.財產保險公司服務地方經濟社會健康發展評價指標
南通市保險業金融機構服務地方經濟社會健康發展評價辦法
(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南通銀保監分局、市應急管理局、市生態環境局)
為充分調動全市保險業金融機構服務地方經濟、保障安全生產的積極性,進一步發揮保險的經濟補償、資金融通和社會管理功能,為全市經濟社會發展保駕護航,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評價對象
南通市轄區內從事人壽保險和財產保險業務的市級保險機構。開業不滿1年的市級保險機構不參與當年考核。
二、評價內容
評價內容的設置以推動保險業“促生產、保穩定”為導向,以一個會計年度為周期,分別對壽險公司和財險公司進行評價,每項基本分100分,對財險公司增設扣分項和一票否決項,具體評分標準詳見附件。
(一)基本分
1.壽險公司通過股權、債權、基金等形式為南通企業提供資金支持情況(基本分100分):按照當年保險機構新引進資金規模進行排名計分。各壽險公司要爭取總公司將其資管公司資金,通過股權、債權、基金等方式,為南通企業提供長期穩定的保險資金。
2.財險公司創新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相關險種業務開展情況(基本分100分):按照當年財險公司創新險種業務開展情況進行排名計分。各財險公司要結合南通本地實際情況,積極開展險種業務創新,為南通實體經濟發展提供保障。
(二)扣分項
對財險公司增設扣分項和一票否決項。
1.對在運營服務期間不履行服務承諾或造成重大社會負面影響的、投保企業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或突發環境事件且與保險機構風險排查和預警工作不到位有關的保險機構予以扣分(上不封頂)。
2.對投保企業發生重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一年內發生兩次以上亡人生產安全事故或突發環境事件的財險公司實行一票否決。〔生產安全事故等級劃分參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三條,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參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國辦函〔2014〕119號)附件1〕
三、數據來源
(一)基本分數據來源
1.壽險公司通過股權、債權、基金等形式為制造業企業提供資金支持情況。由參評保險機構根據自身業務開展情況,將涉及的指標數據及佐證材料,報送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并抄送南通銀保監分局。(數據主管部門:南通銀保監分局)
2.財險公司創新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相關險種業務開展情況。由參評保險機構在每年1月底前根據自身業務開展情況,向市地方金融監管局申報確定1個或多個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相關險種,不申報視為自動放棄該項評價指標。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會同南通銀保監分局根據不同險種情況確定具體評價指標(承保金額、賠付金額等)。涉及的指標數據及佐證材料,由參評保險機構報送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并抄送南通銀保監分局。(數據主管部門:南通銀保監分局)
3.涉及各保險公司上報的基礎數據,如有弄虛作假,經舉報核實后,取消評價資格,并通報批評。
(二)扣分項數據來源
市應急管理局和生態環境局等行業監管部門通報當年安全、環保等事故情況,排出事故企業和相關保險公司后,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會同南通銀保監分局共同認定保險公司責任。
四、評價辦法
(一)基本分評價辦法
由各參評保險機構按季報送地方金融監管局和南通銀保監分局,南通銀保監分局于每季末次月25日前審核確定并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全年評價結果以年末數據為依據。
(二)扣分項評價辦法
1.每年末,由市應急管理局和生態環境局等部門將相關數據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和南通銀保監分局。
2.如保險機構已按規定履職盡責,定期為客戶提供風險管控、隱患排查、風險預警、應急救援等服務,發現安全隱患(該隱患是投保企業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并及時書面告知企業和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應急管理局或生態環境局,主動督促企業整改并積極配合市應急管理局指導企業整改的,不予扣分。
五、組織保障
市級層面成立考評工作領導小組,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主要負責同志任組長,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南通銀保監分局、應急管理局、生態環境局分管局長任副組長,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地方金融監管局銀行保險處。同時成立保險考評工作組,由領導小組副組長單位相關處室負責人任組員。領導小組負責協調重大矛盾和決定重要事項。考評工作組負責日常數據報送、收集、匯總和測算。
六、考核結果運用
(一)每季度,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對全市保險業金融機構服務地方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情況進行通報。
(二)每年末,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會同南通銀保監分局及相關部門,根據評價對象計分情況進行綜合評價,評價結果于次年3月底前在全市范圍進行通報,并抄送全市保險業金融機構的上級機構。
(三)評價結果同時納入南通銀保監分局對保險業金融機構考核評級體系,并作為市財政補貼的以及市級部門推動的其他政策性保險業務招投標(比選)過程中的重要依據。
(四)對發生或者造成重大金融風險處置不力,并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保險業金融機構實行一票否決。
七、其他
(一)本辦法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會同南通銀保監分局負責解釋。
(二)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