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辦發〔2019〕61號 2019年6月24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蘇通科技產業園區管委會,通州灣示范區管委會,市有關部門:
《南通市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方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南通市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方案
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是城鎮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的重要內容,是擴大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的重要途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舉措。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范發展的若干意見》(中發〔2018〕3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9〕3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蘇政辦發〔2019〕43號)和《市政府關于印發〈南通市居住區配套建設幼兒園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通政規〔2018〕2號)要求,現就我市集中開展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落實全國教育大會部署要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認真履行政府責任,依法落實城鎮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定,著力構建以普惠性資源為主體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聚焦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移交、辦園等環節存在的突出問題,按照“屬地負責、因地制宜、分類指導、長效治理”的原則開展專項治理,進一步提高學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切實辦好學前教育,努力滿足人民群眾對幼有所育的期盼。
二、主要任務
嚴格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老城區(棚戶區)改造、新城開發和居住區建設、易地扶貧搬遷應將配套幼兒園建設納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建設規劃并進行公示,按照相關標準和規范予以建設。
(一)關于未規劃幼兒園問題。對已建成城鎮小區沒有規劃配套幼兒園的,各地人民政府(含管委會,下同)要依據國家和地方配建標準,通過補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換、購置等方式予以解決。各地要進一步做好幼兒園布局規劃修編工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提出已建成小區需配套幼兒園學位及建設規模需求;自然資源部門應統籌規劃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將布局規劃中的小區配套幼兒園的建設用地及時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按相關規定依法依規辦理用地手續;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對需要補建、改建、新建的項目按程序及時辦理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負責依法辦理相關規劃許可手續。對正在建設的小區按配建標準應當規劃未規劃幼兒園的,各地人民政府要建立責任倒查機制,抓緊查找問題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從規劃、土地、建設等方面著手,明確責任主體,責令限期整改,落實幼兒園配建標準。分期建設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各地人民政府要協調開發建設單位將配套幼兒園列入首期項目建設,并滿足使用條件。
(二)關于幼兒園規劃不足問題。對已規劃幼兒園但不能滿足小區實際需要的,各地人民政府要通過依法調整規劃、擴增配建幼兒園規模予以解決;對歷史形成的一定區域內幼兒園短缺問題,由各地人民政府協調教育、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審批等相關部門,抓緊選址、規劃、設計、施工,確保在合適的地點建成規模適當、功能齊備、符合要求的幼兒園。
(三)關于建設不到位問題。對有幼兒園完整配建規劃但未按要求開工建設或未列入首期建設的,各地人民政府要協調開發建設單位,確定建設期限,按標準完成配套建設;對縮減少建的,要通過改擴建、補建等方式予以解決;對違反土地使用要求和規劃,在幼兒園建設用地上進行其他項目建設的,要依法依規予以處置。小區配建幼兒園應當與首期建設項目同步驗收,對幼兒園未按住宅開發地塊土地規劃條件及特別約定有關條款進行建設的、幼兒園竣工驗收不合格的,要責令開發建設單位限期整改,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辦理開發項目竣工驗收。對違反規劃要求和建設條件、且不按時落實整改要求的開發建設單位,各地人民政府要責成有關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罰。
(四)關于移交不到位問題。已建成的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應當按照規定及時移交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未移交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的應限期完成移交;對已挪作他用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并辦理移交手續;對閑置不用的要限期交付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并辦理移交手續。凡國有土地使用權和房屋產權權屬不清的小區配套幼兒園,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核查明確產權歸屬,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移交的監督落實,督促開發建設單位移交完整的幼兒園規劃、施工圖設計、竣工驗收批準文件等建設資料;有關部門要按照規定對移交的幼兒園辦理土地、園舍移交及資產登記手續。
(五)關于使用不到位問題。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范發展的若干意見》“社會資本不得通過兼并收購、委托經營、加盟連鎖、利用可變利益實體、協議控制等方式控制國有資產或集體資產舉辦的幼兒園、非營利性幼兒園”的要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科學統籌安排小區配套幼兒園,用于舉辦公辦幼兒園或委托舉辦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不得辦成營利性幼兒園。辦成公辦園的,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做好機構編制、教師配備等方面工作,依法辦理事業單位法人登記。委托舉辦成普惠性民辦園的,要做好相關機構資質、管理能力、衛生安全及保教質量等方面的審核,符合條件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按相關規定及時辦理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民政部門依法及時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各地要逐步提高普惠性民辦園補助標準,加強對普惠實效及質量方面的動態監管。
三、實施步驟
(一)摸底排查。根據國家、省治理工作要求,各地人民政府要認真制定治理工作方案,明確治理步驟,細化工作分工,壓實部門責任,完善治理舉措;對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情況進行全面摸底排查,針對規劃、配建、移交、使用不到位等情況,分別列出清單、建立臺賬。
(二)全面整改。針對摸底排查出的問題,各地要結合實際,按照“一事一議”“一園一案”的原則,制定針對性整改措施,逐一進行整改。對已經建成需要辦理移交手續的,原則上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對需要回收、置換、購置的,原則上于2019年9月底前完成;對需要補建、改建、新建的,原則上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相關建設規劃,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項目竣工驗收。
四、組織保障
(一)建立治理工作協調機制。成立市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小組,組長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成員由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委編辦、市發改委、市民政局、市自然資源局、市財政局、市行政審批局等部門負責同志組成,治理工作聯合辦公室設在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地要參照建立相應工作機制,加強治理工作協調,健全部門工作聯動、形勢研判和應急處置機制,妥善處理相關問題,確保社會大局穩定。
(二)落實治理責任分工。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是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的責任主體,要加強統籌協調,建立聯審聯管機制,教育、住房城鄉建設、機構編制、發展改革、民政、自然資源、財政、行政審批等部門按照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驗收、移交、登記、舉辦等各個環節的工作要求,根據各部門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協同推進,形成工作合力,切實把摸底排查、全面整改等各項任務落到實處。
(三)加大監督管理力度。各地要加強社會監督,及時向社會公布治理工作方案、整改措施及治理結果,進一步暢通群眾反映意見渠道,設立并公布監督舉報電話和信箱。對在治理工作中發現的沒有依規依標配建并移交,造成配套建設幼兒園嚴重不足或學前教育資源嚴重流失等失職瀆職行為和違法違紀案件,要依法依規嚴肅追究責任;對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情況瞞報漏報的,要追究相關領導和責任人責任。市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小組對各地自查、摸排、整改等工作加強指導和監督,按工作完成時間節點要求開展專項檢查。市政府將此項工作列入對縣(市)、區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督導考評指標體系,對落實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地區予以通報。各地要積極借鑒有益經驗,及時總結本地治理情況,完善本地區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辦法,著力形成規范管理的長效機制。
各縣(市)、區治理工作方案、反映意見渠道以及摸底排查、整改等情況,要按時間節點要求及時報送市治理工作聯合辦公室。